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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款

2017-10-13 11页 doc 27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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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款劳动合同终止条款 篇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款
劳动终止条款 篇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从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中可知,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当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因故终止、因不可抗力而终止、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着重分析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同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以及以往劳动合同终止引发的纠纷和案例。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您提供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及时帮助。 二、名词解释: 自然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所应取得的全部权利,合同期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种全面履行的合同终止,是终止的最完满形式。 因故终止:指劳动合同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而告终止。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而终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 1 中,由于主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意而终了合同。二、劳动合作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死亡等。三、经仲裁判决而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立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产生了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或虽然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 合同终止:通常通知,劳动未定期限或者不能依照劳动的性质或目的定期限的,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但以期间定报酬者,应依照下列规定的通知期限通知解约。惯例大致是:以日定报酬者,得于一日以前,次日终止合同,以星期定报酬者,得以星期末之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得以星期末三日前,以星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以月定报酬者,得于其月末之前七日,以其月末为终止期通行解约。以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定报酬者, 得于其期末的半个月以前,以其期末为终期,通知解约。其用人一方死亡破产或者转让其营业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得以一定预告期通知解约,并应通知解约的原因。特别通知,特别通知即为即时解约的原因。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同期限,因重大事由时,当事人可不经预告即时解约 2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通知 【案例】1997年8月,申诉人刘某被招聘到被申诉人某企业工作,后于2001年开始签订了《劳务书》。《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并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签订协议后,申诉人每月在被申诉人处领取工资1200元。单从2002年7月份开始,被申诉人在没有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申诉人的工资降至每月1000元。2004年3月31日,被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发出了《终止用工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诉人的用工合同期满,将终止用工合同。另外,申诉人提出,在申诉人工作的几年时间内,均有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按《劳动法》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并且,申诉人提交了节假日值班表。介于以上情况,申诉人遂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补发被申诉人降低的工资以及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于1997年8月至2004年3月在被申诉人从事内勤工作,由被申诉人发放固定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在工作中,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为被申诉人加班,应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被申诉 3 人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报酬约定不予明确,设法规避劳动法的约束。申诉人在工作初期每月1200元,但后来每月改为1000元,应该认定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被诉人在未与申诉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申诉人的工资,故此,申诉人请求返回被单方面降低的工资。合同届满,被申诉人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由于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诉人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付。劳动者在劳动期间,被申诉人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应予以缴纳。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是劳务合同到期终止,被申诉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必须在法定期限书面通知,申诉人以此要求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7条规定,企业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报酬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既为合法,同 时也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的约定。因此,不存在补发工资的问题。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补发加班工资的请求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表示认可。 仲裁结果:经仲裁庭主持解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诉人补发两申诉人加班工资每人9200元。 4 二、被申诉人在宁乡县养老保险中心为申诉人补缴从1997年8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养老保险费(单位负责部分)。 【评析】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从事内勤工作时,签订了《劳动协议书》,《劳动协议书》规定申诉人的工资是按月发放、申诉人必须服从被申诉人的工作安排、遵守被申诉人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申诉人的管理等,因此,应当认定该《劳务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历史合同期限(((((((四)、劳动报酬((((((”被申诉人在与申诉人签 订劳动合同时候约定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但没有约定每月发放固定工资。《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被申诉人根据单位经营状况调整申诉人的工资,且不违反双方《 劳动协议书》的约定,应予以支持。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至2004年3月31日终止,虽然被申诉人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但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到期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申诉人可以不给予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缴 5 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案例二:依法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也要合法 【案例】李女士1981年参加工作,1998年10月21日,和所在的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1998年10月21日至2002年10月22日止。2002年9月20日,物业公司发给李女士一张《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李女士: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2年10月22日到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及公司整体运作需要,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请在接到此通知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收到通知书当日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物业公司未予办理,之后就一直回家等物业公司通知来办理离职手续。李女士认为:我在2002年9月20日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接通知书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提前1个多月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支付我最后—个月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给予我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我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的工资。”物业公 司则认为:”我们没有提前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2002年9月19日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是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第40条的规定。因而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李女士之所以工作到2002年9月20 6 日,完全是其个人意愿。” 仲裁结果:物业公司支付李某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支付至合同到期时为止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至2002年10月22日期满,物业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向李某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做法本无不妥,但在通知书中规定,要求李某在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而自9月20日起计算,即使到第30日也未到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要求李某在劳动合同期内办理离职手续,且只支付李某工资至2002年9月20日,因此,物业公司实际已与李某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1号)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2年9月20日以后,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因此,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2002年9月21日至10月22日工资的申诉请求,仲裁委不能予 7 以支持。 案例三: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合同期满应否自然终止 【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洪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 1985年7月,顾洪飞从崇明县招工进入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1990年10月14日,顾洪飞在工作时腰部受伤,同年12月31日,该公司人事工资科书面承诺与顾洪飞继续一直签订用工合同,并安排合适工作予以照顾。1991年9月,上海港复兴装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劳动合同终止条款)卸公司与上海港船舶拖带起运公司合并成立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1992年12月顾洪飞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1997年9月2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顾洪飞作劳动能力鉴定,同年10月5日,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向顾洪飞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告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11月23日到期,且不再续订劳动合同。11月12日,经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顾洪飞符合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顾洪飞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顾洪飞于11月19日,向上海市 南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按约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经仲裁委裁决:上海港复 8 兴船务公司应当顺延与顾洪飞的劳动合同。对此,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顾洪飞诉称:1990年12月31日,原上海港复兴装卸公司根据其工伤的特殊情况,书面承诺一直签订用工合同。现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其无法接受。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其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其本人要求,企业应当顺延其劳动合同期限。 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辩称:根据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公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顾洪飞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要求法院予以认可。企业并按规定可给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洪飞系农民工身份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违背,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合同期满后,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根据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招聘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与顾洪飞终止合同,并无不当。对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的诉请,应予支持。顾洪飞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准予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与顾洪飞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判决后顾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9 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国务院虽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作了有关规定,但1995 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再以劳动者的身份而论。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50条规定及《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3条的规定,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合同,经劳动者本人要求,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直至上述情形消失。以上这些规定,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具体贯彻意见和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具体规范,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本案实际情况,应当适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所作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顾洪飞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即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与顾洪飞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 篇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览表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览表 10 篇三:劳动合同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一、 试用期间,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培训 1、乙方在甲方录用后,岗前培训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由甲方提供条件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培训前甲乙双方须签订《培训合同》或者培训协议,若乙方未按《培训合同》规定的服务年限服务于甲方,乙方应当按《培训合同》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 3、本条第2款中的培训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培训合格后由甲方支付,若不合格,则甲方不给予支付。 三、 保密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严守甲方的秘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资料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内外的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或将该资料用于不涉及乙方在甲方工作范围内的任何目的。 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持有的甲方的任何资料 11 应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拒不交还,甲方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手续。 3、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若乙方违反,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甲方的各项的规定作出处理。 2、因为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受到甲方的处分而进行的报复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应对甲方予以赔偿,后果均由乙方本人承担。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 2、虚领甲方的工资或其他报酬的;多报加班费、误餐费、差旅费的,协助他人进行此类行为的。 3、将补充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密资料用于未经甲方同意的用途,或拿走甲方或他人财物的。 4、挪用公款、盗窃甲方或他人财物的。 5、在向甲方求职过程中采取欺骗行为的。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按时足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劳动 12 义务的。 7、经单位考核,次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 8、严重违反甲方人事规章制度的。 六、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的、四十一条规定的。 2、未经甲方同意,接受甲方客户重礼的。 3、在本合同服务期内,为其他单位或主体工作的。 4、拒不服从甲方负责人或甲方部门负责人的合法指令的。 七、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其他情况下,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且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 八、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单位运作情况,结合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调整乙方的薪酬。在乙方待岗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当地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乙方待岗 13 超过三个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乙方的劳动关系,相关手续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办理。 九、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管理状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乙方应服从工作安排。调整后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重新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但是调整后的薪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时不得与其他单位或雇主有劳动关系,如果乙方隐瞒其与其他单位或雇主已有的劳动关系,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个人负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事项,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予以执行。 十二、其他情况甲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时间可以采取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多计发一个月工资视为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的方式。 本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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