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借款/担保/质押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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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用途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用于
。本借款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
作他用,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 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
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息 %,服务费 元。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照先还相关费用后还本的原则偿还,相关费用系指
利息、担保费、违约金,甲方、丙方为追回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所有支出费用或其他
约定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乙方提前还款需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已缴纳的担保费不退还。(注:利息最低以十五天
为限。例:未满十五天,按十五天结算利息,超过十五天但未满一个月则按一个月结算) 第六条 罚息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
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
上加收 %确定。
第七条 借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担保,第三人、借款
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
合同的相关条款。
7.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出借人、保证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及时按出借人
或保证人要求另行提供经出借人、保证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8.1 发生下列条款之一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 、借款人未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
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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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
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履行的;
F 、发生第7.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G 、在经营性借款中,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
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H 、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8.2 借款人未按时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产生的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
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对未及时按期归还本息的,由丙方代偿还后,丙方可以
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天的,丙方可以采取一切强制
向乙方及
反担保方追偿。
8.3 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其他措施或由丙方用民
间方式处理。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借款本息按月支付利息的二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借
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借人和保证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索要和追索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
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保证人(丙方)提供担保,借款人和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条 保证方式
10.1 A、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
履行债务的或违约时,出借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本合同
约定的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B、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
清偿借款本息且确定无力清偿或违约,以至在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
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时,丙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
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10.2超出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0.3丙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合同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偿还或出借人因乙方违约收回
借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出
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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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丙方的代位求偿权
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归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费5%)和损失等。
第十四条 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并在签订合同之时一次缴清:
(一)担保费: (二)违约保证金: 14.2、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丙方清偿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全部款项。上述书
面通知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超出五日的,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帐户代为
扣还相关款项。
14.3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债务(各)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末)以后的逾期利息、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14.4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14.5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 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理任何向丙方抵质押的物品。
14.7应甲、丙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丙方报送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
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
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14.8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它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
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
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
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的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
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4.10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信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
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
丙方权益的行为。
14.12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将本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
并以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如改变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
给第三人。
14.14乙方的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
借款金额3%的违约金。如发生代偿,乙方还应承担自代偿之日起日千分之一的利息。
若因此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含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
费用)。
15.2如乙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乙
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15.3如乙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丙方将
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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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向丙方提供质押抵押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反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反担保人(丁方)向丙方交纳 元(小写:, 元)
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抵押物。保证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在接到丙
方书面通知三天内向丙方清偿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因实
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
质押抵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丙方在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的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
20.1 质押抵押人、反担保人自愿向丙方为借款人担保的借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物,质
押抵押物详见《质押抵押物
》 。《质押抵押物清单》 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质押抵押物清单》 对质押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驶代位权时处分该抵
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产生的孽息、及其从物、从权利、附
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是该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
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共有、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
定质押抵押、出租等情况。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
出售、赠与、再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并不得实施降低质押抵押物价值的任何
行为。
20.5由于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而使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应在5天内向
丙方提供新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质押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保证质押抵押物的完好,质押抵押权存偿
期间,质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
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将
质押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和费
用。
第二十一条质押抵押反担保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质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质抵押登记证
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丙方保管,质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质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予协助和配合。
21.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丙方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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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当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丙方,丙方验收无误后应当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
证,质物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权的实现
22.1在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乙方或反担保方在3天之内仍未清偿的,三方协商以质
押抵押反担保物折价优先受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拍卖、变卖该质押抵押反担
保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2.2 质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
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及有利害关系的人追偿。
22.3 处分质押抵押反担保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质押抵押的
质押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
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处分质押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
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丙方损失时,丙方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
金,丙方将丁方交纳的保证金扣转为违约金,收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向丙方赔偿所有
费用。
24.2如乙方和丁方未及时按期交纳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15天者,向
乙方追回本金及所有其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
议书》。
24.3如乙方和丁方到期未及时归还本金,丙方将扣除全部违约保证金,超期长达7天者,
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出售协议书》。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可以无需征得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
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
合。
第二十六条公证
经协商同意,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不办理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
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丙方
替乙方履行了代偿义务的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
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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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 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
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29.2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30.1 本合同由各方共同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任何一方违约,
则违约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费、评估费、担保费、律师代理
费5 ,及其它实现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各条款,已经各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各方已确认对本合同
不存在误
解或疑义。
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人(丁方):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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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编 号 面 积 评估值 备 注
质押物清单
质押物名称 编 号 签发行 金 额 到 期 日
抵押(质押)物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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