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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2017-09-19 6页 doc 17KB 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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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 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 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 损的人民币。 第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 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 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 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 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 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 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营...
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规程
村镇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等 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 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 损的人民币。 第二条 各营业网点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 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 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 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 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 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 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三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营业网点都要设立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窗口,公示残缺 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不宜流通 人民币的挑剔,无偿为公众 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 绝兑换。 第二章 残损人民币的挑剔 第四条 按照《不宜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要求,完整券中 夹杂残损币比例不得超过5%,残 损币中夹杂完整券比例不得超过 3%。 第五条 各网点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 得入库,严防假币流入和长短款 差错的发生,对差错率高的网点 要通报批评。 第六条 现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如下: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 方毫米以上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 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 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 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 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 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 图案模糊不清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残损人民币的兑换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兑换时,必须做到两人共同办理,手续清 楚,责任分明,操作。 第八条 持有人将需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用透明白纸粘 贴票面背面,按真钞大小规格剪 切处理后,到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必须两人共同鉴定残缺污损人民币, 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 币兑换办法》规定的兑换标准无 偿办理兑换业务。不予兑换的残 缺污损币,应退回持有人。 第十条 持有人同意认定的兑换结果的,对兑换的残损币,网点应当面在票面的正、背两面 加盖“全额”或“半额”印章, 并在票面的正面加盖经办人名 章;对兑换的残损硬币,网点应 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 袋外封签加盖“兑换”印章及经 办人名章。 全额兑换的情况:能辩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 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 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币。 半额兑换的情况:一是能辨 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 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币;二是纸币呈正十字形缺 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 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总付 二分。 第十一条 持有人对网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营业 网点应出具《残损币兑换认定证 明》,并退回该残损币给持有人。 第十二条 无法鉴定残损币的真伪或无法认定兑换比例 的,网点应在认定证明上说明无 法办理兑换的原因,加盖网点业 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填写经办 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编 号后交持有人。 第十三条 持有人凭认定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人民银行应自收到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持有人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鉴 定书及可兑换的残损币到就近的 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四章 残损币的上缴 第十四条 残损币可与不能流通的人民币一同上缴但必须 成把,将残损币放在前面,不能 粘贴。成把的残损币每天可向运 营管理部现金运营科上缴,退出 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在人民银行 允许兑付的时间内可以随时上缴 现金运营科。 第十五条 上缴残损币时,填制一式两联“行部往来划拨凭 证”,加盖预留印签。红单联交运营管理部现金运营科,黑单联网 点留存。 第十六条 网点上缴的残损币,一经发现有意挖补、剪贴、拼凑等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应按 照假币收缴程序予以收缴。 第五章 主辅币的兑换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都要设立主辅币(或零钞)兑换窗 口,并有明显的标志牌,一般可 以由付款柜兼办,兑换业务繁忙 的网点可设置兑换专柜。 第十八条 办理主辅币兑换业务必须做到手续清楚、责任 分明。由临柜人员根据客户提出 的要求搭配券别,不论是大票兑 换小票,还是小票兑换大票,经 办员都要做到主动热情、不怕麻 烦,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进行办 理,并要注意兑入票币的真伪。 在客户复点完毕离开柜台前,不 得将兑入现金同其他款项混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村镇银行会计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 订。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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