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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2017-09-19 9页 doc 37KB 1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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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行政裁决 引例 原告山东蒙阴县坦埠镇石灰峪自然村与第三人坦埠镇下东门村原为一个行政村,自1986年开始原告要求单独建村。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在原告要求分村前一直由下东门村农民集体管理使用,分批种植了林木,其中第三人南洼河滩的100亩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阚兆奎使用,1985年签订合同,期限15年。1987年原告将第三人已发包的这部分河滩林地分给其村民使用,双方引起纠纷,第三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未得到解决。该河滩地全部林木因梓河治理于1999年9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该林地未依法确权。  2000年5月17,...
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引例 原告山东蒙阴县坦埠镇石灰峪自然村与第三人坦埠镇下东门村原为一个行政村,自1986年开始原告要求单独建村。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在原告要求分村前一直由下东门村农民集体管理使用,分批种植了林木,其中第三人南洼河滩的100亩林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阚兆奎使用,1985年签订合同,期限15年。1987年原告将第三人已发包的这部分河滩林地分给其村民使用,双方引起纠纷,第三人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未得到解决。该河滩地全部林木因梓河治理于1999年9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该林地未依法确权。  2000年5月17,被告蒙阴县政府据《森林法》第17条第1款、第3条和〈森林法实施》第2条之规定,决定原告和第三人争议的河滩林地418.3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中38亩林地使用权归原告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其余380.3亩林地使用权归第三人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蒙阴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0年9月11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某、 房产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裁决 房管局裁决 房屋拆迁安置 行为效力 一、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特征 首先,行政裁决以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前提。 其次,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规范授权的行政机关。 再次,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行政裁决同样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最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所以,对行政裁决不服而产生的纠纷应属行政纠纷范畴。我国的《复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有学者将行政裁决的特征概括为: (1)在意志表示上具有单方性; (2)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3)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4)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 区别: (1)起源上,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法律后果上,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方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照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 区别: (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方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申请复议后,二者的地位平等),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不相同。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救济的范围。 调解孙大涛等101户农民诉卫东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                     平顶山炼焦厂属排污企业,立项时到市环保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98年10月20日通过预验收,99年10月25日在防治污染措施未验收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2000年1月13日,市卫东区蒲城村民代表向区环保局提出纠纷解决申请,区环保局调查认为村民的赔偿申请应予支持,立案受理。当日,区环保局向炼焦厂送达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案告知书”,同时,又向炼焦厂送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23日区环保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炼焦厂法定代表人牛国喜认为炼焦厂生产没有污染蒲城村的土地,拒绝赔偿。因此,调解没有达成协议。2月29日,区环保局向牛国喜送达处罚决定书。3月7日又针对村民的赔偿请求和牛国喜拒不赔偿的理由,分别向双方送达了区环保局通知,要求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准备第二次调解。因双方都不愿举证,区环保局于5月15日向孙大涛等村民代表送达了平卫环行调字(2000)01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处中止(终止)告知书”。孙大涛等101户村民不服,请求法院判决区环保局依法履行职责,调查处理炼焦厂的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 区环保局调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1)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其调解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2)行政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自愿原则包括自愿决定是否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自愿选择所适用的规则,自愿决定是否达成协议,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不能发生预期的效力。(3)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它不是仲裁或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不能限制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权和司法诉权。(4)行政调解以民事争议为主要对象,但也包括对部分行政争议的调解,如对行政赔偿争议的调解。 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对其不服,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本案   裁决与确认 一般的确认是裁决的前提 确认是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不以发生争议为前提,一般在争议发生前进行; 裁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 三、 行政裁决的种类 (一) 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包括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确认,并作出裁决。 (二) 侵权纠纷的裁决 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产生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裁决。 (三)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科技局)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矿区范围争议处理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受政府委托)   国土资源局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交通运输局) 四、 行政裁决的作用 1.行政裁决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裁决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 3.行政裁决程序简便,费用低廉,也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行政管理顺利有效地进行。 五、行政裁决原则 1  公正、平等的原则。1)裁决机关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2)裁决者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3)裁决机关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实行裁决程序公开。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2  简便、迅捷的原则。 3  客观、准确的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客观而全面地认定事实,根据案情的需要,有时需要组织有关调查、勘验或者鉴定 六、行政裁决的程序 有关行政裁决的法律、法规很多,大多限于对行政裁决权的确认,行政裁决程序的规定寥寥,无统一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1.申请(1)申请人适格;(2)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3)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商标法》第35条15天,《专利法》第41条3个月,《商标法》第27条1年;(4)申请一般必须提交,口头申请作为例外。 2.受理 3.调查、审理 4.裁决 七、关于裁决一词的辨析 在实践中不少用“行政裁决”之名而实质为行政处罚的情况。 在现实当中,没有使用“裁决”一词但却属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裁决的倒是不少。 引例 《森林法实施条例》3条1款: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3条1款: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土地管理法》16条1款、2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享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本案中,蒙阴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是针对河滩林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裁决。一方面为民事争议作出了一个裁定,将滩地收归国有,使得该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确认的意味。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与乙村因为一块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说的“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所以C错误。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所以AD错误。 案例6-3 1995年11月3日晚,周某的丈夫何某从外地乘车返家的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某严重受伤。某市公安交警大队于将何某等人送往市中心医院治疗。何某被诊断为颅脑外伤,中心医院对其作了CT检查、输液、用药等治疗.在此期间,中心医院与交警大队联系,要求交警大队通知何某家属交医疗费并帮助护理。交警大队没有答复,也未通知何某家属。1995年11月14日,即何某住院10天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何某死后,中心医院未与交警大队联系,将何某尸体火化,并要求不留骨灰。因何某没有回家,其亲属四处打听其下落。同年11月30日,周某到中心医院得知其丈夫已经死亡。从中心医院了解到何某是交警大队送来的,又找到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找到何某的提包及身份证等。 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了周某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纠纷,并最后作出裁决:由责任方一次性赔偿周某33000元。裁决作出后,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周某为找到丈夫的骨灰,几次到中心医院交涉,得知由于无人向医院交款,医院没有为何某施行手术,致其脑内淤血死亡。且何某死之后,中心医院又没有通知交警大队,擅自将其火化,不留骨灰。周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丈失何某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其亲属悼念死者的权利,要求中心医院赔偿抚慰费、何某家属亲属的精神损失费3万元,一并向其赔礼道歉。中心医院对周某的赔偿要求未予理睬。周某遂向某市卫生局反映情况,要求某市卫生局依法处理。 某市卫生局受理了周某的请求,认为医院的行为已构成了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条、4条、19条等的规定作出裁决: (1)中心医院赔偿何某家属经济损失1.5万元;(2)给其交通费3000元; (3)向周某等道歉。 该裁决作出后,双方都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分析 本案有两个行政裁决行为。一是,某市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裁决。二是,某市卫生局对何某家属与中心医院纠纷的裁决。中心医院在本案中有很大的责任。当然在这一点上交警大队也有一定责任。中心医院在火化何某尸体之前应当征得交警大队或其他部门的批准,不能擅自单方面决定将死者火化,不留下骨灰的做法更是不合情理的。某市卫生局在裁决此案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 本案中,交警大队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是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而本案中的交警大队明知何某伤势严重,却没有主动查明其身份,且在中心医院请求下仍然置之不理,属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但是,何某的妻子周某对交警大队的违法行为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其违法行为亦就不可能得到追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后,由于当事人的顾虑等没有提出控告是否应追究其责任,或者依什么途径追究其责任是理论界应当探讨的问题。 本案交警队裁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7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某市卫生局裁决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土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中心医院擅自火化何某尸体并不保留骨灰的行为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问题。对此行为适用哪一个行政法规范处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必须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法律适用就成为行政裁决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案例6-4 2003年10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本市延平路123弄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顾然地作为公司员工入住上述房屋。12月,顾然地购买了一个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的浴缸(以下简称系争浴缸)该浴缸自重362. 8 公斤,可放水4160.5公斤。顾一然地欲将系争浴缸安装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的跃层,巨星公司以系争浴缸的安装未经安全鉴定为由不予准许。2004年3月,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之后以该房屋业主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巨星公司排除妨碍,赔偿人工费用人民币76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巨星公司则认为顾然地安装的浴缸面积和体积过大,使房屋楼板无法承受,对房屋产生危险,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故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制止顾然地吊装浴缸,因而不同意顾然地的诉讼请求。巨星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在行政裁决期间,顾然地申请鉴定,检测事项为:争议浴缸在盛满水的情况下安放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内厂是否超出楼板的承重负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评佑报告,结论为一般住宅建筑若不作专门,不适宜安装巨型浴缸,结构验算表明安装巨型浴缸后跃层楼盖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因此,不应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跃层安装巨型浴缸。顾然地认为,鉴定机构采用的SATWE分析程序不当,应采用国际通用的SPA分析程序进行计算,故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足以采信,要求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报告,结论为:用SAP90程序验算结果表明,29E室跃层安装巨型浴缸后楼盖的安全性不足。 1.巨星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的裁决权应由哪个部门行使?属于哪一类行政裁决?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46条1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4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巨星公司与顾然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都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因此,双方产生的纠纷应是民事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授权,解决此类民事纠纷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本案中,鉴定机构的评估结论证明,若在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跃层安装系争浴缸,将不仅造成跃层楼盖的安全性不足,还会对整幢大楼的局部结构安全性及正常使用产生较大影响,故顾然地安装系争浴缸的行为妨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因顾然地未能及时安装系争浴缸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巨星公司行使职权,制止顾然地安装系争浴缸的行为正当、合法。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此作出裁决。 小结: 行政裁决 裁决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 行政机关 裁决对象:平等主体当事人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 非合同性的特定民事纠纷 性质:准司法性,是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活动 裁决程序 申请与受理 审查: 对民事纠纷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审查 裁决:及时作出裁决,制作裁决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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