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

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

2018-03-24 6页 doc 20KB 30阅读

用户头像

is_358746

暂无简介

举报
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 北 海 ?? 2008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4条,主要讲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的权限,违反举报、奖励等。 第一章 总 则 修改说明 本章只从提法上把第2、4条进行了修改,使新《办法》更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的依据 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第2条规定:在广西区境内...
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
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 北 海 ?? 2008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4条,主要讲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的权限,违反举报、奖励等。 第一章 总 则 修改说明 本章只从提法上把第2、4条进行了修改,使新《办法》更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的依据 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适用范围 第2条规定:在广西区境内从事农产品收购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收购的一般纳税人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收购发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管理权限 第3条规定:各级负责辖区内收购发票的管理。区局负责全区;市局负责本市;县(区)局负责本区县的收购发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对违反收购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国税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奖励。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本章共5条,主要对发票的版式、联次、的规定,印制申请、印制企业的确定、印制的规定及发票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等。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修改说明 本章增加了申请印制收购发票列入了许可范围等内容;对收购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更细化,将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联次内容进行了划分,更利于管理;并明确改变发票式样的权限。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 第5条规定:收购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收购发票分电脑版和手工版 两种,实行全区统一票样。收购发票的面额分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三种,由主管国税机关视纳税人收购业务量的大小报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印制。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的颜色、用途如下: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第三联为抵扣联,绿字绿线。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蓝字蓝线。收购单位作记账凭证。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 (2)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的颜色、用途如下: ?第一联为存根联,黑字黑线。收购单位留存备查。 ?第二联为发票联,棕字棕线。用作付款凭证,交出售单位(人)。 ?第三联为记账联,蓝字蓝线。收购单位作记账凭证。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式样、联次、内容 (3)电脑版收购发票中间空白栏,纳税人在设计开票软件时,应按统一票样设计,不得随意更改收购发票的票样,不得设计其他代收费用,不得设计与统一票样无关的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收购发票内容、式样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发票防伪纸印制。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企业申请印制收购发票(按许可办理)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申请自印收购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宜。 第二章 收购发票的印制 收购发票印制 印制权限 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并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收购发票。 印制企业管理 第八条规定:印制收购发票的定点企业必须按照国税机关的统一规定,对发票监制章和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并建立收购发票印制和保管措施。 第九条规定:印制收购发票的定点企业必须按照国税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收购发票。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本章共8条,主要对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开具使用规定等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修改说明 增加内容: 对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更明确;明确规定了限额、限量、验旧供新以及确定的依据;日常管理中注意的事项。 取消及变更内容: 取消了第14条企业提前报送或印制申请的规定;将原《办法》第10、13条涉及抵扣进项税额方面内容调整到第30条,并对部分其他内容进行了调整、修改。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10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使用;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14条规定:纳税人领购的收购发票限于本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发生收购业务时使用,不得跨市、县区域使用和自行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国税发〔2005〕97号 第12条第4款规定:对购进外地生产的农产品的企业,要求企业在异地先开具收购码单,将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居住住址(生产地地址)、收款人姓名等信息登记造册,回生产经营地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验后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凡查实与企业所述情形不符的,则确定为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农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只能索取普通发票。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1)纳税人申请要求 第11条规定: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向主 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设专人管理收购发票;建立健全收购发票管理制度,按规定报送收购发票的相关报表。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2)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及供应量变化管理 ?限额、限量、验旧供新管理 第12条规定:收购发票实行限额、限量、验旧供新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生产能力、收购及销售渠道等情况核定纳税人收购发票的月供应量、每次限购量、发票版面金额。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2)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及供应量变化管理 ?限额、限量、验旧供新管理 收购发票每次购买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新办企业经营期未满一年的,每次购买量不得超过半个月的用量。 对企业自印的收购发票,在印制后,应交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保管,实行限量供应,验旧供新制度。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2)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及供应量变化管理 ?供应量增加 纳税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供应量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企业的生产能力(或经营规模)、销售合同、资金情况(包括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资金往来、货物的来源等情况重新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说明,上报县(区)局局长审批。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2)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及供应量变化管理 ?供应量增加 县(区)局局长要认真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重新派人进行调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的监控,对超量供应的要进行跟踪,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领购及用量、限额管理 (2)限额、限量、验旧供新及供应量变化管理 ?供应量减少 第13条规定:收购发票实施用量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纳税人发票用量。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管理。 第15条规定:纳 税人从事收购业务时,应事前将收购的品种、单价、价格调整幅度、产出地、收购地等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大幅度调整收购价格也应在调整前向主管国税机关。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1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1)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必须按日分户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多个出售人共开一张收购发票和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所开具的收购发票应附有磅码单和验收入库单(检尺单),发生运费的,同时应附有运费发票。但对收购业务较零散且繁多的纳税人,经主管国税局批准可汇总开具验收入库单。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1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2)收购发票必须按收购时间先后和发票号码顺序开具,不得跳号开具。开票时必须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各栏内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面金额与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必须一致。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1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3)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企业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收购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每25份装订成―册。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1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6)收购发票各栏内容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年、月、日”栏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出售人姓名”和“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出售人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能证明出售人身份的证件号码),不得填写假名、化名、别名。 ?“地址” 栏填写出售人目前的真实详细住址或所属单位地址。 ?“品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具体名称。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1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和使用收购发票。 (6)收购发票各栏内容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栏填写收购货物的计量单位。 ?金额栏不满额时,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大写合计数前用“零”符号封顶。 ?“开票单位(章)”一律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 第三章 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 收购发票开具管理 第
/
本文档为【275-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培训】,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