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合同
合同编号:
南京世茂外滩新城一期工程
材料供应安装合同书
本供应安装合同书
由
发包方:北京中京联承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
分包方: 注册地址: 签定
为使合同双方在本供应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能够正确、完整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如下:
1、合同文件
本合同内的“合同文件”包括:
(1) 本供应安装合同书
(2) 其他相关资料
2(合同范围
本供应安装工程的合同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按照合同文件的
供应及安装 1#楼1单元户内地面木地板 ,
具体要求见下表:
位置 规格型号 备注 1#楼1单元户内木900*120*15 面层厚度0.6mm厚,多层实木复合,地板 每层厚度小于1.5mm,柳柞木为芯,柳
胺与柞木比例为5:5。
底3MM厚防潮膜等辅助材料
胶水:广东龙珠面底漆,德国坚弗面
漆,八地四面淋滚工艺
达到国家环保E1
(2) 运货、卸车并搬运至发包方指定的工地仓储地点并负责安装:
3合同金额及承包方式
本供应工程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柒拾肆万陆仟壹佰玖拾陆元整 ,合同金额的详细组成如下:
1
位置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暂定) (RMB:元) (RMB元) 1#楼1单枫木多层实900*120*15 M2 792 146.00 115632.00 元户内木木复合地板
地板
沙比利多层900*120*15 M2 237 122.00 28914.00
实木复合地
板
柚木多层实900*120*15 M2 4011 150.00 601650.00
木复合地板
合计 746196.00
(1) 本合同是单价包干合同(包成本、包工期、包质量、测试、包安全、包工资、包
验收、包安装、包损耗)
包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价、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
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商检费、清关费、必需的加班费、
费率或汇款的变动、专利费、包装费、货物运至指定的工地仓储地点前的仓储地点的仓
储及保管、运输、运输损耗、卸货、因货品迟到工地的窝工费、乙方人员差旅费等等所
有费用)。
(2) 报价单中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已经认可的的最终的安装数量为准。
(3) 如发包方提出任何增加或减少合同货物的数量,增/减金额将按合同单价计算,供
应方同意不作其他任何索赔或额外费用的要求。
4、付款方式
(1) 预付款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柒万四仟元整(,74000.00)
(2) 货到工地
收合格后付至该批货款总价的40% 。
(3) 余款到工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两个月内付至总价的97%,剩余3%到保修期满壹年后结清
5、工期
分包方承诺将无条件服从发包方的管理及配合发包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具体到货安装时间以发包方的书面指令为准。
5.1南京世茂外滩新城一期工程 1#楼1单元户内精装修 暂定供应安装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到货安装时间以发包方的书面指令为准,并在接到发包方的排产指令后的20个日历天内运货到发包方指定的工地现场。
6 保修期及质量保证
6.1 本工程的总体质量应达到优质工程的要求,分包方须积极予以配合。 6.2 本工程的免费保修期为总承包竣工证书发出后壹拾贰个月。
2
6(3其他
7 发包单位责任
7.1 发包单位须组织发包方代表、监理等相关人员在货物到达指定的接收地点当日进行验收,
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或质量不合格的,立即通知分包方安排替换。并由发包单位对合格
货物进行验收。
7.2发包单位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供应时间进行管理。
8 分包方责任
8.1 按合同要求完成所有的供应及安装其他合同内规定的工作。
8.2 若货物有破损或不合格规定或质量不合格,分包方在接到发包单位要求替换的通知起3
天内替换并得到发包单位认可。
8.3 分包方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应以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及样板房中最高要求者为准。以
样板房为标准。
8.4 提供所供应的生产厂家的检测报告、原产地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保证书等。 8.5 对于合同货物,分包方保证在保修期结束前的合同有效期内,有足够的数量满足发包方
合同供应数量的增加及维修和保修使用,否则分包方须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
失。
8.6 分包方负责所安装产品及施工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未交付期间的损坏由分包方负
责,交工后五方验收前零星划伤及损坏由分包方负责维修,严重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承
担所有费用。
9 保险
分包方现场外的运输、仓储、加工厂等保险和施工机械保险及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均由分包方负责,出现任何问
与发包方无关。
10违约责任
分包方不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进度配合施工,在发包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没有改善,
或发包方提出的货物有任何
、材质、制造及技术等上的瑕疵且未在发包方限期内予
以更换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委托另一家发包方继续工作,发包方有此引起的一
切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11 不可抗力
签约方在此明确,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是指暴力、战争及地震。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时间及经济损失,签约任何一方均不承担其他签约方的责任。
12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都应经双方协调同意,若无正当理由,而擅自拖延、停工或停止履行合同时,则视为违约并负责赔偿其他方的经济损失。
13 争议
合同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果,任何一方可提交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 其他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签约方于 年 日 在此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条款:
发 包 方:
法人代表或
获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及职务:
(请用正楷填写)
单 位 印 签
发 包 方:
法人代表或
获授权代表签字:
姓名及职务:
(请用正楷填写)
单 位 印 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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