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信卡卡片管理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
,借记卡,卡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金信卡卡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章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业务暂行操作规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信卡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面向社会发行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卡片是金信卡实现上述功能的载体。
第三条 金信卡是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受全省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委托~实行统一设计制作、统一品牌申请、统一授权管理的借记卡~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均不得另定名称~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金信卡卡片。
第四条 该卡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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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磁条格式采用金融交易卡
。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金信卡空白卡和成品卡卡片均属重要空白凭证~在订制、保管、领用、制卡、作废、发放和销毁过程中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第六条 省联社银行卡部负责全辖金信卡卡片需求
的统计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银行卡部门应根据辖内机构金信卡卡片使用的实际情况上报需求计划~由省联社银行卡部汇总后报省联社会计部订制。会计部负责卡片的订制、保管、分发、作废卡销毁的管理工作~并授权各县,市、区,联社按相关规定负责金信卡领用、保管、发行等工作。
第三章 卡的制作
第七条 金信卡空白卡由省联社组织具备银行卡生产资质的厂商招标制作。因省联社目前不具备制卡及保管条件~省联社会计部将直接委托空白卡生产厂商对空白卡进行成品卡的制作~成品卡载明卡号~磁条贮存相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 省联社会计部组织卡的制作和分发~各县级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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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按相关规定对生产厂商制出的成品卡验收确认后入库保管~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信用社在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发现金信卡卡片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联社会计部~由会计部与制造商进行交涉~以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
第四章 卡片的分发、使用及保管
第十条 金信卡卡片的分发、使用及保管严格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金信卡卡片领用采取出入库方式~领用实物时必须双人以上经手~必须做到责任明确、交接清楚、手续严密、严防丢失。
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领入由生产厂商制作的金信卡卡片~凭证管理员,2人以上,必须按供货发票清单内容~核验“封签”及包装是否完整~并清点无误后~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及时登记入库。
第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领回的金信卡卡片~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向辖内营业机构发放金信卡卡片时必须做到双人专车押运~应对领取人员的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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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备案~包括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等。
第十五条 县级联社会计部门要根据基层信用社业务量的大小、库房情况、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基层信用社领用金信卡卡片的数量。已经实现县级联社集中调缴现金的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领用卡片可视同调缴现金管理~每次领用数量,或基层信用社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15天的使用量。没有实现县级联社集中调缴现金的县级联社~每次领用卡片的数量,或基层信用社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常1个月的使用量。
基层信用社领用金信卡卡片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并加盖在县级联社预留的印鉴~由双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用。县级联社凭证管理人员,双人以上,审验基层信用社加盖的印鉴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领用~领用时必须坚持 当面点清~交接清楚、签字完整。
第十六条 基层信用社分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要根据柜员业务量的大小、人员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柜员金信卡卡片的最高领用数量不能超过一周的使用量。
第十七条 金信卡卡片视同现金管理~日常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规范~严禁违规操作。
,一, 县级联社辖内的营业机构在使用时~必须实行销号登记。营业日终~柜员必须清点库存金信卡卡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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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账实相符、账簿相符、账表相符并入库保管,
,二, 县级联社辖内不同机构之间的金信卡卡片不允许相互调剂使用,
,三, 县级联社辖内同一机构内领用不同普通账簿的柜员之间金信卡卡片不允许相互调剂使用,
,四, 重要空白凭证库,库房或金库,的管理员不得领用、使用金信卡卡片,
,五, 金信卡卡片必须按顺序号码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六, 严禁将金信卡卡片移作他用。
第五章 废卡、吞没卡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发卡网点对发卡前发现的不可用金信卡卡片作废卡处理~废卡须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沿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对角剪切处理,卡磁条必须损坏~号码必须保留,~废卡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处理。事后监督收到废卡进行核验并确认后登记《银行卡登记簿》~每月集中上缴县级联社卡片管理员。
第十九条 县级联社卡片管理员收到的废卡~由卡片管理员手工登记《银行卡登记簿》~统一入库保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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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吞没卡指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拾到和其他原因没收的银行卡。营业网点要设立《银行卡登记簿》~登记吞没日期、卡号、领取日期、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人签收等。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营业网点领取吞没卡~并在《银行卡登记簿》上签收。
营业网点对在吞卡后五日内,吞卡之日起,无人认领的吞没卡一律作废卡处理~销记《银行卡登记簿》。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信卡卡片的制作、入库、保管、分发、领用,柜员制柜员领用除外,及吞没卡的管理必须坚持双人制度。
第二十二条 金信卡卡片必须按地区起止号码登记入账、发出、使用~不得跳号、漏号。
第二十三条 发卡网点领取金信卡卡片后~发现有重号、漏号或质量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联社会计部。
第二十四条 金信卡卡片的保管要实施定期查库制度~基层信用社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县级联社以上会计部门,含县级联社,对辖属营业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对冒用、伪造、欺诈等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作详细情况登记~各级发卡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银联、公安部门及同业的合作~共同打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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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犯罪。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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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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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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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 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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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
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
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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