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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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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 例》的思考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王志坤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文提出新时期 应该启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R_r-作的建议,并针对制定《自治条例》 所需的条件,内容和时机作了阐述,希望对《自治条例》 的出台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 例》的思考与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制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思考与建议 王志坤 (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通辽028043)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文提出新时期 应该启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R_r-作的建议,并针对制定《自治条例》 所需的条件,内容和时机作了阐述,希望对《自治条例》 的出台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法律依据内蒙古地方立法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 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早在1980年内蒙古自治区就成 立了起草委员会,并着手《内蒙古实施"民主区域自治法"自 治条例》(草案)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到1993年,历经内 蒙古自治区五,六,七,八等4届人大常委会共13年,形成 的草案多达22稿,但由于一些制约因素被迫搁置.此后的 l8年,无论是从国家还是自治区的层面上看,情况都有了重 大变化.从目前来看,制定内蒙古实施"民主区域自治法" 《自治条例》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 一 ,制定《自治条例》的条件 (一)法制条件 2001年修正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修改后的宪 法要求和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 善,删除了某些已过时的条款,增加或改动了形势发展提出 新要求的条款,并将原来只有原则,笼统的规定改变为具 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将原第六章规定的"上级国家机关的 领导和帮助",改为"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这一改变,按前 者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是其权利而非职责,因此, 是否和何时提供帮助是上级国家机关的选择,即使不帮助 也无需承担责任.而按后者的改变,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则 是其职责,即必须提供帮助,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这实质上 是重新确立了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这些内容,规定和变化,为制定《自治条例》提供了极为 有利的条件. 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若干规定》颁布实施.该《规定》有四项主要内容:一是将 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规定了上 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多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 二是规定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三是在政治方面强调巩 固民族团结;四是违反本《规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这些内 容,实际上已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制约民族地方立法的不利 因素,为制定《实施条例》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社会条件 西部大开发为内蒙古自治区出台《自治条例》创造了良 好的社会条件. 改革开放前,内蒙古自治区经济,文化落后,当时在全 国排名第24位.改革开放的30多年,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提 供了千载难逢的大机遇,内蒙古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GDP总量及在全国位次连续跃过几个重大台阶,经济增速 自2002年以来已连续8年居全国第1.据《中国省域经济竞 争力发展(20(O----2010)))蓝皮书显示,在全国竞争力排 位上升的13个省中,内蒙古自治区上升幅度最大,排在第 l0位,在西部地区独占鳌头. 近年来,国家为推动西部大开发,对西部,特别是对民 族自治地方放宽了各项政策,提供了优惠条件和照顾规定, 《自治条例》应把这些内容纳入条款,使它成为地方民族法 规的经济或社会规范.应该说,现在是及时制定《自治 条例》,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的最好时机. (三)主观条件 立法实践形成了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总体思路和一系 列的规定,制度,反映了对地方立法的规律性认识,这为制 定《自治条例》提供了主观条件. 一 是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核心是提高立法质量.既强调 在立法编制上严把质量关,又注重立法的技术质 量,在制度和专业上保证立法的质量.二是明确了地方立法 的工作重心是经济立法.从实际出发,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 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确立了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首先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其次是坚持法制统 一 ,体现地方特色;再次是坚持立,改,废并举,把修改,废止 法律规范与制定法律规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最后是积 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是严格立法程序和监督.《内 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程序的规定》对此作了较全面的规范. (四)经验条件 制定《条例》是国内有些省区的成功经验.目前全国已 有湖南,湖北,海南,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河北,黑龙江和 辽宁等省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办法或规 定,有力地促进了上述省份经济,政治,教育,卫生,体育,文 化,社会生活和民族关系的大发展.这些办法或规定的内容 或侧重点虽然各有不同,但都是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扩大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特别 201"1年第6期彗经济89 是在促进自治县(旗)的各项事业发展方面给予了高度重 视,并取得了显着的成绩.这些经验为内蒙古自治区制定 《自治条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关于制定《自治条例》的基本原则和若干建议 (一)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 是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 面进步的基础.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要做到两条:一是坚持以宪法为核心 和统帅,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在 地方立法中要把遵循不抵触原则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政原则.二 是权限,程序合法,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立法. (二)必须明确《自治条例》的核心内容 确保民族地方行使自治权是《19治条例》的核心内容. 自治权,包括立法权,变通权,管理权等.因此,在立法中必 须明确规定:"保障19治地方行使19治权是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自治权首先表现为立法权.《宪法》第1l6条,《民族区 域自治法》第19条,《立法法》第66条均规定民族19治地方 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规定,民族19治地 方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有三个,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现在的问题是这三方制定主体都没能很好地行使立法 19治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而且单行 权.不仅内蒙古19治区《 条例的制定也存在诸多问题.适时,适量设置自治州,自治 县(旗),使他们在发展县域经济中享有较大的立法权是必 须的.一方面,他们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科学决策, 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通 过制定单行条例设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从立法上保障 县域经济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自主权还表现为变通权.对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 法》有明确规定.自治区人大要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变通权 利,在《自治条例》中明确载明在对外经贸审批,边贸,出口,外 资,引进技术,税收优惠等方面享有自主权的条款规定. (三)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 内蒙古自治区有49个民族,各个民族的分布,经济,文化, 民俗,习惯,资源,地理环境和社会发展程度也有很大的区别, 制定《自治条例》必须从这些实际隋况出发.同时,还要考虑区 域和周边的环境.从整个自治区来说,呼包鄂应该成为西部地 区的经济核心,还要加强同京津冀晋,陕等省区市的互利合作 和分工协作,打造西部经济圈.东部五盟市也要大力发展,并同 辽,吉,黑东北三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是要利用同俄, 蒙毗邻的地理优势加强同他们的交流与合作.从基层19治地方 来说,各个民族,各个旗县的发展不寻求一致,要突出地方特点 和民族特点."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 (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为此,《自治条例》必须明 确规定相应条款,赋予各自治地方有选择权.与此相连的,就是 要增设自治县(旗),以促进19治县(旗)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必须强调上级政府的责任 由于自然的或历史的原因,绝大多数的落后民族与地区经 9o菪经济2011年第6期 济,文化条件者断艮差,环境也较为艰苦.f电f门虽然有发展的强烈 愿望,但很难用自身的力量去实现.因此,上级政府的帮助和支 持是实现其愿望不可或缺的条件.例如,安排基础设施项目时, 要求该地方承担一定比例的项目配套资金,这对一些"捉襟见 肘"的旗县来讲是力不从J的.建议在《自治条例》中规定"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有帮助和支持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 和文化的职责",并规定相应减,免的条款.再如,在目前的招生 录取中,全区只有几个民族享有加分和照顾的权利,其他少数 民族却无此项权利.这严重伤害了这些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自 尊心,对维护整个自治区的民族团结是极为有害的. (五)必须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普遍不高,生态环境较 好.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生态环境问题将会El趋严 重,并不可避免的会带来很多新问题与新矛盾:一是当前生存 需要与发展的矛盾.有些少数民族居住在林区或草原,自然条 件比较艰苦,本来就存在生存与发展的尖锐矛盾.如何既能保 证他们的生活,又能不破坏环境,有利于今后的发展就形成了 新的问题和矛盾.解决这一问题和矛盾,可以在《自治条例》中 授权给各自治地方人大,政府通过制定单行条例或实施办法去 解决.二是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的矛盾.要发展经济,就不可避 免地影响发展的可持续性.例如,开发了矿产资源,也就破坏了 原有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会严重制约发展的可持续性.反 之,要保持可持续性发展,就会限制落后的民族和地区在较短 的时间内获得陕速的发展.三是开发与保护的矛盾.要发展少 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就必须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资源,而 开发这些资源,就难免不会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作用. (六)必须保护非物资文化遗产 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区域,有丰富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如长调,马头琴等在我国和世界都占据着特殊地 位.《自治条例》必须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资源数据 库和名录的建立,保护以及传承等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 和保障,使我们在保护非物资文化遗产方面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违法必究. 毫无疑问,《自治条例》的内容绝不会限于这些,它是一 个综合性的法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风俗,民族关 系,社会安全等各个方面,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基本法.因此, 前述内容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希望能对《自治条例》的制 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J范丽萍.略论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立法【M】.西南政法大学人 大制度与宪政研究2008. 12]汪全胜.关于自治务例若干问题的探讨UJ.青海民族学院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1(1). 【3】陈洪波,蒋永松.中国地方立法概论【M1.中国地质大学出版 社.1992. 【4]沈寿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若干问题研究U】.云南 社会科学,2007(3). [5】王治太.从实际出发提高民族地方立法质量U1.A.3v~f-究,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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