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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克隆发票”-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新动向

2017-10-17 5页 doc 1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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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克隆发票”-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新动向税收案例:“克隆发票”-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新动向 【案例讨论】 真票虚开的“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 ―――警惕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的新动向 蚌埠国税局 刘强胜 近日,B市国税局成功查处了两起商贸批发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克隆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案件。 一、 “克隆发票”案件的形成 近年来,国税系统广泛推行金税工程建设,基本杜绝了“假票虚开”和“大头小尾”现象的发生,犯罪分子更多的是采用“真票虚开”的方式进行涉税犯罪,“克隆发票...
税收案例:“克隆发票”-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新动向
税收案例:“克隆发票”-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新动向 【案例讨论】 真票虚开的“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 ―――警惕一般纳税人商贸批发企业涉税犯罪的新动向 蚌埠国税局 刘强胜 近日,B市国税局成功查处了两起商贸批发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克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克隆发票”)的方式抵扣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涉税犯罪的案件。 一、 “克隆发票”案件的形成 近年来,国税系统广泛推行金税建设,基本杜绝了“假票虚开”和“大头小尾”现象的发生,犯罪分子更多的是采用“真票虚开”的方式进行涉税犯罪,“克隆发票”就是其中一个新的犯罪动向。目前国税系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开票系统是对发票的七要素进行加密(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而形成了84位密文,但是对购、销双方的纳税人名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一漏洞,首先在防伪开票系统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以获得84位密文,然后再利用编辑软件或其他软件重新制作购、销双方的纳税人名称、货物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信息,并在发票的密文栏套用已经获得84位密文,重新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 1 抵扣联,完成发票的“克隆”。受票方所在的税务机关在对抵扣联进行认证时,由于只解密84位密文,比对结果肯定相符,从而逃避了金税工程的监管。只有将发票联、抵扣联与记帐联在一起比对,方能发现属货物品名不同的“阴阳发票”。 例如B这两家涉税嫌疑企业属于中间环节的洗票企业,首先从上游企业取得进项发票。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开具的货物名称为皮棉,而开给B市企业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上的货物名称则为铁粉等。上游企业为避免缴税,自己则利用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并向中间环节企业大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克隆发票”。中间环节涉税嫌疑企业再向下游企业进行开票,实际无真实货物交易。下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或用于抵扣税款或用于出口骗税。 二、“克隆发票”案件的主要特征。 1、跨地区、团伙作案。犯罪分子利用增值税“链条”管理方式,跨地区组建“开票企业”和“受票公司”,购销两头在外,多道环节进行“开票”和“洗票”,人为增加案件的侦破难度。 2、涉案企业多为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少、但经营范围门类齐全,存续时间短、走逃现象较为严重。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中不少有农产品和矿产品等税率为13,的经营 2 。 3、涉案企业的货物货款结算大量采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如我局查处的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私刻印章、伪造票据、等手段编造虚假的货物 交易和资金结算,以达到迷惑税务机关的目的。 4、企业的法人代表均是外地人,平时很少在公司露面,大多是在外地遥控指挥,增加了税收日常监控的难度。 5、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期间都是“零申报”或低税负申报,辅导期结束后都出现异常申报,其特征是销售金额猛增,与注册资本或货币资金的循环不相匹配。 ”管理的及建议。 三、加强对“克隆发票 1、把好一般纳税人认定关。 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的文件精神,重视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其中约谈对象应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出资人、财务负责人和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管理人员;实地查验工作应包括是否有相应仓库、是否有相应经营规模、销售合同是否和企业经营内容相符等;对于外地经营人员,要核实身份证的真伪,身份证是否和本人一致等;对于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尤其强调的是有关涉税文书内容必须依法、真实、有效,不得出现伪造、代签、 3 缺项等严重违规行为。针对当前我市出现的商贸企业虚开案件,建议各主管单位针对近2年来所有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地毯式拉网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存在类似违法情况的企业。 2、把好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关。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安排专人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申请辅导期转正的企业如出现销售额异常、税负异常或出现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四个转正条件任何一条的情况,均应相应延长辅导期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出现“带病”转正等现象。建议主管分局在检查人员选择安排上,可考虑实行“回避”制,尽量不要自己评估检查自己管理的户。签字必须由检查人员本人签字,涉及的转正文书应做好备案和存档工作。 3、把好一般纳税人日常巡查关。 对纳税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实行片管员负责制,税收管理员应每月对企业进行实地查访,了解企业的发票使用、会计核算、资金运行及货物购、销、存等情况,并作书面记录,转交给评估人员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资料。评估人员要按月进行纳税评估,重点分析企业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变动和进项税额构成等情况,经评估发现企业申报纳税异常或有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对于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 4 人员、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人员、购票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对于“买壳”经营企业,应自企业变更之日起,实行纳税辅导期动态管理。对于辅导期结束后,销售额和发票使用量突然增大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重点检查是否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4、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审批关。 对于辅导期内的小型商贸企业,应实行按次限量和验旧购新制度,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每次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每次领购数量不能满 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再次领购应预缴税款;对于转正后的小型商贸企业,原则上最高开票限额也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察看。 5、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常管理关。 对于办税服务厅认证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认证发票,妥善保管好有关印章,对于发票企业名称与企业实际名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于负有片管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应经常到企业检查专用发票抵扣联保管工作,通过省局即将下发的专用发票检验器抽查发票真伪;对于比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抵扣凭证,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增值税抵扣审核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及时通知企业做进项转出,并于次月申报期后进行复核;对于企业申请开具 5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仔细审核红字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规定,对于前期已经抵扣的税额,是否及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将企业对应的蓝字发票复印件和红字发票申请单、通知单一并装订、统一编号,以便日后查询。针对本次虚开案件的特点,建议主管分局对于进项税额发票以13,税率居多的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实地核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真票虚开的情况。 6、完善现行增值税政策弥补制度漏洞 目前曝光的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除了反映出税务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等管理漏洞外,更多的是反映出当前增值税税收政策和金税工程设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增大了基层税务人员执法风险。 建议修订和完善现行农产品和废旧物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堵塞不法企业通过虚开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大肆偷逃税款的黑洞。 建议在金税工程三期拓展防伪税控系统比对手段,除常规的84位密文之外,将企业名称和货物名称等汉字内容也进行加密和比对,防止企业出现利用“克隆”发票进行“洗票”,逃脱金税工程系统监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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