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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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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目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 1992年12月30日财政部(92)财会字第69号文发布* *此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强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目录 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入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借记本科目(xx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入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入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入民币记账,实际取得入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入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入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 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变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益”科目。 三、本科日应接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接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入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入、承兑入、背书入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账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账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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