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月24日 长银发〔201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空白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缺位的问
~推进我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内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第三条
款服务,~是指持卡人在助农取款服务点持借记卡利用POS或电话支付终端办理的小额取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助农取款服务点~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约的特约商户利用POS或电话支付终端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地区原则上限于没有银行机构网点的乡镇。一个自然村最多设立一家助农取款服务点。
第五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收单银行限于依法具有办理国内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受理终端仅限于固定POS或电话支付终端。
第七条 办理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卡仅限于借记卡~不允许使用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办理POS或电话支付终端的取款服务。
第二章 业务审批
第八条 助农取款服务特约商户实行审批制。特约商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提交书面
~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推荐~由收单银行审批。
第九条 银行机构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业务基础,
,二,建立相应的特约商户发展、审批、监督、维护等#管理
#,
,三,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四,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特约商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手续齐全,
,二,具有安全的现金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安防工具、消防器材和验钞设备,
,三,主要负责人及经营人员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熟练操作该项业务的营业人员,
,五,具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助农取款服务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湖南省内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和业务管理~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
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备案。
,二,特约商户申请开办助农取款服务须向收单银行提供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以及所在乡,镇,政府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收单银行负责对特约商户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现场考察特约商户营业场所~对特约商户业务操作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可行性评估~形成审批报告。
,四,收单银行负责与审批合格的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收单
和助农取款服务协议~授予“××银行××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五,银联公司凭收单银行审批报告、特约商户“三证一表”,即特约商户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单协议,~复核后开通特约商户相关参数。
第三章 收费标准与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合理确定单卡每日取现限额~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取现手续费按照取款金额的1%收取~单笔最高不得超过10元。手续费由特约商户从取款银行卡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三条 助农取款服务手续费分润应适当向特约商户和收单银行倾斜。助农取款服务推广初期~分润比例在特约商户、收单银行、银联和发卡银行四方之间~原则上按6:2:1:1的比例进行分配。助农取款服务全面推广后~具体分润比例可由上述四
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各方职责
第十四条 参与助农取款服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部门规章制度,
,二,对助农取款业务涉及的银行卡信息保守秘密,
,三,负责对本系统内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在本办法执行和修订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收单银行的权利:
,一,审查申请人资信状况、收集申请人个人
~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开办助农取款业务。
,二,有权对签约的特约商户实施远程监控或现场检查。
,三,对不遵守约定的特约商户~有权取消其开办助农取款业务的资格~并收回其授牌。
,四,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从事特约商户服务。
第十六条 收单银行的义务:
,一,向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具布放、操作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提供有关助农取款服务的说明材料~包括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机具使用说明等。
,二,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规定~加强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加强对特约商户大额现金支取业务的监测~并按照反洗钱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设立针对助农取款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
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
,四,为特约商户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列具以下内容:
1. 交易金额、手续费金额,
2. 交易日期与类别,
3. 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银联公司的权利:
,一,对收单银行送达的特约商户收单协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有权拒绝不合规特约商户的接入。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交易指令有权拒绝受理或转接。
,三,在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调整助农取款服务业务种类。
银联公司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一,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设置参数~开通相关业务。
,二,向收单银行提供助农取款交易清算报表~协调各方解决交易纠纷~提供交易信息查询。
,三,对相关各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助农取款服务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收单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二,向客户解释业务操作流程~告知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
,二,严格客户签字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持卡人密码安
全~并明示收单银行投诉电话。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利用助农取款服务进行欺诈的,
,二,恶意透支的。
第二十一条 收单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可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取消其助农取款服务银联入网资格。
特约商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单银行可责令第二十二条
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取消其助农取款服务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单银行、发卡银行、银联公司、特约商户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在交易和资金清算中给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出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银行卡及其密码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