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曲棒垒球项目竞赛裁判员选派监督实施细则
为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单项重要赛事和全国体育俱乐部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的公平、公正,完善和健全相关管理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指全运会、青运会预、决赛。
全国单项重要赛事指全国锦标赛或级别最高和影响力最大的比赛。
所称裁判员包括正副技术代表、正副裁判长、临场执裁裁判员。
第一条 充分发挥单项协会作用,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成立并完善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条 组织成立裁委会执委会,执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赛事技术代表、裁判长和单项协会竞赛分管人员组成。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裁委会在全国单项协会和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相关规定与办法,提出裁判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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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注册和奖惩工作的建议,经报单项协会和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单项协会须成立裁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裁委会由不少于5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或曾是该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制定相关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注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和选派、奖罚等管理工作。裁委会人员名单档案报全国单项协会备案,相关注册、培训、考核、选拔工作需按规定报全国单项协会汇总。各地方协会裁委会推荐常设联系人1人,负责保持与全国单项协会业务往来和信息互通。
第五条 全国单项协会在全国单项赛事前与参赛队伍主管单位,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基地、体工队等,签订《反腐倡廉公平参赛
书》。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前与各参赛省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倡廉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黑哨、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综合性赛事和单项重要赛事比赛前,由全国单项协会裁委会执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对拟选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综合性赛事决赛阶段裁判员名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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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委会执委会选拔后提出,经项目中心审定,报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原则
优先选拔具有良好体育道德、技术等级高、口碑好、以往重要比赛中无明显错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凡提出回避的单位需向裁委会提交书面的回避理由。
,四,均衡原则
避免在同一比赛中过多选派同一注册申报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综合性运动会xxx比赛、全国锦标赛,
1.执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
、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人选,报单项协会和手曲棒垒球中心批准。
2.在裁判员完成年度注册审核后,执委会公示全部注册有效裁判员大名单。公示通过后,单项协会通知各参赛单位在注册大名单内按规定名额和条件推荐裁判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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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参赛单位须按照执委会提出的条件标准和名额,在大名单内推荐本省市所属的裁判员。
4.执委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单项协会和手曲棒垒球管理中心批准。执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名单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5.单项协会公示相应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6.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
,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凡提出回避要求的单位需向裁委会提交书面回避正当理由。
7.通过公示的裁判员,须于赛前与裁委会签订《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二,由单项协会主办的其他赛事
由执委会在公示通过的裁判员注册大名单中直接任命和选派。
第八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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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原则
半决赛、决赛的场次,通过适时在符合条件的裁判范围内抽签决定人选。
第九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技术代表、裁判长提供本次赛事可临场裁判员人选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意见,于赛前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规定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如有意见需以书面形式写出理由。
,三,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根据上述原则指派临场裁判员。
,四,在半决赛、决赛场次,由技术代表、裁判长提出可执裁半决赛或决赛的临场裁判员范围,大名单,,参赛单位双方可对临场裁判大名单各自提出一次有条件回避要求,并提交书面回避理由。相关裁判回避后,裁判长须在名单范围内抽签选定临场裁判。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由技术代表、裁判长、项目专家和管理中心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技术代表、裁判长或由项目协会指派的专家,将对临场裁判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并设置仲裁录像,及时向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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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和项目协会提交相关建议。赛后,裁判长、副裁判长需向裁委会提交《临场裁判表现反馈表》,为每位裁判打分,做出量化评价。
,二,适时收集各参赛队伍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反馈信息。
第十二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在协会官方网站,建立一级以上,含,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培训和执裁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各方做出的评价,裁委会对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执裁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计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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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长与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项目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执委会和赛区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项目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项目协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或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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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单项协会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的,由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如经查实,由体育总局对中心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在全国体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由体育总局对项目中心领导班子和分管中心领导在体育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项目中心或单项协会限时进行处理。
,三,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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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体育总局责成其限时整改,项目中心须向体育总局做出书面检查。
,四,仲裁委员会成员、裁判长、技术代表等协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八条 各单项协会将提供申诉举报渠道,在赛区设举报箱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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