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43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1) 编号: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编号: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
编号: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编号:
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 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 分(支)行
负 责 人: 孙亮
通讯地址: 泰兴市青年北路151号
鉴于甲方拟在乙方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本合同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签署本合同,指定协定存款账户,约定该账户中的最低留存额,乙方对协定存款账户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超出约定的最低留存额的存款余额(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低于最低留存额(含)及超过最低留存额但不足万元的部分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
二、协定存款账户、最低留存额与协定存款额
1.甲方指定在乙方开立的以下账户为协定存款账户:户 名: ,账号:
。
2、本合同项下协定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本合同有效期内,银行业相关监管机构调整最低留存额的,适用调整后的最低留存额。
3、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协定存款账户中超出最低留存额(不包括该最低留存额)的存款余额为协定存款额,但该余额中不足人民币一万元的部分除外。
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除非一方于有效期限届满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展本合同有效期,有效期自届满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次数不限。双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四、利息
1、乙方按季对协定存款账户中的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进行结息。
2、协定/活期存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按日计息,计息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自调整日起适用调整后利率。
3、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计/结息方式的,乙方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计/结息方式以乙方公告为准。
五、甲方声明与承诺
▲▲甲方承诺,只要取款人持有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即视为已取得甲方充分授权。乙方根据取款人出具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从协定存款账户支付存款的,不再就已经支付部分存款对甲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乙方明知取款人未取得甲方授权的除外。
六、协定存款账户的使用与撤销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按照其与乙方签署的其他有关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该账户或办理销户手续。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双方就与协定存款账户有关的事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应适用其他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
2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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