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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协议,法律效力

2017-09-19 10页 doc 2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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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协议,法律效力股东分红协议,法律效力 篇一:公司股东合作分红协议书 公司股东合作分红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由________提议建立~以________为主要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股东三:________ 股东四:________ (依次排列) 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
股东分红协议,法律效力
股东分红,法律效力 篇一:公司股东合作分红协议书 公司股东合作分红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由________提议建立~以________为主要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股东三:________ 股东四:________ (依次排列) 根据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股东一: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二: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三:________~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四:________~无现金出资~实物出资__万元~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管理参与经营管理, 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 今后公司如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 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2 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管理服务, 3 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 5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6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7 保守公司秘密, 8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大会 ,一,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2 选举和更换董事,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4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利润分配方式和其他事项 1、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每个营业周期届满后~1-2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 2、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根 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制定红利分配报告~经股东会同意后~按纯利润实施红利分配。所谓纯利润是指总营业额减去开支和税收后所得的部分。 3、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 4、分红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5、合作公司的合作股东不提取劳动报酬。经营收益在除去现金出资 成本和经营成本后的利润部分每次均按照________占:____%、________占:____%、________占:___%、________占:___%的比例分红。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商~制定补充协议 本协议签定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一式五份~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全体股东签字后由公司盖章即可生效。 股东一: 股东二: 股东三: 股东四: 补充协议 一(分红补充说明 第一个经营自然年度其中包括初期个人投资~后期增加投资按照当时总投资贡献度来计算投资分红于股权占比度~此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职务责任补充说明 股东一:________在公司第一经营自然年度任职______________主要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________在公司第一经营自然年度任职______________主要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三:________在公司第一经营自然年度任职______________主要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四:________在公司第一经营自然年度任职______________主要职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股东变更职务或责任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篇二:名义股东分红协议书 名义股东分红协议书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丁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鉴于:广州市名雅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雅茶具,为甲方注册的公司~名雅好客商标为甲方所有~现甲方为了扩大名雅茶具的发展~与上述投资人友好协商~在公平、诚实、信任、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基础上~本着弘扬名雅茶具文化~发展茶具产业~共同致富和为社会、国家多做贡献的原则~发展壮大名雅茶具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规签订以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和内容 1、各方名义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股份为_____元,人民币,/股~ 甲方入股金额:,_____,大写_____ ,: 股比为_____ %, 乙方入股金额:,_____,大写_____ ,: 股比为_____ %: 丙方入股金额:,_____,大写_____ ,: 股比为 _____ %。 丁方入股金额:,_____,大写_____ ,: 股比为_____ % 上述股份是指名雅茶具名义上的分红比例~拥有上述股份者并非名雅茶具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甲方除外,~仅享有参与名雅茶具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及作为各投资人出资的一种凭证~且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具有股东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也即其名义股东对名雅茶具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也不享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甲乙丙丁各自同意从自己所占股比中各自拿出甲_____ %,乙_____ %,丙_____ %,丁_____ %~作为名雅茶具优秀员工奖励分红。 该笔股份到了分红的时候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取得~则由甲乙丙丁按各自的上述比例分红。 甲乙丙丁的分红~扣除给名雅茶具优秀员工的股份~按各自剩下的比例分红~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乙丙丁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丙丁方的可得分红的股数乘以每股利润。协议到期后~乙丙丁可以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也可以继续重新签订本协议。 乙丙丁一致同意名雅茶具的经营权、决策权、资金使用权由甲方掌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期间~乙丙丁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如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 润~则进行分红~若当年亏损则乙丙丁方没有分红~ 但不承担亏损的风险~出资金额不变~连续两年亏损~乙丙丁可以从甲方处取回各自的入股金额,不计息,。 二、协议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合作无异议~则协商继续合作事宜。否则~按退股条款处理。经协商~各方同意继续合作时~必须另行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签订协议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三、保密条款 1、本协议书除各名义股东外~对任何个人都实行保密~请各名义股东妥善保存。 2、各名义股东要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 四、违约处理 名义股东如果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其他股东在此后任何时间可以向违约者提出书面通知~违约者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该通知发出15日内违约方不予答复或没有补救措施~非违约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依法要求损害赔偿。 五、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3、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除正在协商或诉讼的部分外~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六、条款的完整性 各股东均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同意:本协议为各方关于投资合作事宜的所有协议和约定的全部记载~并已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的或书面的约定、意向书与建议。未经全体股东书面修订~不得对本协议加以变更。 七、协议,协议,的修改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有名义股东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的名义股东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所有名义股东协商同意后才能修改~并形成本协议的附件,协商修订的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有协议继续有效。 八、 不可抗力 1、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等不可抗力事件~将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故的情 况通知另外的名义股东。并尽快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其他名义股东进行确认。 2、双方尽快根据此项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协商本协议的 进一步执行问。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对履行协议的延误或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股东不负法律责任。 九、生效 本协议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1式 份~股东各执1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股东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保证固定收益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股东之间协议约定不论公司盈亏~某一股东都要获得其他股东给予的报酬~通常是大股东给予小股东报酬,二是股东和公司间协议约定不论公司盈亏~公司都要给予某一股东固定报酬。 一、股东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公司法的角度看~股东应当承担公司经营的正常风险~股东间协议关于保证分红的约定排除了这一风险。法国法将之视为“霸王条款”~可能认定无效。按照我们的观念~如果部分股东自愿为其他股东承担公司经营风险~自愿支付固定的报酬给其他股东~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应当然否认其效力。 这类保证分红协议还可能以其他形式体现出来~比较典型的是股东间经营协议~如承包经营协议、股权托管协议、公司托管协议、股权出租协议等。这些协议尽管名称多种多样~合同客体可能是股权、公司等~但其本质都是股东之间通过约定将公司经营权交给部分股东~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获取固定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赌协议第一案”的再审判决~也反映出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协议效力的认可。 二、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在“对赌协议第一案”出现之前~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该协议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观点: 1.认为“有效”的理由在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是股东收取固定回报的直接法律依据。 2.认为“无效”的理由在于:这类协议不仅排除了股东应当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而且实际上侵犯了公司利益~给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不公平地增加了风险~因而应当是无效的。同时~持这种观点的人士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 11月12日,第四个问题第二条的规定:“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实际上~这种观点把企业股东与公司之间关于收取固定回报视同为企业间借贷~因而无效。 ,二,“对赌协议第一案”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 股东和公司间约定不论公司盈亏~公司都要给予某一股东固定收益的约定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对赌协议第一案”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说理和阐述:第一、从理论上讲~这种约定使得部分股东可以获取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二、从现行的法律看~《公司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笔者认为 笔者对最高法关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及说理没有异议。但需要提出说明的是: 第一、不能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认可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法律效力。原因在于~第三十五条解决的是股东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对公司红利如何分配进行安排 的问题~而非股东与公司之间无论公司盈亏的固定报酬约定。 第二、即使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无效~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1月12日,第四个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原因在于~该规定针对的仅为非自然人股东~同时即使将该固定收益协议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采取一刀切、认定该协议无效的方式处理~奚晓明副院长在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也讲到“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第三、最高法如果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认定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无效仍然存在较大的瑕疵~因为《公司法》第二十条是否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仍存争议。因此~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固定收益协议的效力问题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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