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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2017-11-13 3页 doc 12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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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 第三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由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 (一) 领陆 (二) 领水 (三)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四) 领土的法律地位 领土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热电厂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生存...
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 第三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和组成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由由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等4个部分组成。 (一) 领陆 (二) 领水 (三)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四) 领土的法律地位 领土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国家对本国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种主权在国际法上称为国家的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热电厂他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生存、独立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因此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是不可侵犯和不可分割的。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国家主权平等、不侵犯等基本原则的意义之一,就是保护国家的领土主权,禁止任何国家以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相符合的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主权。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传统国际法上关于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采用罗马法上关于财产取得和丧失的概念。这是国为在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的个人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的方式的理论根据。当时的领土变更方式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这些方式有的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则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 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的国家或所有相关的国家。例如,任何国家利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核实验案”就是明显一例。再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本节着重介绍一下国际法上对某些国家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的情形。 一、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的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 二、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一、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对其领土坟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 1. 和平利用南极。 2. 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3. 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 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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