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SPV公司定义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通俗讲,就是被我国政府所接受的假外商。
SPV直接目的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运作成本、管理费用、税负成本、时间成本等,,持有一定资产。由此衍生出很多进一步用处,比如证券化、资产剥离,比如达到/规避特定法律
等等。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最简便的操作方式如下,
第一阶段,商务谈判。该企业应就境外融资和上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编写境外融资商业计划
,供境外策略投资者了解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并开展前期商务谈判,达成初步融资意向。
第二阶段,建立融资平台。民营企业股东向外汇局申请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一个或多个,。
第三阶段,收购阶段。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向当地外商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收购民营企业全部股权,获得批准后,民营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同时民营企业股东就企业资产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境
外投资外汇登记增资变更。
第四阶段,融资阶段。境外策略投资者向特殊目的公司以先债后股的方式投入不少于内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金额,作为向特殊目的公司的贷款,公司在获得融资后,民营企业股东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特殊目的公司向境内的民营企业股东支付款项,履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并购支付义务。完成上述程序后,特殊目的公司向海外策略性投资者发出股份取代偿还贷款。
第五阶段,上市阶段。特殊目的公司获得境内的资产权益,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编制招股
,申请境外上市。
第六阶段,资金调回阶段。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相关境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利用外资、外债管理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外汇管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