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居间
委托人: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基本原则和术语定义:
(一)本合同由甲方、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自愿签订。
(二)本合同所称委托人指委托居间人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期货公司。
(三)本合同所称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客户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者中介服务,获取居间报酬,以居间人本人的名义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四)本合同所称客户:指经乙方介绍,对期货交易有兴趣,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接受甲方的期货经纪业务服务,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自然人客户应具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机构客户应具有期货交易主体资格。
第二条 委托事项:
(一)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推广甲方经营的期货业务,发现潜在期货投资者,向甲方
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信息,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并最终促成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乙方权限仅限于上述第一款,乙方非甲方的代理人和甲方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外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代转投资者保证金,向投资者及其他第三人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第三条 乙方的资质条件:
乙方签署此《期货居间合同》表示乙方已具备甲方对期货居间人要求的以下基本资质条件:
(一)乙方是可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二)乙方应当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三)乙方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期货业务知识的基本规则并具有较强的市场投资分析能力;
(四)乙方应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网络。
第四条乙方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一)乙方与期货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乙方非《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二)期货公司在职人员不得成为甲方的居间人;
(三)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五条 报酬及领取方式:
(一)以当月乙方开发的所有客户的净手续费留存总额作为依据,扣除经营税收后,根
据数额大小按照浮动比例支付居间人报酬,若达到一定数额产生劳务所得税,由甲方在当地税务部门代扣代缴,或由乙方依法自行缴纳。
(二)如需对前款报酬支付
进行调整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按如下方法计算报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将款项汇入以下银行帐号的,视为已支付居间介绍费用,除非乙方书面通知不再使用该银行帐号为领取费用方式: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开户人: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各期货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居间人的资质、行为进行检查;
(2)有权对乙方介绍的投资者选择是否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3)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随时解除本合同;
(4)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且应当在乙方介绍的投资者的交易编码存续期间不得变更居间报酬受益人;
(5)有权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协商交易佣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也不得代表投资者的意愿要求甲方为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变更交易佣金;
(6)有权将乙方的居间人身份公示在甲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包括乙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从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7)有权定期对乙方的客户进行回访、行情辅导、风险提示等服务,乙方不应对此进行干涉、阻挠;
(8)有权对乙方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
(1)有权依照甲方提供的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向客户介绍期货市场的基本情况、期货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2)有权向客户介绍与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期货交易所规则、期货协会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3)有权向客户传递由期货经营机构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期货投资有关的信息;
(4)乙方从事居间活动,促成《期货经纪合同》订立的,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5)经甲方同意可以推荐乙方介绍的优质客户参加由甲方举办的研讨会等活动;
(6)乙方应当参加甲方的培训课程,提高期货知识水平;
(7)乙方应当承诺其所提供与资质认定的相关材料并无虚假;接受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主管机关的监管;遵守公司相关
;在从事业务推广的过程中,以正当手段进行各项推介活动,并积极为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做任何有损甲方正当利益和声誉的事;
(8)乙方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时应当明示自己的居间人身份;应如实向客户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应当向客户揭示并解释期货交易的风险,不故意隐瞒与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事实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收益,不诱导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做误导性宣传,不使用任何欺诈手段;
(9)经乙方努力,机构或个人愿意成为甲方客户的,乙方必须事先告知甲方拟签约客
户的简况,并在甲方与客户签约时经客户确认,方可认定为乙方介绍的客户。
(10)乙方应保证所介绍客户的真实性,不得向甲方介绍假冒身份的单位或个人签约。乙方不得故意隐瞒客户真实情况,使无签约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约。
(11)乙方忠实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积极促进自己介绍的投资者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挠或妨碍投资者与甲方的签约活动,不得翻炒甲方的现有客户和拦截自然增长的客户,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约、向投资者承诺,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12)不得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13)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14)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5)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发客户,或以任何形式自称甲方员工;不得印制有“国贸期货”、“厦门国贸”字样或标识,易引起客户误解的名片、宣传资料;
(16)不得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采取广告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7)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8)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
(20)乙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地址和联系方法均为合法有效的联系方式,甲方依该地址和联系方式传达的通知、文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更改应书面通知甲方。
第七条 保密条款:
本合同履行情况及客户资料属商业秘密,双方均不得透露给他人,否则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名誉损失。
第八条 合同期限和终止: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二)若自合同签约起一年内,居间人名下客户留存累计不足1万元的;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期货居间合同,不再发放佣金: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甲方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或利用居间活动私自设立或变相设立非法期货经营网点的;
(5)违反不得接受客户授权从事各项代理活动的规定的;
(6)客户对居间服务提出异议,或提出取消或变更居间人的;
(7)擅自印制、使用带有公司名称及标识的名片、广告等宣传资料,引起客户误解,损害甲方形象的。
(8)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期协、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出有损于甲方利益和甲方客户利益的行为的;
(10)其他依照监管层有关文件应当立即解除居间关系的情形。
(四)任何一方提前结束本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一致同意后签署提前结束的补充协议,并在签署补充协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应获得的报酬。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条款及甲方制订的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在居间服务的范围以外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的活动,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提前解除本合同时,双方应该结清因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否则,双方仍然应该遵守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如有修改的,双方应遵守修改后的《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内容。
(二)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 本合同如与国家法津、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营业部代表: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