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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2018-07-31 8页 doc 58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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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案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过千万。最近他遇到了理想对象,开始有了结婚的念头,却又怕结婚后若两人个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大失血,因而想在结婚前先签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 案例二:小娟在广告公司裡任职,工作十分忙碌,面对男友的求婚,小娟心裡十分徬徨,害...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协议书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书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结婚前是否可以先签订婚前‎‎ 案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过千万。最近他遇到了理想对象,开始有了结婚的念头,却又怕结婚后若两人个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大失血,因而想在结婚前先签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 案例二:小娟在广告公司裡任职,工作十分忙碌,面对男友的求婚,小娟心裡十分徬徨,害怕结婚之后家庭事业两头烧,会忙得完全没有自己的时间,甚至得放弃事业,因此想在婚前先与男友签订协议书,约定结婚后家务如何分工、家庭生活费支出如何分配等问题。 受到美国好莱坞明星流行签订婚前协议书的影响,加上现代人保障自我权益之意识日渐升高,许多男女在婚前也开始兴起签婚前协议书的念头。但须注意的是,因为我国法律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若是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之婚前协议书,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所以这种婚前协议书在法律上无效。简而言之,这种类似「预先订立的」是无效的,所以在案例一的情况,小王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这种约定内容,即使双方都同意且签订了,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但是在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婚前协议书还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我国民法就明文规定,对于夫妻之冠姓、住所、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等,都可以在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针对家务分工的问题,虽然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因不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仍是有效。此外,若约定外遇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金钱上的赔偿,只要协议内容不涉及「离婚」,这样的约定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案例二的情况中,小娟可以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婚后双方应如何分担家务,以及每个月双方应各负担多少比例的家庭生活费支出,避免其婚后会因家务繁重而须放弃工作,或家庭生活费分担失衡的问题。 但要提醒各位,婚前协议书的立意是在避免双方的婚姻生活不致因材、米、油、盐、酱、醋、茶等日常琐事引发争吵,破坏婚姻和谐,倘若双方都太过保护自我权益,婚前协议反而导致双方争吵继而分手,那就失去了婚前协议的美意了,毕竟婚姻生活还是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体谅、包容,才能永久经营下去。 婚前协议:提离婚者须赔10万 婚后反悔:协议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据《现代快报》报道,60多岁的王强和50多岁的李梅都曾离异,后经人介绍,两人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不过,两人结婚之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处理方式,还约定了如果谁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10万元。现在,王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李梅离婚,“至于婚前协议,那是不合法的。10万块我是不会给的。” 婚前先签协议 王强是某单位的退休职工,不仅有丰厚的退休工资,还有几套门面房,晚年生活无忧无虑。王强多年前与妻子离婚,老来没有一个伴,总觉得生活有点孤单。2004年,王强曾经有过一次黄昏恋,两人准备结婚时,王强考虑到以后可能有财产方面的纠纷,就要求签一份婚前协议,想要约定婚后AA制,这个要求被女方拒绝了。 2006年,王强又认识了李梅。李梅多年前离婚,家庭经济情况较差,靠每月几百元的退休工资生活。王强向李梅谈起“婚前协议”时,李梅想自己反正几乎一无所有,就同意了。婚前协议约定,王强的房 。婚后王强每月拿出产以后都由王强的子女继承,并约定“如果谁先提出离婚,就要赔偿对方10万元”1000元,李梅拿出100元,作为日常开销。 男方提出离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没想到,婚后没多久,两人就发生了矛盾。李梅说:“他经常不回家,说好的1000元生活费也不给我,现在物价上涨,我根本负担不起。”后来,王强把两人居住的房子租了出去补贴家用,然后租了一个价格较低的房子居住。李梅没想到,在出租房里住了没多久,王强突然消失,租期到了,李梅被房东赶走,只好到浦口租了一个更便宜的房子栖身。 正当李梅不知道怎么办时,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王强将她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开庭时,王强说:“婚前协议中其他条款都是有效的,只有一条无效,就是谁提出离婚谁就赔偿对方10万元,这与婚姻法中对离婚自由的规定不符。” 王强不愿赔钱,李梅傻了:“我文化程度低,婚前协议是他写的,现在他又要反悔,我今后该怎么办呀?”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文中人物为化名) 观点碰撞 协议有效?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丁明胜律师说,这份“婚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真实意思的示,也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以应当是有效的,王强应当赔偿李梅10万元。 协议无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也有律师表示,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婚前协议”中的任何附加条件,都不能违反法律。这份协议中,一方要取得10万元的赔偿,是以另一方提出离婚作为前提的,这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提出离婚一方的婚姻自由。所以,协议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 夫妻因一方过错离婚,另一方能以婚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吗? 基本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过,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本案中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是双方在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是毋庸置疑了。但是,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在婚姻法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以调整。它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那么,能否将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视为夫妻之间的一份契约,从而适用《法》来调整呢?也是不可以的。《合同法》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夫妻忠诚协议,虽然以合同的形式存在,但并不属于合同之债,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多数学者也认为,法院不应当受理夫妻“忠诚协议”的纠纷,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婚外情赔偿不能搞强制。 本案判决以后,鉴于社会各界的争论很大,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又专门出具了一份意见: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 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从这份意见中可以看出,上海高院实际上采取了与本案受理法院相反的做法,对夫妻“忠诚协议” 不予支持。但是,要想使这份意见在全国范围有效,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或者是制定一份新的 反映该精神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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