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2、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育医疗费用的管理~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2、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医疗费用 结算办法
附件1: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
法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育医疗需求~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本办法所指的结算范围不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和
生育的医疗费用~结算范围限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服务范围。
第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包括直接结算和零星报销结算。直接结算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三方按照一定规则结算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垫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一定规则与其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持医保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享受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待遇。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中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按分娩方式、手术类型和就
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定相应结算定额,见附件,~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结算。对超规定范围和超限额应由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如仍有未结算到的费用~除特殊情形外~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参保人员因生育并发疾病~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除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承担的费用外~由医保经办机构暂按项目进行结算。生育并发疾病范围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市内转诊转院的~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且转入医疗机构必须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标准结算:门诊或住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转诊或转院、分娩转院~如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费用但未超过相应定额标准80%的~对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超过相应定额标准80%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算,对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经我市有市外转院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往外地就医。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
费用~按本条第一款办法结算。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作零星报销处理。
第七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已作记帐处理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结算。需预留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可零星报销结算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对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可零星报销结算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见附件,~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手术类型、医疗机构级别~在不超过定额标准范围内报销。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履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约定~核对参保人员身份~
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数据上传及时、准确和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费比例过高~且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医保经办机构结算时~可对超比例部分费用在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对生育医疗费用上传数据的实时监控、实地稽查等方式~做好生育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的监管。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视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卫生等部门~适时调整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十二条 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遵循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框架下~制定相应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单位:元
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标准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一级医 二级医 三级医
疗机构 疗机构 疗机构 1 顺产,包括手法助产, 1600 2500 3000
助娩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
2 2000 3000 3500
臀位助产、臀位牵引,
3 剖宫产 3000 4200 4500 4 妊娠不足3个月流产 350 5 妊娠3个月以上、不足7个月流,引,产 1000 2000 2500 6 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 1600 2500 3000 7 放置宫内节育器 250 8 取出宫内节育器 150 9 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 150
10 绝育手术 2000 11 复通手术 2000 注:以上各类分娩定额结算标准~含《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规„2011?8号,中未列举的并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术中合并附件手术或腹腔其他脏器手术等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