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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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
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
,一般指2000年7月1日前生产,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一般指2008年7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是指由省级和各市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全省指定范围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财政补贴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回收拆解和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安主管部门负责车辆信息统计及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注销登记手续等工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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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的经费预算以及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省和各市、县财政应当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及时安排和拨付到位。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
,三,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四,不属于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五,未曾享受国家老旧车报废更新政策补贴的车辆。
,六,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按照《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标准
》,附件1,的标准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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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承担黄标车淘汰回收工作的企业必须依法设立~能够出具由省商务厅监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省目前有2家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我省实际~为方便机动车所有人交车~按南北区域管理分工。
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南部区域的三亚、乐东、陵水、保亭、昌江、东方、白沙、琼中、五指山9个市县的淘汰黄标车回收。
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北部区域的海口、琼海、万宁、儋州、临高、定安、屯昌、澄迈、文昌9个市县和洋浦开发区的淘汰黄标车回收。
第九条 各市、县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点~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和工作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及时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事宜。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材料不全的~各职能部门实行一次性告知。
第十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受理申请时间为本细则颁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超过受理时间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和办理补贴。
第十一条 申领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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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五,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
,六,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到汽车登记所在地市、县政务中心环保部门设立的服务点领取并填报《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认定申报表》。
,二,认定和通知。汽车登记所在地的环保、财政、公安、商务部门对车辆车型和补贴标准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机动车回收拆解和车辆注销手续。
,三,获取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由该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公安车管部门验证车辆办理注销登记后~将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四,申请补贴。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到汽车登记所在地市、县政务中心商务部门设立的服务点领取《海南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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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报表》~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流转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五,支付补贴。商务、环保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批后~由财政部门通过转帐的方式及时将补贴发放给机动车所有人。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省级和市县3:7的比例进行分担。省财政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商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各市县的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结合各市县汽车保有量等因素~将省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全额预下达各市县~各市县财政予以配足补贴经费后~一次性支付机动车所有人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表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与各市、县财政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进行年度清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通过媒体定期公布可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明细~向社会宣传解读本细则~激励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
第十六条 各级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严格把关~及时完成机动车所有人申报材料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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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黄标车补贴政策的宣传、业务培训、财政补贴审核兑付、监督检查、必要的设备购臵、公示等工作事务~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鼓励各市县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提前淘汰营运车~解决营运车污染环境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一车一档”建立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贴资金支付情况的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环保、商务、财政、公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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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贴标准表
2.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认定申报表
3.海南省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4.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清算表
5.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6.各类车型界定
7.黄标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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