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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

2017-10-07 4页 doc 15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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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精品: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 附件3: 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 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办法 (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联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是指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参与~通过设立企业联保金等手段~为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集群有效提升银行信用的融资促进计划。 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集群是指由市政府认定...
精品: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
精品: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 附件3: 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 联保金管理与风险补偿 (审定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联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中小企业短期小额贷款增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是指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商业银行参与~通过设立企业联保金等手段~为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集群有效提升银行信用的融资促进计划。 特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集群是指由市政府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拟上市企业为主体~其他成长性中小企业共同参与的企业库。 其他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合作银行、行业协会和各区贸工局等单位推荐~经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 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增信计划联保金,以下简称联保金,是指由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短期信用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与财政拨款、社团组织捐赠款等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是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慈善会和部分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共同组成的联保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补偿~是指联保金对合作银行为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的企业提供的单笔额度3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两年,含,以下的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比例不低于30%,进行风险补偿。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联保金风险补偿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签订了中小企业增信计划合作协议、共同向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企业提供短期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联保金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并指导管委会~协调管委会与合作银行的对接。联保金设立初期~成立临时管委会~履行管委会职能。临时管委会成员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产生。待条件成熟后成立正式管委会~临时管委会同时解散。 2 第八条 管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条 联保金设立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由全体委员组成。条件成熟后~可设立执行委员会。 第十一条 正式管委会成立后~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自愿缴纳联保金的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的企业~即自动成为管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委会日常工作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在联保金利息中列支。 第三章 联保金募集方式 第十三条 获得合作银行两年以下短期贷款的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企业~在贷款发放时按贷款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联保金,1年期贷款按1%缴纳~2年期按2%缴纳~照此类推,。 第十四条 联保金在增信计划存续期间不予返还。 第四章 联保金风险补偿 3 第十五条 联保金本息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管委会设立联保金台账~每半年对账一次。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管委会。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增信计划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规定交纳联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联保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 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后~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管委会后~由联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联保金不足部分~则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在实施联保金代偿后~管委会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执行追偿回收的款项~首先用于扣收银行追索费用、违约金~如余款在偿还银行本息后仍有结余~归还联保金。多余部分退还给贷款企业。 第二十条 联保金产生的利息不作为赔付~利息用途由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联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联保金终止 4 第二十二条 未经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同意~联保金合作机制不能终止。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决定终止联保金合作的~应按照确定的终止日~终止受理新委员和向银行推荐新的贷款。已经获得银行贷款的委员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联保金~当全部委员的贷款清偿后~剩余的联保金用途由委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当联保金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联保金合作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加强对联保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联保金的行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联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管委会委员的资格~并列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5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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