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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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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 摘要:马克思法律思想包含三个层次,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法律本体论思想是部门法思想的前提和基础,部门法思想是法律本体论思想的具体展开。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又是法律运行思想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运行思想则是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的动态展开。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法律思想;本体论思想;部门法...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修改版) 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三个层次论 摘要:马克思法律思想包含三个层次,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三者互相联系、互相作用。法律本体论思想是部门法思想的前提和基础,部门法思想是法律本体论思想的具体展开。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又是法律运行思想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运行思想则是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的动态展开。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和把握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法律思想;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法律运行思想 引 言 法治建设一向备受我国历届政府重视,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其主题则尚属首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此举不仅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大幕,更开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局面。由此不难看出,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下,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既是外在压力所致,又是内在动力所驱。如何更好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使我国法治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将是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便成为了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面对当前的问题,“回顾过去、着眼当前、展望未来”是我们应有的理路,而“回顾过去”则显得更为重要。回首中国过往的革命与建设历程,特别是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始终离不开作为中国共产党指导思想即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为马克思主义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更是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核心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分三个层面对马克思法律思想作一阐释,以期深化对马克思思想特别是其法律思想的认识,从宏观上更好的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领域内的思想,同时,希望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研究有所助益。 1 一、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 法律本体论思想是构建任何法学理论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法律本体论思想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法律的涵义、法律的缘起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法律本体论思想的研究,学者们缺乏对其整体性的探索,一 1般选择其中的某一项进行研究。鉴于此,笔者在下文将就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所涉及的法律本体论部分的论述作一粗略的概括,大致勾勒出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的一个基本轮廓。 第一,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定义的阐释。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一个由唯心主义者到历史唯物主义者和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过程,其法律思想的发展亦是如此。马克思在不同的阶段曾对法律的定义作出过多种解释。马 2克思在早期将法律理解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随着马克思思想的发展,他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这主要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中。在这本著作中,马克思认为:“个体的物质生活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这些现实的基础并不是由国家产生出的,而是国家及其权力源自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个人不仅需要通过自身力量构建国家, 3还需要使现实关系决定的意志通过法律予以表现。”由这段话不难发现,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性和统治阶级的意志性构成了法律定义的核心要素,而这都已暗蕴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 第二,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的阐释。通过梳理马克思关于法律本质的阐述,可以将马克思法律思想中关于法律本质分为如下几个层次:其一,法律的形式本质,即其体现了国家意志。除了上述《德意志意识形态》所涉及的叙述作为证明外,马克思对此还有其他与之相关的阐释,譬如,《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写道:“实际上,预防性质的 1 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演进,有的学者研究的是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法律的本质等(参见赵震江(马克思法律观的形成和发展——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J](国外法学,1983,(2);王耀海(经济决定法律的一般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一[J](学习与探索,2013,(5);沈斐(法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兼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J](宁夏社会科学,2011,(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3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108( 2 法律是没有的,法律发挥预防作用仅缘起于其作为命令之时。法律只有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真正的、起实效的法律,因为法律仅在自然规律演变成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法律,当然,这是一种由有意识到无意识的过程。因此,法律无法预先阻止人的行为,因为法律自身就孕育于并体现了人的生命规律,它是一种自觉反 4映。”其二,法律的阶级本质,即其体现了统治层级的意念。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此有过一段精彩的阐释,即“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本身产生出了你们所拥有的观念,就如同你们的法和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由于被推崇为法律而成为法,但意志所包含、所体现的内容则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尽管这些 5条件源自你们这个阶级”。据此,我们可以推定,不管是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制定法律的,也不问是由谁代表统治阶级来发布法律的,归根结底,这一法律反映的是代表着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而绝不会是某个人的意志和个人利益。其三,法律的终极本质,即其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说过:“在不同 6的历史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会产生一定的法的关系”、“在不同的时代,你必须先懂得相应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才会懂得通过这些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出来 7的东西”、“一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文化的 8制约,超出这种制约的所谓权利是无法想象的”。他的这些言语无不在向我们强烈的昭示着这样一个信息:法律的变化、发展最终根植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上,受其影响、制约。 第三,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演进的阐释。马克思对于法律演进的方面的思想大致可以为三点:第一点,关于法律的产生及原始社会中的法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在一切早期的立法中,两只同时发现一块骨头的狗的行为就已被承认是法了;罗马法全书讲道:vim vi repel-lere licere [可以以牙还牙];而idque jus natura comparator [这个法是大自然所定的],这意思是说,这是jus quod natura omnia animalia docuit[大自然教给一 9切动物的法](包括人和狗);但是后来有组织的以牙还牙„恰恰?成为法”。第二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6(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7(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5(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21( 3 点,关于古代法的论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此有过这样的观点,即“在德国这个国家,必须要先从中世纪的部分胜利中解放出来,尔后才可能由此获得真正的解放。在这片土地上,必须要将一切奴役制摧毁至尽,否则任何一种奴役制都因可能获得的喘息机会而继续存在下去。德国要想完成革命,就必须要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德国同胞的解放实际上就是个体的解放。哲学是这个解放的头脑,无产阶级是它解放的心脏。无产阶级不被哲学消灭,就无法成 10为真正的现实;哲学若无法通过无产阶级成为现实,其自身就无法消亡。”除此之外,在《资本论》第2卷中也曾作过类似的表达,“把这种情况和《摩奴法典》第十章第六十二节的一句话比较一下:„为保存一个僧侣或一头母牛而无代 11价的牺牲生命……可以保证这些出身卑贱的种族得到至福。?”第三点,关于法律演进的动力的论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工商业的进步、发展往往会产生新的交往形式,在此情形下,法在客观上就不得不认可它们是获 12得财产的正当方式。”另外,在《评部颁指令的指控》中也有与此相关的例证性话语,“政府也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法的不满。法律要想真正的适应社会的发展,获得真切的进步,都离不开这些所谓的不满。正当合法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发展,而法律自身的发展也离不开对法律的批评,通过对法律进行各种形式的批评,能够由此使这些法律的要义、精髓对公众产生入脑、入心的实效,使得现存法律显得不协调,由于此种不协调给受众的印象是不满,因此,若报刊由于无权而无法激发人们对当下秩序的不满,其对国 13家的发展就很难用忠诚来形容。” 第四,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功能的阐释。马克思对于法律功能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著作当中。在这一著作中,有多处对法律功能作了阐明,例如,“法的恢复包含惩罚这一重要内容,其本义理应有别于价值赔偿及损失补偿,区别于私产的恢复;然而,现在我们看到的却是,惩罚的性质由公转为私了;罚款实际上并未上缴国库,而是由林木所有者这一私人群体独自占有”;“惩罚的公众属性本寄希望借助于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权利的内在,但是,作为既定的国家权利,国家就不应通过转让将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 11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64( 12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78(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27~428( 4 其打上私的烙印,就如同一个人不应将自己的良心转让给别人那样。国家较之于罪犯享有的任何权利,同时也相当于是罪犯的国家权利。罪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岂能由于某个中间环节的介入而转变为同私人的关系。哪怕公众允许国家放弃自 14己的权利,但国家放弃自身的义务则不仅是一种疏忽,更是一种罪行。” 第五,马克思法律本体论思想中关于法律分类的阐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和要求,法律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如公法和私法、国际法和国内法等。马克思对法律分类也曾有过自己的理解,比如,在《致亨利希?马克思》的信中,马克思曾认为:“我最先遇到的问题或者困难是实然的东西和应然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似乎是与生俱来的,它们也是其后很多错误划分产生的根源。一开始我研究的是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即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的原则、思维等,这是学习费 15希特的结果,只是我的内容比他更现代、更空洞。”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此也有过论述:“在长子继承权中,不是在共同意志的范围内,而仅仅„通过某物和我的主观意志?拥有所有权,这成了国家的法律。黑格尔在这里谈私法时,把私有财产的可转让特性及它对共同意志的依赖特性归结为它的真正理想主义,但在谈国家法时却相反,相对照于职业的无保证、利润的追逐等,缺乏依赖性的所有权却得到他的赞扬。这连私法的理想主义都无法忍受。私有财产具备的独立性在私法中的所体现的意义居然不同于在国家法中的意义。如果以一种新的视角来解读,如果赋予某物以双重意义,一重意义体现在抽象法的法庭上,另一重相反的意义则在政治国家中,假如这样,把长子继承权界定为政治国家对 16私有财产的规定则是避免不了的。” 综上,经过梳理,我们发现,马克思法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关于法律定义、法律本质、法律演进、法律功能、法律分类的思想,这些思想构成作为整体的马克思法律思想本体论中的核心内容,如何继续深化认识这些内容、如何挖掘这些思想的潜在价值、如何彰显这些思想的当代意义、如何发挥这些思想的最大功效等问题将是我们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8(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26~127( 5 部门法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现存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统称。它是一国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是由各 17个部门法所构成的。在当下的中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实际上,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深嵌着大量部门法的思想和论述,这些部门法思想的阐释虽不及现在这么完备,这么精深,但就架构马克思法律思想中部门法的框架而言,意义不可谓不重大,影响不可谓不深远。马克思关于部门法思想的论述在整体上看虽是雏形,但这无疑为后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从整体上来考量和把握马克思的部门法律思想就显得十分必要。 其一,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中关于宪法的阐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毋庸置疑。马克思对于宪法有过哪些论述呢,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著作中发现马克思论述的踪迹。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关于宪法有过这样的阐释;“然而,这一宪法存在一个这样的悖论,那就是通过普选的方式赋予了他们权利的那些阶级,却恰恰是要对其永久保持其奴役状态的阶级。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的话,现实中被他认可的资产阶级,却在应然的维度里被它剥夺了某种权力。宪法妄图以生硬的手法,通过采用所谓民主主义的幌子来施行资产阶级的统治,但这个幌子却悄无声息的暗助 18所谓的对立阶级不断取得胜利,而且有触及并影响到资产阶级的社会基础。”“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 19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相协调的社团存在。”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也曾说:“遗憾的是,采用那么高超的手法推行的具有崇高地位甚至于无比神圣的这部宪法,却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一个致命的缺憾,这个缺憾并不在脚踵上,而存在于人脑之中,换句话说的话,其实存在于两 20个头脑之中,一个是立法议会,另一个是总统。”除此之外,马克思在《革命的西班牙》、《德国的动荡局势》、《英国的政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资本论》 17 当前,中国的部门法具体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1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14( 1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27( 2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4( 6 等著作中还有大量与此相关的论述,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其二,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中关于刑法的阐释。一般而言,刑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而制订的基本法,它是宪法的的发展和落实,是宪法精神和价值的延伸和体现。马克思关于刑法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兹举一例以是说明。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说:“然而,假如国家在这方面还是显得不仁慈亦或是不慷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立法者应至少履行这样一种义务,那就是不要随意的亦或是轻易地将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定性为犯罪。他所要做的,应当是将社会存在的混沌状态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矫正,而这种矫正需报以最大的仁慈之心,若非要将本身无足轻重的过 21错强行定性为罪行,并对这种所谓的罪行施以惩罚,那岂不是莫大的不法。”“必须指出来的是,犯罪的实质其实并不是我们感官中看到的对林木的侵害,而是对 22林木背后所暗含的财产权的侵害,那是一种违法意图的得逞。”“我们不禁要问,国家和被告之间的关系会不会因为具有私有属性的林木所有者而改变呢,相对于被告,国家对其享有特定的权利,因为在面对个体的时候,国家始终是以一种国家的身份显现的。所以这个时候,国家的义务便由此产生了。国家既需要有按照自身的意志、尊严、广泛性,也需要有适合于被告的权利、生活条件等方式来 23处理问题的手法,国家责无旁贷的义务就是享有这些手法并加以利用。” 其三,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中关于民(商)法的阐释。民(商)法是法律体系这一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和宪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马克思关于民(商)法方面的论述,引证如下: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曾有过这么一段表述:“同样,再举另一个例子来说,对公证人的需要难道不是以一定的民法(民法不过是所有制发展的一定阶段,即生 24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的表现)的存在为前提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在市场交易中往往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交易的双方之间需要订立某种协议,并且,无论协议所涉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有多么大的变动,前提一直是存在的。当然,市场中积聚的经验及其所反映的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从量的方面来看,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4(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1(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87( 7 不仅仅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实际上并不以协议所规定的利息或地租 25的多少为转移。”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马克思也说过:“然而,从法律上来说,租地农场主只有在他把用商品换得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时候,才获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他对商品权利的发生了变化;商品本身仍然在他的手里。但是,以前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他占有的东西,商品的所有者是土地的所有者。而现在商品在他手里是作为归他自己所有的东西。仍然保留在同一个人手里的商品所发生的法律形式的变化,自然不会引起商品本身的转 26手。” 其四,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中关于经济法的阐释。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且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存在为我国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经济法方面的思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比如,在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一文中就谈到:“至于谈到英国的工作日的限制,像其他各国一样,它向来只靠立法的干涉。如果没有工人方面的经常压力,这种干涉永远也不会实现。无论如何,这种结果决不是工人和资本家的私人 27协商所能获得的。”在《资本论》第1卷中也有过相关的表述,即“在生产的过程中,工人们虽有可能被生产的声音震晕,但他们只要稍稍清醒,就必然会以自身的方式进行反抗,首先是在大工业的诞生地英国。但是30年来,工人所争得的让步完全是有名无实的。从1802年到1833年的三十几年中,我们的议会精力都用于颁布劳动法令,但他们的狡猾之处在于,他们所批准的众多法令并没有真正的在实施,而只是将其局限于维护某些特定的官员。现在看来,这些法令与一 28纸空文又有什么两样。” 其五,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中关于诉讼法的阐释。诉讼法一般包含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方面。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诉讼法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实体正义能否维护。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深藏着较为可观的诉讼法的思想资源。譬如,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曾这样表达过他的观点,即“假如你断然的认为诉讼仅仅是一种毫无价值的形式,那么这种形式所牵涉的若干细微之事很难 25 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87( 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82( 2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75( 2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1( 8 再有相应的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只要随意的把某国法赋予另一国法的诉讼程序的形式,它就俨然成为另一个国家的法了。然而,实体法实际上却需要一定的诉讼形式予以支撑,例如,中国的古法中,有杖责这一措施,拷问作为诉讼形式必然是同刑罚规定的相应内容联系在一起的,法规本质上公开的、自由的内容,必然与公开的自由诉讼联系在一起的。诉讼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亲密程度,类似于植物外观同其本身的联系,动物外观同其联系一样。赋予诉讼及法律生命的理应是同一精神,那是由于诉讼仅仅是法律的生命形态,因而其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 29表征。” 综上,通过梳理马克思的相关著作,我们认为,有一个以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为核心内容的作为整体存在的部门法律思想寓于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这些部门法律思想由于是历史的产物,不免会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比如不够系统、不够全面,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正是由于马克思部门法律思想的存在,才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当代中国部门法的划定指明了方向。 三、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 法律运行的思想是以整个社会为背景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形成、发展和作用,体现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精神。法律运行并不是一个孤立和自发的过程,而是由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构成的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其实,关于法律运行的思想在马克思的很多著作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彰显,这些思想虽产生于19世纪,但以今天的眼光来审视,它们对于21世纪的中国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首先,马克思法律运行思想中关于立法的阐释。立法是有权主体依照一定的 30程序,运用立法技术,进行法律的立、改、废的活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将立法看作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关于立法方面的思想,马克思曾有过多次表述,如关于立法的理念,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30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99( 9 案>一文所加的按语》中曾说过:“假如我们的立法机构虽颁布了众多的法令,但结果却是无法保证人们去做符合伦理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任何立法都无法承认 31不符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就更应该是正确的了。”再者,关于立法者也曾有过表述:“一旦所涉的问题触碰到自身的利益,那些堪称开明的立法者就出人意料的负责细致起来,以致于斧头和锯子也区分的特别的清晰,然而,一旦问题与己无关,而仅仅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居然马虎到就连枯树和活树都不进行区分了。在量刑轻重方面,差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情节,但具体到减轻罪行的情节上,似乎就显得毫无意义,尽管既然不可能有那种减轻罪行的情节存在,这个时 32候,加重罪行的情节似乎也是不可能的事了。” 其次,马克思法律运行思想中关于执法的阐释。执法从宽泛意义上来讲,可以理解为:国家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力、程 33序等事项,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关于执法思想,马克思也有过相关的表达,譬如,“如果我们的资本家破产了,他的债权人和法庭就会调查他预先进行的私人支出,是否和他的企业规模,是否和这种企业一般的或正常的剩余价值收入形 34成合适的占比”、“就婚姻而言,我们的立法者仅能作出这样的规定,那就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婚姻是可以因为感情不和而破裂的,换句话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讲是已经离异了。法院作出关于离婚的判决仅仅是婚姻内部关系 35终结的记载”。 再次,马克思法律运行思想中关于守法的阐释。一般而言,守法可以理解为:受法律调整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民个人、国家机关等群体对法律的自觉遵守, 36既包含了行使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又包含了履行法律所施加的义务。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之中,也存在着关于守法方面的论述,这主要体现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如“现如今,一些比较特别的东西尽管在实质方面披着合法的外衣,但是一些反国家的东西却通过国家意见呈现出来,即国家法;单纯从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6(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6( 33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5( 34 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9(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9( 36 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02( 10 形式方面来看,现在反国家的东西往往都呈现出一种普遍光芒照射不到、早就淡出公众视野中那些可以自由发表的场地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现实中,总有人要求我们在实施一定行为的过程中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我们将法律置于崇高的地位,并施以无限的尊重,但与此同时,现实往往又要求我们必须尊重那些置我们于法律之外而不顾,代之以任性取代法的特定制度。不管怎样,我们必须要坚持并承认人格原则,虽然书报检查制度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还要对那些书报检查官报以信任;令人惊讶的是,你们却将如此崇高的人格原则随意践踏,你们居然从不根据具体的行为来对相关的人员 37进行判断,而仅仅根据对个人的行为动机的一系列想法、看法来判断人。” 最后,马克思法律运行思想中关于法律监督的阐释。法律监督,简言之,就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马克思关于法律监督也曾作过论述。如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文章中,马克思曾说:“毫无疑问的是,由多人组成的审判团,更有可能比一个缺乏监督的审判官做出更为 38符合正义要求的判决。”又如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还曾说过:“破产法庭进行的审判活动说明,这种监管制约下的工资依旧和那种仅为挂名董事实 39际扮演的监督角色成反比。” 综上,我们认为,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中,之所以要强调从整体上把握其法律运行思想,是由于作为整体存在的法律运行思想是由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这几个部分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动态的逻辑演进过程。如何以批判的眼光来挖掘、衡量、利用这些思想将是今后需要重视的问题。 结 语 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本体论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部门法思想、马克思法律思想之法律运行思想这三者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彼此对立的关系。笔者认为,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中,一方面,法律本体论思想是部门法思想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部门法思想是法律本体论思想的展开和细化,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另一方面,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是法律运行思想存在 3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2~123( 3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26( 39 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39( 11 的前提和基础,对其起着指导作用,而法律运行思想则是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的展开,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是一种静态的存在,法律运行思想则是一种动态的存在。当然,在马克思法律思想中,法律本体论思想、部门法思想、法律运行思想又各安其位、各司其责,分属三个层次,各层次皆属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三个层次的思想总括的构成了马克思法律思想这一整体。 如何进一步挖掘、彰显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时代功效,要回答好这些问题,就必须要继续加强对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重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读。唯有如此,才能将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认识引至深处,推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研究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13.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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