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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word)可编辑

2018-02-01 6页 doc 45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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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资料-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word)可编辑论文资料-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word)可编辑 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各级人们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这种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使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但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存在着一些与公正和效率相左的问题,有些应有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一些不应由审判...
论文资料-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word)可编辑
论文资料-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word)可编辑 审判监督庭职能定位的法律思考 当前在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中,各级人们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它的主要职能是行使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办理再审案件。这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审判的公正,使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但在现实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存在着一些与公正和效率相左的问题,有些应有的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一些不应由审判监督庭行使的职能或不应存在的职能却在阻碍着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上述问题已引起目前司法理论界较大的关注。笔者在此仅就烟台开发区法院推出的以审判监督庭为审判管理专门机构为特色的审判管理机制改革,有针对性地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位问题略陈管见。 一、 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庭职能的定位及其定位的偏差。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经过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作出的,二审程序结束后,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有些裁判又确有错误,这些错误的裁判如何纠正,应由哪个部门纠正?对此诉讼法特设了审判监督程序,并规定:人们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就是目前审判监督庭行使再审案件审判权的法律依据。这一不适当的职能定位随着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显露出的局限性和由此引发的负面作用已越来越明显,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为保证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我国法院建立并逐渐完善了三个“分离制度”——即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和审、监分离。但审、监 1 分离制度在执行中却部分地出现了偏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并未确定由一个专门机构来审理再审案件。而现行的审判体制中,审判监督庭却被作为一个专门的审判机构,专司对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再审权,并以新的裁判纠正认为确有错误的原审裁判。从而造成了审判监督庭拥有监督权的同时,又行使审判权的既成事实。如审判监督庭承办的再审案件又出现错误,则很难再作出由哪个部门来监督的解释。此种情况下的审判监督庭岂不就成了比赛场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运动老大”。这与设立审、监分离制度的目的和本意是相悖的。同时,这种现实情形的存在还在事实上造成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在某种意义上高于其他审判庭的法官,二者之间所作的裁判在效力上不是等同的状况。这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不同,二审法院是基于二审终审制的原则和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纠正下级法院生效的及未生效的裁判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之间体现不出法官间的不平等。 (二) 程序公正难以得到监督上的保障。审判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精髓,这一精髓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当然地应包括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程序公正,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是困难的,即使偶尔实现了公正也难以排除人们对其裁判公正性的怀疑。我国的审判实践,一向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随着审判改革的深入,“以实体公正为本位”的观点已受到质疑,而“以程序公正为先”的理念正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审判监督庭既然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当然既应行使审判的实体监督权,也应行使审判的程序监督权。而事实上,目前的审判监督庭却舍本求末,把几乎全部的精力放在对生效裁判的实体审查上,而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思之甚少,也不多,实际执行的则更少得可怜。这是“以实体公正为本位”的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明显的负面体现之 2 一。“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同样失却监督的审判程序也必然难以实现真正的审判实体公正。 (三) 监督不力且明显滞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庭只能在发现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前提下,方能对这些案件再次进行审判。这种出错后再纠错的事后监督,使审判监督庭的监督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任何审判错误的发生都不是偶然的或突发的,总要有一个过程。而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触角不能有效地延伸到错误发生的过程中或刚开始萌芽时,导致其在错误成既成事实前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这便可能出现一些正在发生中的错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本可避免而又不能避免的情况。作为审判监督庭的监督,“防错于未然”显然应比“纠错于既然”更重要。 (四) 法院内部监督的优越性的发挥出现困难。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属于法院内部的监督,这是它不同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上级法院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显著特征,它具有其他外部监督所没有的先天的优越性,应当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阶段进行监督,可以经常性地或制度性地进行,正常情况下也可以主动介入诉讼程序中进行监督。但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审判监督庭实际是只有在当事人申诉时才对案件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案以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其工作的事后性与被动性是显而易见的;内部监督的主动、便利、全面等优越性的有效发挥也便成了很难克服的大问题。 (五) 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带来了工作效率偏低的不足。如果说公正是审判的灵魂,那么效率就是公正的外部维护器。由于目前的监督均是事后的、被动的监督,给人的思维就是等错误发生后再实施监督,并予以纠正,这自然难以充分调动相应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对于整个审判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产生着一定的羁绊和 3 障碍作用。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超审(执)限案件的存在,可以说与审判监督庭处于被动监督的地位和监督的不力不无关系;铲除这一严重影响法院办案效率的顽症,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负有监督职能的审判监督庭应责无旁贷。 二、 对审判监督庭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的思考。 (一) 建立完整的、真正意义上的审、监分离制度。“三个分离”制度的制定是现代司法审判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审判公平和公正的重要举措。审判监督庭既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则其职责范围就应以审判监督为限。本院已生效的裁判如经审判监督庭再审听证后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应由其它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庭不宜再直接审理再审案件;审判监督庭原部分拥有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是与审判的科学化管理不相容的,应当加以纠正。 (二) 在重视审判实体监督的基础上,侧重于加强审判程序监督,这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必由之路。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诉讼法都已经采取了程序公正优先的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如何优先实现程序公正和如何有效地行使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显得越发重要。“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能力的前提下,诉讼只能实现有限的实体公正,却可以实现完全的程序公正”。在程序公正优先的原则渐成我国新的审判理念的前提下,审判监督庭应当首先实现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然后才是对审判实体的监督。审判监督庭应从原来审查繁杂的可能有错误的实体裁判中适当解脱出来,以便能腾出更多的时间、更大的精力进行审判程序的监督,从而为实现实体公正奠定程序公正上的基础。 4 (三) 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庭的监督职能,赋予审判监督庭对整个审判过程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权。将事后的、被动的监督的状况扩展到既有事前的预防,又有过程的监督,还有事后的纠正。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把审判监督庭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来行使对各类案件整个审判过程的监督管理权。立案庭受理案件后,从排期到开庭,从审限控制到公告鉴定,从结案到司法统计,从案卷评查到归档,案件流转的全过程都应置于审判监督庭的监督管理之下,从而实现案件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把审判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全面、有效的监督将其最大限度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和错误发生过程中,从而实现有限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避免无价值的浪费。 (四) 为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应把审限的管理与控制作为审判监督庭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监督职能之一。办案效率问题历来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数量不少的超审(执)限案件的存在是其重要的因素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下大力气铲除超审(执)限这一顽症。为实现这一目的,应把监督作为先行的切入点,将所有案件的排期工作交由审判监督庭全权负责,公告、司法鉴定、审计、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等不计审限的事项也由审判监督庭统一办理;对有可能超审(执)限的案件,审判监督庭对承办人拥有督办权;确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执)限的案件,也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审查报批。通过以上监督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超审(执)限案件的数量。案件超审(执)限的问题解决了,办案效率不高的问题的解决也必能实现新的突破。 (五) 加大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力度,赋予其对所有案件的督办权。对于党委、人大、上级法院交办,或要求法院汇报的案件,临近超审(执)限案件,超审(执)限等案件,审判监督庭均享有完全的督办权,既有要求案件承办人限期办理完毕督办事项的权力,也有要求承办人提交督办的权力;这种督办应是有力度的督办,没有力度的督办还不如不办。 5 (六) 烟台开发区法院在完善审判流程改革的过程中,以监督为强化审判管理的切入点,突出审判监督庭对诉讼程序的监督职能,授予审判监督庭审判流程管理权,使之成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中心,这无疑是对法院目前审判管理行政化模式的挑战,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以监督促审判,进而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与效率是审判规律的客观要求。我们寄望于烟台开发区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能为人民法院改革目前审判管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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