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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2018-04-14 3页 doc 14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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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优质文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一、老法规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含义: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税前扣除方法: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项目捐赠: ?红十字事业 (1)全额税前扣除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限额比例为1.5%: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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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一、老法规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含义: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事业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税前扣除方法: 税前扣除方法 适用范围 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下列项目捐赠: ?红十字事业 (1)全额税前扣除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限额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 ?限额比例为3%: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限额比例扣除 ?限额比例为10%:纳税人通过文化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公益 组织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 (3)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二、新法变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作了具体细化和明确,目前仍有一些企业的财务人员没能很好地理解和掌握。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比,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主要有如下五项变化: 变化一:名称由“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 过去,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将公益事业与救济事业并列,是由于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制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捐赠法》)还没有出台。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即公益事业不仅包括求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也包括科教事业、文体事业、环境卫生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改为“公益性捐赠”,与《捐赠法》更相适应。 变化二:受捐对象由“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过去,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将受捐赠的对象“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并进一步细化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条件,即公益必社会团体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非营利性只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特征之一。 变化三:捐赠范围由“具体列举”改为“直接援引” 过去,公益救济性捐赠中规定的社会团体,包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这种正面列举的方式,操作性可能比较强,但在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的漏洞可能也比较多。现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公益性捐赠范围具体列举,而是直接援引《捐赠法》。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捐赠法》未来可能作相应调整,为保证政策稳定性,采用直接援引《捐赠法》来确定公益性捐赠范围,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 变化四:扣除比例由“多档”改为“单档” 过去,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或10%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这就造成了内资企业总体上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偏低,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解决其公益性捐赠税负过重问题,有利于调动内资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承担,将加大财政承受能力,不利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负担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需要适当提高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负担,合理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才能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现在,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变化五:扣除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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