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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患上精神病离婚后儿子来赡养

2017-10-19 2页 doc 11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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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患上精神病离婚后儿子来赡养离婚前患上精神病离婚后儿子来赡养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扶养案。 今年42岁的农妇郭某1980年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并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但是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吵闹闹。由于数年中一直处于精神极度紧张状态,郭某逐渐患上了精神病,慢慢地生活也不能自理。据村民们讲,自郭某患精神病后,她丈夫张某和儿子就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1998年张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此时郭某正好 因精神病发作走失他乡,一直没有消息,当然也就没有应诉。法院于是缺席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 然而一年后,郭某又回到了自己家,由于生活不...
离婚前患上精神病离婚后儿子来赡养
离婚前患上精神病离婚后儿子来赡养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离婚扶养案。 今年42岁的农妇郭某1980年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并结婚,婚后生有一个儿子,但是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吵闹闹。由于数年中一直处于精神极度紧张状态,郭某逐渐患上了精神病,慢慢地生活也不能自理。据村民们讲,自郭某患精神病后,她丈夫张某和儿子就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1998年张某从外地打工回家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此时郭某正好 因精神病发作走失他乡,一直没有消息,当然也就没有应诉。法院于是缺席判决张某与郭某离婚。 然而一年后,郭某又回到了自己家,由于生活不能自理,其生活起居一直由她的哥哥照料。就在郭某回到自己家后,前夫张某和儿子又一直在外打工。久而久之,郭哥为给妹妹看病花去了巨额医疗费。郭哥要求郭某的前夫和儿子共同承担。而张某认为自己已与郭某离婚就不应再承担扶养义务,随后和儿子再次一同去外地打工,且一直不露面。 于是郭哥以郭某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把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垫付郭某的生活及医疗费。临漳县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裁定被告张某先行给付原告生活费5000元。后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给付郭某经济帮助5000元,郭某的儿子支付原告以前的生活费、医疗费2000元。原告郭某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由儿子负担。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蔺艳军律师认为,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后,男方在未给女方进行治疗的情况 下,不应提交离婚要求。如果男方对女方给予了积极治疗,但久治不愈的,男方才可请求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有明确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依法判决离婚,反之在未经治疗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应请求离婚的。但是因为女方患精神病走失,男方诉请离婚,法院公告查找未果,判决离婚是正确的。但由于女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且无生活能力,所以依《婚姻法》规定,男方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责任。女方和男方的婚生子现已成年,并具有劳动能力,对其生母应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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