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
2017-0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 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年,月,日(,,)法研 字第,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办研字〔,,,,〕第,,号 请示
已收悉。关于对经公告送达 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应否公告送达判决书的问
,我们同意你院提出的意见。即:
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民事 被告,经 用公告方式送达起诉书,被告逾,个月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 判决 书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 送达判决书满,个月的次日起,再经过,,日的上诉期,被告不上诉的,判决 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是否公告送达的请示报告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 偶离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应诉的缺席判决 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 种意见。
一是认为:关于我国公民同居住在越南的配 偶离婚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公告未
是否公告送达问题,有两 种意见。 应诉的缺席判决
一是认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项公 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个月 ,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 ,,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日之规定精神, 计算上诉期的起点时间和期限, 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个月后的第二天起,,,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 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当否,请予批示。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 ,,条给予当事人上诉期限,,日之规定精神, 计算上诉期的起点时间和期限, 应该是公告送达判决满,个月后的第二天起,,,日内不上诉的,判决才发生 法律效力。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今后审理民事涉外案件,判决的送达和上诉 期起止时间的计算,按第二种意见办理。当否,请予批示。
篇三》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下落 不明满两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 踪的条件, 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 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 年 8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 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 1 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 人下落不明, 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认为: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 人下落不明, 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认为》规定的普通程序 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 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 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 主张离婚的一方当 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
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 有 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 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 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 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
为财产保 管人参与诉讼。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
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 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 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 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 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 到被告所 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 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 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 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 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 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 权利、 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 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 出两次公告:
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 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 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 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 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 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 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 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 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 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 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 在没有更有效 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 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 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
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 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 采取“委托公告”方式, 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 上登报公告, 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 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
二是凡受理一方“下 落不明”离婚案件, 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乡(镇) 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 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 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 则无法适用调解。但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 如果可以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可以缺席判决。但是, 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 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 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 因夫妻感 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 定
,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 破是法官综合
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 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 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 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 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处理;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
《婚姻法》 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 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 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 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 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 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 离婚的案件, 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 司法实践中当 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 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 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 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 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等于是空判, 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 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 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 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 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 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 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 应独自承担起子女
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的抚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 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 说明判决的法 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 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 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 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 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 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 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 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 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 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 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 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 则无法适用调解。但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 如果可以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可以缺席判决。但是, 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 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 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 因夫妻感 情的破裂只是一种
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 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 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 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 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 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 人出庭作证。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 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这是 《婚姻法》 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 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 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故对共同财 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 产作出处理。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 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 离婚的案件, 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 司法实践中当 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 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 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 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 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等于是空判, 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社会效果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 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 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 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 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 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 养费用。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 应独自承担起子女
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的抚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 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 说明判决的法 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 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 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 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 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 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 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一方 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 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同时加强对缺 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总之,对离婚案 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 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
篇四》第 8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88 条、第 89 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 88 条、第 89 条对公告送达进行了规范,公告送达有如下特点》上刊登公告,这样做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来办理的,但绝大多数受送达人因没有看到报纸而缺席判决。并且在实践中, 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外,能保证每一案件均能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公告的都不多,更不用说在受送
达人住所地或者可能的活动地域范围张贴 公告了。这些做法不利于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告内容表述不全面、不规范。
1、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如“某某某:
本院受理某某一案,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 达??”这样的公告内容,没有受送达人的个人特征信息描述,不利于受送达 人身份的特定化,受送达人即使自己看到这一公告,也无法确信某一公告中的 受送达人是自己,就更不会采取相应的诉讼措施。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 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
都不交待要点和主要内容,常见的公告表述是: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八条、 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 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说明裁 判的主要内容等。而实践中的公告并没有完全依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多数公告
都不交待要点和主要内容,常见的公告表述是》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另在送达法律 文书的公告中,应增加受送达人身份特征的信息,如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等,以使受送达人在看到公告后能够确信送达人就是自己,从而采 取积极的应诉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人提出如果在公告中向受送达人说 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为公告的费用由当 事人承担,公告的字数增加,必然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采取在 公告中增加法院承办人员办公电话的变通方式以替代公布法律文书的具体内
容,以便让受送达人通过主动联系承办人来获取具体公告内容,也可达到同样 的效果,这样做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可以满足 当事人的权利需求。
(四)完善公告方式,使公告送达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除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和在法院公告栏内张 贴公告外,同时在被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可能流入地的人口密集 地区张贴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
并用影像的形式将送达情况固定并附卷备查。在公告的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向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和被送 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等亲属送达,并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和所在单位或基层 组织行张贴,同样采取摄影、照相等方式将张贴的现场固定并归入卷宗,以证 明法院已经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另外,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 笔者认为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通过他们帮助查找受送达人,尽最大可能使受送达人 在公告期内行使诉权;另一方面,即使受送达人没有能够见到法院的公告而在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出现,也有利于受送达人理解法院裁判是依法经过公告送 达程序后才做出的,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从而能够消除受送达人的抵触情绪, 从而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以防当事人在案结后以不知情为由闹事,甚至产生 新的涉诉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
(五)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审批、合议程序。“一项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起码的刚
;相应 地,法院的权威地位才能树立,诉讼的效率才性,才能得到诉讼主体的尊重
能得到保证。”适用公告程序应 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 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发生。在缺席审理案件时,要求承办法官要依职权明确 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后果,卷宗中 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 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六)完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发放制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指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确切 时间的法律文件。其作用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除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和在法院公告栏内张 贴公告外,同时在被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可能流入地的人口密集 地区张贴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并用影像的形式将送达情况固定并附卷备查。在公告的同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和公告向被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和被送 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等亲属送达,并在受送达人住所处和所在单位或基层 组织行张贴,同样采取摄影、照相等方式将张贴的现场固定并归入卷宗,以证 明法院已经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另外,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 笔者认为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通过他们帮助查找受送达人,尽最大可能使受送达人 在公告期内行使诉权;另一方面,即使受送达人没有能够见到法院的公告而在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出现,也有利于受送达人理解法院裁判是依法经过公告送 达程序后才做出的,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从而能够消除受送达人的抵触情绪, 从而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以防当事人在案结后以不知情为由闹事,甚至产生 新的涉诉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
(五)建立和完善法院内部审批、合议程序。“一项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起码的刚性,才能得到诉讼主体的尊重;相应 地,法院的权威地位才能树立,诉讼的效率才
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决定适用公告程能得到保证。”适用公告程序应
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 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 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发生。在缺席审理案件时,要求承办法官要依职权明确 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后果,卷宗中 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 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六)完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发放制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指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确切 时间的法律文件。其作用有》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37352.shtml蔡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