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在教
育人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特设立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离退休人员~不包括校外兼职人员,。
第三条 本奖项每学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教师10人~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四条 已获得本项奖励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
,
2(连续两年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可优先考虑,
3(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学生或同学科领域中有较大影响~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评价优秀,
4(积极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指导学生科研创新~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或承担过教学改革项目~或发表过有关教学研究的文章,
5(注重教学团队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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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教师可个人申请~或由单位、专家推荐。申请人须填写《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单位。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教学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
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择优推荐1,2名符合条件的教师报学校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项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奖励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结果报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审。评审时须由1/2以上的委员参加~经评委会委员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占参加投票委员人数的2/3以上的确定为获奖人。获奖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不足10人时可空缺。
第九条 钱瑗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评审结果须张榜公布。评审工作实行异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获奖人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并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条 评审结果由钱瑗教育基金理事会批准~方可颁发奖金。
第五章 奖金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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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每年的6月接收申请和推荐~6至7月组织评审~暑假前评审完毕。于校庆日~由钱瑗教育基金理事会颁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钱瑗教育基金理事会。
主题词:教师 奖励 细则 通知
送: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
发:校内各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5年8月27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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