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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

2017-10-13 19页 doc 164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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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1进出口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进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开证申请书,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供其他保证3开证的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出口商为信用证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4通知行对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5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看是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按信用证的耍求装运货物,取得符介信川证要求的单据,然后开出汇票...
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 ?信用证的支付程序:1进出口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进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开证申请书,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供其他保证3开证的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出口商为信用证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4通知行对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5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看是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按信用证的耍求装运货物,取得符介信川证要求的单据,然后开出汇票,在L/C的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欲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向受益人支付扣付利息后的汇票金额7议付行在议付货款后,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其付款8开证行审查单据无误.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即偿还议付行议付的款项9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审查单据后付款赎单,信用证交易到此结束。进口商可凭单据向货运公司提货。(如果进口商发现所提货物与合同不符,那么进口商不能向开证行索偿,银行此不承担责任.进口商只能根据买卖合同与卖方磋商处理.)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一)信用证L/C的定义 1(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 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L/C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银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2(UCP500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见教材 3(UCP600的定义: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二)内容 1(对L/C的本身说明; 2(货物要求; 3(运输要求:最迟装运期。 4(单据要求; 5(特别条款; 6(责任条款。 (三)跟单L/C的特点(三个基本性质) 1(跟单L/C是一种银行信用。 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只要且只有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即行付款。 UCP600: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2(L/C是一份自足的文件。 虽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出,但一经开出即独立于所有合同。 UCP600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案例分析: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当该公司凭着6月1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试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我方可否引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对方付款,为什么, 3(L/C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其拒付须以单据的不符点为由。 “单据买卖业务”。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 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四)L/C的形式 按开立的方式分:信开、电开 1(信开L/C(Mail Credit) 指开证行用书信格式缮制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通知行的L/C。 已较少使用。 2(电开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 Credit) 指用电讯方式开立和通知的L/C。 如SWIFT方式开立的L/C。 分为:全电本和简电本 (1)全电本:用电文形式开出的完整L/C。是有效L/C,可凭以制单交单。 (2)简电本:仅将L/C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用电文预先通知受益人,目的是使其早日准备。 常注明:“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随寄证实书)”,该证实书即为信开本形式的L/C。 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电通知。简电通知中表明了L/C号码、商品的品名、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电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电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单据时,收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规定的数量与简电通知中的数量不符。 问:我方应按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按简电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二、L/C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L/C的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二)受益人(Beneficiary) (三)开证行 (四)通知行 三、信用证的类型 根据L/C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常见的种类有: (一)跟单L/C和光票L/C:按L/C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 1(Documentary Credit:凭跟单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 2(Clean Credit:仅凭汇票或还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等付款,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二)可撤销L/C和不可撤销L/C:按开证行对L/C所负责任。 1(Revocable L/C:开证行在付款或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可不经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内容。 2(Irrevocable L/C: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使用较广。如未规定,默认为,。 (三)保兑和非保兑L/C 1(Confirmed L/C:应开证行请求,由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加具保兑。通常由通知行担任保兑行。 只有Irrevocable L/C,开可加保兑。 适用于:?对开证行资信不够了解或信任; ?对进口国政治,经济局势有顾虑时; ?开证行主动要求加具保兑。 注:?保兑文句:“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英国常以“保兑(confirmed)”代替“Irrevocable”。 2(Unconfirmed L/C:UCP500默认为,。 (四)即期和远期L/C:按付款时间不同。 1(Sight L/C:付款行收到即期汇票(通常无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可分 为以下5种: ?银行汇票L/C(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L/C(Credit Payable by a Bank) 银行——开证行/指定付款行或偿付行。 ?商业汇票L/C(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人L/C(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 如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L/C。 一般规定“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由于票款是由进口 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或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但是UCP500和UCP600明确规定不应开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凭收据即期付款L/C(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 凭规定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应用不多。 目的——免除汇票的印花税负担。 ?凭单付款L/C(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 仅凭单据,不需汇票和领款收据。 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 目的——免除汇票的印花税负担 ?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L/C(T/T Reimbursement Credit) 2(远期(Usance L/C)信用证 开证行/付款行收到符合的单据,不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 L/C。 主要有四种: ?银行承兑远期L/C(Banker’s Acceptance L/C) 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承兑该汇票。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L/C), 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不多见。去贴现市场融资较困难,一般只有开证行愿意 贴现。 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带有利息条款。 程序与?大体相同。 汇票都由开证行保存,承兑通知书寄议付行,议付行议付。汇票到期时,进口商付款. ?延期付款L/C(Deferred Payment L/C) 不开立汇票,由开证行在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 ?假远期L/C(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远期L/C即期付款”,”买方远期L/C” 方式: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利息和印花费、承兑费由进口商负担。(与其他远 期L/C的区别) (五)红条款L/C(Red Clause L/C) “预支L/C”或“打包L/C”。 L/C上加注了一条开证行授权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付款行(统称代付行),在交单前向受 益人预先垫款并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和负担利息的条款。 适用情况:对出口商在装船前的资金融通,帮助该出口商生产或采购该项下的货物。 常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 (六)可转让和不可转让L/C 就出口商对L/C的权利能否转让。 1(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L/C下,只能由受益人本人备货,装船,开具汇票,制作货运单证,收款, 不能将此权利转让。如果L/C说明“可转让时”,上述责任和权利方可转让。 ?定义:指L/C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者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L/C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汇付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Remittance,是指银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以一定的方式(电汇T/T、信汇M/T、票汇D/D)将款项交付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手续简单:银行手续费较少,国际结算的重要手段。 (二)当事人:四方 1(汇款人(Remitter):进口商或债务人; 2(收款人(Payee):出口商或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或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Paying Bank/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二、汇付方式的分类及流程 根据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电汇、信汇、票汇。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or Telex Transfer) 1(定义:简称T/T,是银行(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或加押电传的方式或通过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委托并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流程: (二)信汇(Mail Transfer,M/T) 1(定义: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通过航空信函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流程: 与电汇的区别在于第一步为“信汇申请书”,第二步为“寄出信汇通知书”。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end Draft,D/D) 1(定义: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指定的收款人或由其自带出境,凭票向汇入行提取一定款项的汇款方式。 2(流程 (四)电汇、信汇、票汇的比较 1(电汇:速度最快、安全,应用最广,但收费较高。 2(信汇:速度较慢,有一定风险(寄丢、作假),收费较低(少用)。 3(票汇:速度最慢,风险较大(汇票作假),收费较低,可背书转让汇票。 三、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一)汇付属于顺汇法 资金流向与结算工具(付款委托通知书或汇票)流向相同。 (二)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提供信用方风险大(买方或卖方) 我国:主用于尾款、佣金等的支付,个别可靠客户采用赊帐交易(open Account Trade,O/A)、预付款(Pay in Advance )、寄售(consignment)、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 ,C. O. D. ),随定单付现(cash with order ,C. W. O.) 具体做法: 1(出口:须确保得到付款; 2(进口:可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指示汇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指定单据和凭证解付。 商业信用结算方式——托收 一、定义: 又称无证托收,指出口商/债权人将开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在进口商/债务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二、主要当事人:四方 1(委托人(Principal)或出票人(Drawer):是开出汇票或不开汇票委托银行向外国 付款人收款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2(付款人(Payer或Drawee):即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寄单行,指接受委人的委托,转托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代为收款的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指接受托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另: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应托收行或代收行委托,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就是提示行。如需要(当代收行与付款人不在同一地时,或代收行与付款人无直接帐户关系时),代收行可指定另外的银行为提示行,但前提是托收行未指定提示行。 三、托收流程(跟单托收) 四、托收的种类 (一)按是否附运输单据,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是指仅凭金融单据(即汇票、本票、支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一种托收方式。 一般仅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款、赔款等金额较小的费用结算,且汇票常为即期汇票。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是指金融单据随附货运单据或仅凭货运单据(为节省税)提示承兑或/及付款的托收方式。 (二)按交单条件,跟单托收分为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D)。 1(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指代收行或提示行,仅凭付款人的实质性付款为交单的唯一条件。 根据付款期限分为: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凭单据和即期汇票(或无即期汇票)即期付款。 即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after sight /after B/L date/…):指代收行或提示行将商业单据和远期汇票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后,待汇票到期日代收行再次提示时付款,并取得单据。《URC522》不鼓励远期D/P~因为做法可能与进口国法律相悖。 远期付款交单流程图 2(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指代收行或提示行仅凭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为唯一的交单条件。 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人应将已承兑款项划至代收行或提示行以便其按时汇付给托收行。 代收行或提示行应善意提醒付款人,在付款人拒付时,亦有义务向托收行通知。 承兑交单流程图 3(其他交单方式(deliver docrment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如不用汇票而要提供担保的“承诺付款交单”。 五、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行?出口人(托收出口押汇) 代收行?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托收进口押汇)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 比较:一般的托收流程,出口人在托收行先收到款项后最后才收款。 而在托收出口押汇时,出口人在向托收行交单时即能收款。 流程如下:(见课件) 此种做法实际是托收行对出口人的一种垫款,也是以汇票和单据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贷 款。有利于出口人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 托收银行叙作托收出口押汇,有较大风险,故在实际业务中,只有出口人尤其是进口人资信可靠,市场行情、政治经济情况都良好的情况下,银行才酌情发放一部分贷款。 我国银行也有此做法。 ,,:信用证下“出口押汇”,由于是银行信用,议付行得到开证行付款较有保证。 (二)凭信托收据借单 又称进口押汇,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 具体做法:当进口人欲在汇票到期或在付款前先行提货时,可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货物售出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后偿还代收银行同时收回信托收据。 信托收据:书面信用提保文件,用以表示出票据人愿意以受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储、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这种做法纯粹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所以代收行有一定风险;但是若是出口人授权办理的(即D/P.T/R),则代收银行不担风险,此种做类似于承兑交单。 讨论:凭信托收据借单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托收方式, 六、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22) 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 主要内容:P61-62 需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采用才有约束力。 七、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一)性质 是一种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 (二)作用 1(对出口人:风险较大 先发货,后收款。 能否收到货款全靠进口人的信用。 ?若为承兑交单,风险最大。 进口人承兑即可取得单据提货,若到期不付款,出口人可能钱货两空。 ?若为付款交单,仍有风险。 若进口人无力付款提货,出口人须增加货物处理费用或降价处理,若处理不及时甚至可能被进口国海关视作无主货物加以没收。 故:无论哪种托收方式,对出口人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2(对进口人:极为有利 先收货后付款或付款即可提货。 ?承兑交单:最为有利 仅承诺到期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无需购货资金。——利用出口人的资金 ?付款交单:较为有利 可采取凭信托收据借单的方法在付款前先期取得单据并凭以提货。——需较好的信用 故:托收方式能调动进口商的经营积极性,出口人可用以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从而扩大销售,也因此托收方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八、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予注意的问题 由于托收是出口人对进口人的资金融通,出口人承担较大风险。为确保安全收汇,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认真调查对方资信,妥善制定授信额度等。 一般只使用付款交单,尽量避免承兑交单和授权银行对进口人叙作凭信托收据借单。 (二)确保代收行的可靠性,一般应由托收行自定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 (三)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方式时,应争取以CIF或CIP术语成交,由我方办理保险,以确保货物安全; 或当保险须由买方办理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当买方未投保而不支付受损货物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只适用于托收(D/D或D/A)、赊销(O/A)交易。 (四)用D/P远期方式要慎防进口国法律法规与托收指示(URC522的规定)相悖。 远期付款交单时,有的国家的银行习惯上均在进口承兑汇票后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为此,URC522第7条特别指出不应使用远期付款交单(但不禁止)。 (五)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在使用托收方式时,要在商品发运前确保对方已取得进口许可和进口外汇批准。 (六)缮制运输单据一般应做空白抬头并背书,如做代收行抬头,需事先经其同意认可。 (七)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作单据,以防对方找借口拒付。 (八)对于资信欠佳的客户,如须采用托收方式,可要求对方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或采取部分付款交单、部分信用证方式,或要求对方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等,以确保收汇安全。 小结:汇付和托收的风险度对进出口双方来说不同,如汇付方式的预付款方式,进口方风险最大(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可采用凭单付汇降低风险;而托收总而言之对出口方都不利,须特别注意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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