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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利息

2018-07-11 8页 doc 22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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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利息借条上没写利息 借条上没写利息 篇一: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 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 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法》规定》第九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
借条上没写利息
借条上没写利息 借条上没写利息 篇一: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支付利息 借条中未作约定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编辑同志: 我借五万元给李某,未约定利息,考虑李某用此款承包工程赚了不少钱,我能否要求李某归还五万元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读者: 赵玉凤 赵玉凤读者: 根据《法》规定:合同法》规定》第九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既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又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从催告之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因此,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由于你在借款给李某时未约定支付利息,因此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只能在李某经催告后拒不还款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作者: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篇二: 2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不明该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 借条中利息计算方式 李某与被告殷某属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7年4月被告殷某找到原告李某借钱,李某示同意,殷某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某借款肆万元整,2017年年前还清,利息按8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2017年诉诸来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八厘计算。被告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按缺席判决处理。 【分歧】 争议焦点: 借条中“利息按8厘计算”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 按照无利息处理。依据《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按8厘计算”未明确8厘是月利率、年利率、还是日利率,故属于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种观点》(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意见》),其中第12条规定》可推定,法官对利息的计算方式存疑的,应就低计算。 第三种观点: 应当按照月利率计算。“利息8厘”并未超过同种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按照当地的借款收取利息习惯,利息一般按照月息收取,故此案应按“月息八厘”计算利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观点一的反驳: 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来看,借条对借款本金、利息起算时间、还款期限均约定明确,仅是“利息八厘”的理解表述存在疑问,计算利息的方式存在争议,属于约定的内容有瑕疵,并不属于《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观点二的反驳:合同法》211条第1款规定中的“利息约定不明确”。 观点二的反驳》法律效力只适用于指导温州本地区的审判,对其他地区的审判工作只具有参考作用,适用该《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意见》第12条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而本案被告当事人并未出庭参与诉讼,法官无法进行法庭询问并质证,不满足《意见》12条的适用情况。 观点三的支持理由》第12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之间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从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通过提供借款来牟取利益,而不是亲朋好友间因生活所需的无偿帮助;从当前的交易习惯来看,当前民间资本以出借的方式,投资给房地产经营者月利率2分至3分左右比较普遍,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是依照法的目的解释、当地交易习惯的所作出的准确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中借条的“利息八厘”应当按照月利率八厘计算篇三: 2017年个人借据 借条(有利息和担保) 借 据 今因 从出借人 处借得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小写数字,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共 个月。约定月/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月/年共计利息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月息/年息于每月 日前支付,本金及利息于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担保事项: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至借款全额归还之日,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上述借条。 借款人: 身份证复印件: ( 签 名 ) (粘贴处及盖章) 担保人: 担保人复印件: ( 签 名)(粘贴处及盖章) 年 月 日篇四: 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 打官司能赢吗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借贷通常不讲究借条等债权凭证的写规范,导致在后期诉讼时出现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问题,比如法律上所讲的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出借人在借条上没有写明自己的名字,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起诉时,才发现自己所持有的的 借条内容上没有‎‎自己的出借人身份存在,那么,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一、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乡下多年的邻居,一次张某因儿子考上大学家中资金紧张,于是向邻居李某秘密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表示“张某今借款5000元,一年内还清”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但是出借人李某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上面签字,由于是秘密借款,因此也没有见证人存在。一年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持借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益。张某辩称借条上并没有说出借人是李某,不承认借款的存在。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 能成立。 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评析 第一,对于李某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关于是否能胜诉。一般情况下,如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会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本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这两种除外情形是: 1、假如法官通过最终的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不能认定仅凭借条就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将不会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假如张某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张某是出借人的事实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关于利息。由于张某和李某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与“在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出借人身份证登记名字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借款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并非债权人的,且出借人能出具证据证明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其为同一人的,应推定该持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人应向借条持有人(出借人)归还本息。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的问题解读,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规范书写借条,免得将来发生争议时,难以处 理,但是有时候出借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在借条上签名,这又是为什么,这样的借条依然有效吗,篇五: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怎么写 民间借贷产生纠纷是常有的事,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借条怎么写很重要。以下是华律网本人收集到的关于民间借贷正规借条的格式及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规借条范本 借款人 :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 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代理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代理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 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5、要求借款人写“收条”而不是“借条” 如果借贷者写的是“借条 今借某某人民币×万元,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归还”,借条本身无法证明钱款出借人(债权人)是否已经把钱款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债务人)了,借款人是否已经拿到借款了,以后发生纠纷时借贷人有可能会说: “我虽然向他借过这笔钱,他也答应借给我了,但是并没有把钱给我,我一直没拿到这笔钱。”所以,出借人最好要求借贷人写“收条 今收到某某借贷给本人的借款人民币×万元,。。 ”,如此就可以证明出借人已经把借贷人所借款项支付给了借贷人,借贷人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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