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0号
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是否人人有份
50号文: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
财税[2011]50号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是否人人有份
50号文: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下列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企业、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委托外单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2/25
●买房送汽车如何处理?
1,以个人名义送车。
2,购入时计入库存商品,赠送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购入时计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4,将购房者交的购房款分为房款和车款,分别开发票。
5,买房都送汽车,前十个交款的送汽车,摇号送汽车,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同。
关键词:随机。是否人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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