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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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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 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 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 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 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 政府。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 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 四、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区政府直属各行政事 业单位要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 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质 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 1 区政府各组成局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 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 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 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府办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区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区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 行区长职务。 十一、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本部门 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和指示。 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 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 2 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区预算、宏观调控和 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项 目等重大决策,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 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 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 及镇(街道、开发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座谈会、听证会、论坛等形式听取意 见和建议。 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 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 十六、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 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区部署,严格依照法 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 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 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 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3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指示,必须符合宪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 由区政府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 件要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 审查或组织起草,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 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 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 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 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 整。 二十三、区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 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区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 布局。 二十四、各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全力推进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每个季度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 府办公室督查股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给予通报。 4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 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 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 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 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 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 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镇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及其部门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 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 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 众来信。 三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 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 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积极运用政府出版 物、政府网站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5 三十二、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三、区政府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根据政府工作需要 确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安排。 全体会议出席人员为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列席人员为区政府 直属有关办事机构、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召 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区府办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区 长审定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其 他人员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向区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府办、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会议有关材料由区府办政文股准备。 区政府全体会议需要作出决定或下发会议纪要时,由区府办综 合股草拟和呈批。 三十四、区政府常务会议。 ?常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区长、副区长、区府办公室主任。 区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局局长、综合股股长等为固定列席 人员。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 单由区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区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 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区府 办公室主任同意。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区长请假;其 他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向区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6 ?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次数。 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需列入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府办综合股开列清单,经 区府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审核后,呈区长审定;区长委托常务 副区长主持会议的,呈常务副区长审定。议题审定后,区府办综合 股即向出席和列席人员发出书面预告、通知。 ?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区府办综合股通知有关 主办单位负责准备并送交。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 交区府办处理。 ?会务组织工作由区府办综合股负责。缺席人员情况须会前报 告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区府办公室主任。 ?常务会议由区府办综合股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草拟和 呈批。 常务会议纪要送分管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再呈办 公室主任、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其发文范围为:区委常委、副 区长、区府办公室主任;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区委办、区人大 办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要求是: 1、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等同于区政府正式文件,其交办督办工作 由区府办督查股负责。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需由区有关部门和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办理的,应发出《区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 办通知》,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时间要求。《区政府常务 会议纪要》已载明有关办理要求的,不另发交办通知,有关单位应 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 7 2、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主办单位,应按常务会议纪要或决定事项 交办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区府办督查 股。到期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 3、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决定事项 的办理工作,并将本单位的承办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送区府办督 查股; 4、在办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主办、协办单位如发现需 区政府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府办综合股 反映,区府办综合股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请示或进行协调; 5、常务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由区府办督查股定期进行督办。督办可采取电话形式或发出《区府常务会议 决定事项督办单》。督办结果应及时汇总,在《茂港政务督查》刊出, 报告区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 三十五、区政府工作会议。 会议议题、时间及出席单位(人员)由区长、副区长或受其委托 主持召开会议的区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确定。 会议会务工作由区府办有关股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会议议定的事项,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经区长、副区长或 主持会议的区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印发有关单位知照执 行。 三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 召开全区性会议,必须严格按《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审 批办法》报批。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臵、总结 8 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 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人 (主任)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全区性会议应贯彻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 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八章公文审批 三十七、上级来文的呈批。 ?市以上单位的来文(含电报、信件等)由区府办秘书股签收、登记,由秘书股股长提出初步拟办意见,送分管文秘工作副主任和 主任审核后,呈区政府领导审批。区府办秘书股要做到普件快办、 急件速办、特件即办。对有时限要求的紧急公文,在呈送时应作说 明,或在文件夹上附有急办标志。 ?区政府领导对上级来文,原则上应做到:即批件即到即批, 急办件1个工作日内批出,需办件3个工作日内批出,阅知件5个 工作日内批出。 ?协助区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了解上级 来文的内容及要求,提请领导及时阅批。对领导批出的文件要及时 处理,退回区府办秘书股。当领导出差时,要及时通知区府办秘书 股将未阅批的文件转送其他领导阅批。 ?有时限要求和需办的上级来文,区府办秘书股要作专门登记, 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领导阅批,确保不误时误事。当分管领导出差 时,可将送其未阅批的文件取出,转送其他领导阅批。 9 ?区府办秘书股要及时转达领导的批示。批示需要下属单位或 负责人贯彻落实的,区府办秘书股在转达的同时,应将批示及文件 复印一份给督查股,督查股要跟踪督促落实,并将落实结果报告有 关领导。 三十八、请示性公文的呈批。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 要一式三份交区府办综合股。一般不要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协助区 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领 导个人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转区府办综合股处理。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府办一 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凡根据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向区政府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需 要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在移交区府办综合股处理时,须说明领导的 交办意见,并随文附上领导的批示原件。 ?区府办综合股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性公文后,要立即登记(需要 调查、协调的,要及时调查、协调,收集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本股 的拟办意见),呈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批。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 送区政府领导批示。 ?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 的,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协调解决。区府办综合股抓好跟踪 落实工作。 ?区政府领导对区府办综合股呈送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批示。 批示件须交区府办综合股统一处理。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将 领导在请示性公文上的批示件复印给单位或个人。 10 ?区府办及区直各单位内设股室不要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呈送请 示性公文。 三十九、上呈下达公文的呈批。 ?以区政府、区府办名义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性公文或向下级发 出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公文,由区府办综合股或有关股室草拟、 审核,或者委托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拟。 ?有关职能部门为区政府起草的代拟稿,由职能部门领导签署 意见后送区府办综合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直接送区政府领 导批发。区政府领导收到职能部门直接送的代拟稿,除特殊情况外, 应先交区府办综合股按程序审核后再签发。 ?区府办综合股和有关股室草拟、审核公文后,先送分管文秘 工作的副主任复核,再呈主任、副区长、区长审批。 ?区法制局草拟、审核的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发出的规范性 公文,送区府办综合股登记处理。然后由区府办综合股按程序呈区 政府领导审批。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区法制局起草,办 公室主任审核,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分别由区 国土资源分局、区林业局起草,区法制局审核后,报分管国土、林 业的副区长复核,报区长审批。因案件处理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由承办局负责,因办理案件引起群众上访的,由承办局负责做 好解释工作。 ?凡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区长签发;区长出差期间, 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签发。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 11 办公室主任签发;办公室主任认为应报有关副区长或区长签发的, 由有关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办公室主任出差期间,由其委托的副主 任签发。 ?未经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将领导在上呈下达公文上的批示 件复印给单位或个人。 四十、其他。 ?公文拟办时限 区府办综合股等有关股室在草拟、审核公文中,必须按时限要 求,努力提前完成任务。 1、可以直接送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需要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 2、代拟稿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公 文,经办人应在收齐有关单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呈 批; 3、领导批示后,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拟稿呈批或用《请示 报告处理表》将批示内容或者批示原件(复印件)转出; 4、外事、捐赠报批件,资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呈批; 5、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工作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应在2个 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 6、急件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间内办完。难于按时办完的要向有 关领导报告。 ?公文审批 1、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要直接批 12 示,若划圈,则视为同意。领导批示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不能用铅 笔和圆珠笔; 2、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呈批表上几个层次意见不一致的, 最后批示的领导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点意见; 3、经区府办正常呈批的公文,要急件急批。如分管领导外出难 以及时审批的,应转由代管该项业务的其他领导审批; 4、凡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定稿的公文底稿,有关股室和人员不得 外传。若需更改公文底稿文字和标点的,须经审签领导同意; 5、区政府、区府办的文件以及区政府领导的讲话,需要登报或 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必须经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 ?批办文电的处理 1、由区府办股室呈报区政府领导阅批的文电、简报、资料等, 按哪个股室呈送,阅批后退哪个股室处理。除规定“一支笔”审批 的批件外,有关股室和协助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要 将领导批示原件或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2、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主送区政府领导的文件, 凡领导有批示的,退区府办秘书股登录后分送有关股室处理。主送 区政府抄送区政府领导的,应按办文程序由区府办承办股室呈批; 如领导先作批示,应将批示件退区府办秘书股并案处理; 3、区政府领导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区直各单位报送的简报、资料,凡是有批示的,交区府办有关股室,由有关股室指定专人按 文件处理办法处理。主要领导直接对区直单位的批示,区府办有关 股室可复印给分管领导阅知; 4、领导批示应纳入督办程序,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 13 重要的批示,还应及时向办公室有关副主任报告办理进程。 ?公文督办 区政府发出的文电,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区主要领导交区政府、区政府 负责同志、区府办办理的事项 (含抄件),凡需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贯彻落实情况的,区府办有关股室要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区府办秘书股收到上级有督办单或交办单的公文后,要先进行 统一登记,再按办公室内部分工,送有关股室办理。没有督办单或 交办单的,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在文电要求回报的时间内及时回报。 第九章 公务活动运作制度 四十一、区政府外事活动安排应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 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在公休日进行。 四十二、凡礼节性和商务性的外事活动需要区长、副区长参加 的,由区外事侨务局或对口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府办秘书股,由秘 书股提出报区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四十三、对前来我区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 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需 要区政府领导出面的,由负责接待部门与区府办秘书股联系,由秘 书股提出方案报区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四十四、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直有关单位、部门举办的各 种纪念、庆典活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等,原则不 安排区政府领导参加,也不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签发贺信、同贺。 14 确需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庆典活动,由邀请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府办 秘书股,由秘书股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 四十五、每年例行的节日活动,以及由区主办或统筹安排的其 他庆典和纪念活动,可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部门召开的请各镇副镇长(街道、开发区) (副主任)参加的全区性业务会议(含表彰会、电视电话会议),可请一位主管的副区长出 席或讲话(讲话稿由承办部门事先准备,交区政文股和协助副区长处 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审核)。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主 管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是否出席,由该部门与主管领导商定。 四十六、区外新闻单位采访区政府领导的,由区府办信息调研 股接洽。并向分管领导汇报。 四十七、坚持区长接访日制度,轮值的区政府领导如有事外出, 须由协助工作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出面接访。 第十章 财务 四十八、财务管理应遵守财经制度和财务纪律,严格审批程序, 遵循 “保工资,保办公,保稳定”的原则,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需 要的地方。 四十九、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由区直各单位提出意见,送区 财政局综合、审核后提出方案,报区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区人大 审议。 五十、年中财政预算的调整,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府常 务会议讨论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15 五十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通过的 预算方案。 五十二、确需预算外追加经费的,由申请单位向区政府请示, 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五十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基金的减免,应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减免的审批程 序为:申请单位向区政府请示,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五十四、区政府有权支配的各类基金、收费的使用,应按规定 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执行。 五十五、区政府、区财政一般不实施担保行为。按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确需区政府或区财政担保的,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经区长审签。 五十六、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的租赁、抵押、转让, 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要按法定的审批程序 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 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知识,增长才干。 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区府直属单位的领导应积极认真参加区委、区政 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 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16 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 不收礼。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 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 按中央、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区的有关廉政 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 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和区府直属单位的领导必须坚决执行 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区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 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 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 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领导同意。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区 长、办公室主任离茂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 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茂外出,应事先向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报告, 或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区长或办公室主任报告。 对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 席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区政 府领导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 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 17 按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 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 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 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 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五、本规则是规范区政府行为的纲领性文件。区政府组成 人员、区政府直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六十六、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本规则的附件或者国家、省、市、 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七、本规则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六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 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附件: 1、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程序 2、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审批办法 3、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4、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5、区政府办公室办理请示性公文和代拟性公文指南 6、印章管理规定 区府常务会议会务程序 18 一、议题的确定与审批 (—)提交区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的主要范围: 1、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批示和决定; 2、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3、讨论通过报请市政府、区委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性文件; 6、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7、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态势; 8、区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分管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自行协调或会签审批决定的事 项,不提交区府常务会议讨论。 ?区府直属各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请求纳入区府常务会议讨论,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能确定主办 部门的,一律先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附上协办部门意见 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说明报区政府;不能确定主办部门的,先由区 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并提出协调意见。协调意见报经分管副区长审 批同意或协调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是否纳入区府 常务会议议题。协调意见由区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在常务会 议上汇报,也可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规范性文件由区法 制局负责同志汇报。 ? 区长、常务副区长批示提交区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 列入会议议题。 19 ?经审批拟列入区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府办公室综合 股列出清单。 ?综合股于每周星期四前,将区府常务会议议题清单呈区府办 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 二、会务工作 ?区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星期一上午举 行。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区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 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局局长 区府办综合股长为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部门单 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具体名单在审批会议通知时一并确定。 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准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 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得区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非固定列席部门单 位负责人只参加与本单位有关议题的讨论。 ?区府常务会议材料由有关主办单位负责准备并送交。材料份 数的确定由区府办综合股负责。 ?会务组织工作由综合股负责。区府领导审定会议议题、时间、 地点后,由综合股草拟会议通知报区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会前 一个工作日应将会议材料分送给出席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办公室 主任、副主任,并负责会议签到、安排与会人员座位、材料发放、 会议记录、完成与会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等项工作。 ?会议通知由区府办公室秘书股负责落实。如列席单位(人员) 需要请假,要自行向区府办公室主任或区长报告,并通知综合股。 ?会场照明、音响、电子设备和相关的服务由秘书股和机关事 20 务局负责。 三、会议纪要的草拟、审批及管理 会议记录、纪要草拟和呈批,以及会议纪要、材料的管理由综 合股负责。 ?会议记录由两人负责,一人主记,一人辅记。主记和辅记会 后应将记录稿互相对照补充,力求准确完整。会议纪要文稿由负责 主记的同志起草,一般应于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拟出。 ?纪要文稿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呈区长或常务 副区长审定签发。 ?区府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因工作需要要 求借阅材料的,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回收的常务会议材料要妥善 保管,并定期移交给秘书股处理。 ?区府常务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区委常委、副区长、区府办 公室主任;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区委办、区人大办,以及议题 有关单位。《区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通知》由区府办督查股负责。 ?会议纪要发出后,底稿及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秘书股立卷建 档。 区政府系统召开全区性会议审批办法 一、会议分类 ?以下会议由区政府召开: 1、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镇长和街道办、 21 开发区主任会议,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需 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由区政府授奖的综合性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如: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表彰的事项,保卫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表彰会等; 3、区委常委会议或区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区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 会议。 ?以下会议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1、各部门布臵年度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会议; 2、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 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召开全区性会议,如经批准召开全区性 会议的,可参照部门会议办理。 二、会议报批程序 ?区直各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本单位拟召开请 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会议(含表彰会)计划,按要求报区政府办公室(直送综合股),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全年全区 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批准后下发各单位 按计划执行。 ?计划外临时决定召开的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 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加控 制。 ?列入计划内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前两周按要求报区政府办 公室(直送综合股)呈办。 22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要求召开会议的办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办文程序呈批后复来文单位。 三、会议审批权限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含综合性表彰会、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 会),由区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批或提交区 府常务会议审定。 ?部门召开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 行业性或专项表彰会,由区政府办分管的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 分管副区长审批。 ?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由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区 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会议审批原则 ?凡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 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坚持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 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的名义召开。 ?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业务会议,原则上只开到镇级,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各镇(街道办、开发区)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镇(街道办、开发区)限带1名司机。 ?除布臵行业的重大政策,贯彻重大改革措施的会议或几年召 开一次的重要会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其他会议一般不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 ?挂靠政府工作部门的社团组织不得以挂靠机关的名义召开会 议,也不得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会议经费。 23 ?各部门除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召开行业或系统 的专项表彰会(可采用通报形式表彰)。 ?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 ?每月11日至20日原则上为“无会旬”时间,此期间区政府 不召开全区性会议,各部门也不召开有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会议,特殊情况要召开会议须报区长同意。 五、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区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发会议通知,属综合性 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经费由区政府办公 室呈办;属专项工作会议,具体会务工作委托业务主管部门主办, 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包干行政经费中列支。 ?区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和发 会议通知,会议经费均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包干行政经费中列支, 严禁向与会单位或下属单位、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经区政府批准 同意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部门会议,会议通知可 冠“经区政府批准”字样,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备案。要求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及本系统外多个部门参加的会议,可由区政府办 公室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经费仍由主办部门负责。 六、其他事项 ?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区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特别重要 的会议必须请区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的,只请分管的领导出席,并负 责提供讲话稿材料。 ?要求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由主办单位与区政府办公室秘 书股联系安排。 24 ?经批准召开的有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后应收集1套会议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股备案。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区性会议审批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国务院、省、市奖励表彰的奖项,区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3、全区综合性奖项,如全区“劳动模范”、全区“先进集体”; 4、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 区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5、在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澳、台同胞和香港人士,外国友人),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政府奖励表彰的 奖项。 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区政府授奖。 ?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4、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区政府 工作部门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25 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区主管部门授奖,也可 与区人事局联合授奖。 ?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 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区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 部门表彰。 ?区直机关内部的奖励表彰活动和某项具体业务工作的奖励表 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奖励表彰奖项报批程序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奖项、以及 原已有专门立项的奖项,如全区“劳动模范”、全区“科技进步奖” 等,由主办单位向区委、区政府或区政府请示报批。 ?除本条?款规定外,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或以区政府 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归口区人事局管理。主办单位应于 每年年底前提出翌年拟奖励表彰的计划报区人事局,由区人事局汇 总、平衡,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各群众团体组织全区性的奖励表彰活动,按本条?款规定办 法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计划,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 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费用预算及来源和具体组 织措施等。 三、奖励表彰会议审批权限 ?列入计划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求解决经费 或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的以部门名义召开的表彰会议,报区政府批准。 26 ?列入计划并经区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奖项,如要召开奖励表 彰会议并自行解决经费、不请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领导参加 的,由区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决定召开,同时报区人事局备案。 ?计划外临时决定的奖励表彰,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确 需予以奖励表彰的奖项,按第二条?款和本条?、?款规定办理。 四、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励制作 ?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 “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其它方面的先 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并在其称谓前 冠以“茂名市茂港区”字样。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 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 “茂名市茂港区”和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区人事局 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 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 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可参照执行。 ?以区政府名义授奖的奖品,如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 杯、奖章和证书等按区政府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区政府办公室监 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 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区政府办公室编号和 27 存档;以区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授奖的奖品(同上所列)按区人事局 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区人事局监制;凡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制作的 一律无效。 五、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 业性常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 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确定。其中,以区政府工作 部门名义开展的全区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15 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30名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六、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 ?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 请示区政府审定。 ?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区政府规定的标 准自行解决。 ?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含同时评的先进工作者), 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评为全区劳动模范及其他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可实行一次 性奖励制度,具体由区人事局会区财政局提出奖励标准,报区政府 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 ?从严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不单独召开专项表彰会。可充分 利用宣传面广、时效性强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也可与其他工 作会议一起套开。 28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滥设 奖项和表彰称号、滥发奖品奖金;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对 在奖励表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弄虚作 假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授予的奖励。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 的,受奖者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区人事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区各部门奖励表彰的实 施情况汇总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区政府系统全区性各类奖 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使规范性 文件办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 定》、《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和法规草案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府办[20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 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 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的审批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29 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属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区政府的 审批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全区范围内有普遍 约束力的、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决定、公告、通告和规定、办法、规则、实 施细则等形式发布。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为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国务院、 省政府、市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措施和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上级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 发展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实事求是,符合本区的实际,切实可行。 ?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第七条 区法制局是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负责 区政府规范性文稿的审核、协调、报批工作。 第八条 区法制局办理规范性文件调查论证所需经费由区财政 专项拨给。 第二章 起 草 30 第九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稿由与实施该文件有最密切联系的 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涉及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其主要内容与几 个职能部门业务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稿由区法制局牵头组织有 关部门研究起草。 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稿可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调查起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稿的内容涉及到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的,应向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征求意见。 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稿,应向全区征求意见。向全区征求意 见的方法,由起草单位与区法制局商定。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征求意见时,应送达下列资料: ?征求意见函。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收集意见表。 ?草拟规范性文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 ?送达回执。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就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提出书面意见,并送达起草单位。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将意见写在收集表上或者另行打印。 被征求意见单位提出意见时,应同时附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实际情况需要说明的,应同时说明。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采纳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部门之间的 31 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妥善协调。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向区政府送审规范性文件稿,应以正式文 件上报送审,并撰写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载明下列事项: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规范性文件稿所依据的文件。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条款的必要阐述。 ?各有关单位的意见。 ?采纳或不采纳有关单位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协调情况。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稿,应直接送达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并附上下列资料: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起草说明。 ?规范性文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原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原件)。 ?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32 起草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稿的,区政府办公室综 合股或区法制局应将文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但紧急公文除外。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应在收到规范性文稿后报区府 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批转区法制局办理。 第十七条 审核规范性文件稿需要征求意见的,适用第二章的 有关规定。 审核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和区府直属单位代区政府草拟或上报区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稿,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由 区法制局负责征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要在限期内书面回复。未在 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作对规范性文件稿 内容无意见。 第十八条 部门间意见有分歧尚未协调妥的,区法制局应进一 步协调;确实无法协调的,应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由区政府有 关领导牵头协调。 第十九条 审核规范性文件稿需要调查论证的,区法制局应广 泛调查论证,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区法制局应对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规范性文件稿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逻辑结构、语言文 字等作全面的审核、修改。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制局可以 提出不宜发文或暂不发文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后通知起草单 位: ?无发文必要的。 ?无合法的文件依据的。 33 ?部门之间在原则性问题上意见分歧过大,且意见的分歧源于 上级的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的。 ?纯属于部门内部业务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区法制局应制作规范性 文件报批稿,并提出核稿意见。核稿意见应说明拟发文的必要性、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的不同意 见、协调情况和修改情况等问题。 第二十三条 区法制局审核规范性文件稿后,送区政府办公室 综合股登记处理,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股按办文程序呈区政府领导 审批。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稿由区长签发,但区长授权区府办公 室主任、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发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区政府常 务会议讨论: ?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且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 ?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的。 ?区长、常务副区长、区府办公室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区政府常 务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稿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区法 制局应按区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 府办公室将材料分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 单位领导作规范性文稿起草情况说明,由区法制局汇报制订该文件 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协调修改等情况,并就需要常务会议 34 决定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建议,供区政府领导参考。专业性、技术 性比较强的,由有关部门领导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按区政 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资料,由区政府办公室归 档备查。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 府直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局负责解释,但在文件中已 授权有关部门解释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办理请示性公文和代拟性公文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作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和办文质 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制度》,参照《广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区府办处理请示性公文和代拟性公文。 35 第三条 处理公文应当坚持合法、适当、可行、简洁、准确、 优质、高效、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处理公文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文责自负的原则。 第二章 请示性公文 第五条 区直和中央、省、市驻区单位及各镇(街道办、开发区) 呈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和代批性公文,由区府办综合股受理。 第六条 区府办综合股收到呈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后,先由承 办人员审阅。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 回呈文单位,同时告知理由并要求按规定办理: (一)同一事项已经请示或者报告,正在办理中尚未有结果,重 复呈送的。 (二)同一事项已经请示或者报告,领导已有批示,无特殊情况 重复请示或者报告的。 (三)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四)使用文种明显错误的。 (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 (六)随文资料未齐全的。 (七)未打印清楚的。 (八)成文时间与呈送时间相距超过10天以上的。 (九)越级请示的。 (十)多头主送的。 (十一)主送单位不是区政府的。 36 (十二)应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区政府办公室的。 (十三)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的。 (十四)未加盖呈文单位印章的。 (十五)未标注签发人的。 (十六)报文份数不够的。 (十七)其它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除前款第(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项外,承办人员退文应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 承办人员退文可使用《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处理 表》,也可口头告知,口头告知的,应记录在案。但对一些特殊的不 符合要求的公文,也要根据来文的时效性、重要性等情况,区别对 待,妥善处理。如生产救灾、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重 大、紧急情况的报文,要及时处理,并记录来文单位不规范报送之 处,然后告知来文单位。 第七条 受理请示性公文,应登记、编号,然后对其内容从以 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请示的事项是否应由区政府或区府办审批。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政策,是否切合本区 实际。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征求有关部门的意 见。需协调的,原则上由报文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后再上报。 经审核后,承办人员应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签署 37 意见后,呈办公室主任批示。 第八条 请示性公文的呈批,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副区 长、区长审批。 第九条 领导批示完毕的请示性公文,分别作如下处理: ?同意或者同意主要的请示事项的,以区政府或区府办名义拟 文复函。 ?属于经费的,将领导批示件转财政局或款项所在单位拨款, 同时复印批示件存档。 ?不同意请示事项或暂缓处理的,用《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 请示报告处理表》答复呈文单位。 ?虽同意请示事项,但还要呈文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且无复函 必要的,用《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处理表》答复呈文单 位。 批复、复函的呈批程序,适用第三章的有关规定。使用《茂名 市茂港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处理表》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区 府办印章。 第十条 请示性公文的批示件和在呈批过程中的批示内容列入 保密范围,除领导有指示外,不得外传、复制。 第十一条 请示性公文批示件及相关材料的归档,按如下方式 处理: 38 ?已批复或者复函的,由区府办秘书股存档, ?核拨经费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单位存档。 ?使用请示报告处理表的,由区府办综合股存档。 第三章 代拟性公文文稿 第十二条 代拟性公文文稿是指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 单位或者区府办有关股室代拟,拟以区政府或者区府办名义发出的 公文稿。 区委或区委办转办的公文稿,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呈送区政府或区府办的代拟性公文文稿,由承办人 员先审阅,符合受理规定的,应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 拟文单位更正并说明理由: ?未按规定程序呈送的。 ?承办单位领导未签署意见的。 ?相关资料未齐全的。 ?成文时间与呈送时间相距超过10天的。 ?属于规范性文件稿但未按《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 文件规定》附送相关资料的。 ?字迹潦草,未打印清楚的。 39 ?对于内容不成熟或者文字上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或者可以合 并发布的。 ?其他按规定应予退文的。 代拟性公文稿的退办,经区府办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用《茂 名市茂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表》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代拟性公文,应登记、编号。属于规范性文件 的,提出意见给区府办公室主任批准转区法制局办理。其他公文, 应核稿后呈批。 第十五条 对代拟性公文稿,应作全面的审核。审核的范围包 括发文的必要性和文稿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可行性、逻辑结构、 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和文种等内容。 第十六条 代拟性公文稿经审核后,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依据充分,切合实际的,提出拟发文意见。 ?无合法依据或者不切合实际的,提出拟不发文意见。 ?虽有必要发文,但根据实际宜由部门发文的,提出授权部门 发文的意见。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由部门发文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审核代拟性公文稿经股长签署意见后,呈 分管文字的副主任长审核后逐级呈送,一般不得越级呈批。 第十八条 经呈批完结的代拟性公文稿,由秘书股印发。代拟 40 性公文稿、领导批示件及相关资料由秘书股存档。 第十九条 代拟性公文稿的批示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传、 复制。 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区政府和区府办印章的管理,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的发 生,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府和区府办的印章由区府办秘书股分工专人管理。分 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加保管,按规定办事,不得擅自用章,不 得盖人情章。 二、使用印章前,分管人员必须检查手续是否完备,领导审批 用印的原件要妥善保存,以备存查。 三、盖区政府印章的公文,须有区长的书面批示。 以区府办名义发出的公文(非属区府办内部事务的),使用区府办印章,应有区长或副区长或区府办公室主任的书面批示。 用《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处理表》答复呈文单位使用区府办 印章,须有区府办分管领导的书面批示。 属区府办内部事务的公文使用区府办印章的,须有区府办公室 主任的书面批示。 41 四、以区政府名义担保、举债、划款、签订合同使用区政府印 章的,须有区长的书面批示。 以区府办名义担保、举债、划款或者签订合同使用区府办印章 的,须有区府办公室主任的书面批示。 五、使用区政府党组印章的,须经区政府党组书记书面批准。 使用区府办党支部印章的,须经区府办党支部书记书面批准。 六、使用区政府介绍信专用章的,须经区长或副区长书面批准。 使用区府办介绍信专用章的,须经区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批准。 七、使用区长印章,须经区长本人书面批准。 八、区政府领导出差在外,急需使用须经其签字才能使用的印 章的,按如下规定办理:须经区长签字的,由区长委托的副区长或 区府办公室主任签字;须经副区长签字的,由副区长委托的办公室 主任或副主任签字;须经区府办公室主任签字的,由区府办公室主 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字。受委托签字的领导在签字时应同时注明委托 情况。领导出差回来后,秘书股应及时将底稿送其补签。 九、严禁把印章盖在空白纸上。 十、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同意,不得将公章带出保密室。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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