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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

2018-04-30 6页 doc 18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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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 信用卡 诈骗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案数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案件损失巨大。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且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案数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案件损失巨大。 (二)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分工细致。 ...
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
浅析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 信用卡 诈骗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案数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案件损失巨大。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且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较大。案数数量增多,涉案金额增大,案件损失巨大。 (二)犯罪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分工细致。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获取受害人的资料信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所有步骤,这种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三)犯罪主体成分复杂,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 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 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还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同时,信用卡诈骗案件,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二、信用卡诈骗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透支必须遵守信用卡的章程规定要求持卡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全资金并按规定支付利息,这是善意透支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信用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额度内透支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一)恶意透支构成要件的特殊情况 1、主体条件方面 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现在争论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想办信用卡好好使用,但是个人信用状况或是个人资料不完善,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核,证明文件或是手续上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都有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根据是否提供真实身份,“善意的骗领人”又可分为“瑕疵善意骗领”和“实质善意骗领”。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和不足,这样的善意骗领是可以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但是实质性善意骗领因为提供虚假申请人身份,一旦越线实施了恶意透支,就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这时就很难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那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就一样了。因此,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善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方面 1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这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3、客观条件方面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二)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在不同地点频繁使用、取现,每次使用取现的金额都在银行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 二是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弄虚作假,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伪造保函证明等,骗取发卡行的信任,从而领取并持有信用卡,之后进行恶意透支。 三是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异地恶意透支,是私相授受。 2 四是持卡人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另外还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勾结、持卡人与担保人采取交叉担保,也是恶意透支的常见方式。 三、恶意透支现象形成的客观原因 造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因我认为是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 因缺乏完备的信用体系,为减少风险,发卡行必须花费大量成本用于调查个人 信息,增加担保力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必须有一个拥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但这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可能产生的后果是,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不愿或不需使用信用卡,而资信状况差的人对于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却十分热衷,从而造成恶意透支甚至诈骗现象,给发卡行经营带来高风险。另外,发卡行会对资信状况差的客户有所戒备,当发卡行不接受他的信用时,最后的结果就是借贷行为不会发生,双方都没有收益。另外,资信制度缺乏造成的第二个严重后果是,资信程度不同的持卡人享受的服务缺乏差异,制约目前信用卡产业发展。因为发卡行不能真实地了解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就无法针对不同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目前,信用卡透支额度不能真正对不同资信状况的人予以差别服务,无法给予个人资信状况良好的人以更多的信用额度。因此,需要建立使每个人保持良好个人信誉的激励机制,要给资信状况良好的人更多的优质服务,使他们充分享受到信用卡消费的便利;对于失信行为予以必要的惩罚,使有不良记录的人受到限制。 四、如何防范恶意透支 (一)国家法律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并空前活跃,对我国整个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在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并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其中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尤其是诈骗犯罪比较突出,其中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为严重,又由于对此新类型犯罪的控制与防范机制尚未健全,导致一些犯罪分子乘 3 机作案,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越来越大、涉案面越来越广、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务之急就是要不断的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使金融立法不但符合当前的大环境,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以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执法理念作指导,从机械执法转向人性化的执法上,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破除只讲办案,不讲保护的旧观念,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银行控制 一是,提高技术水平,加快信息反馈速度。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存在许多漏洞,容易导致风险。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信用卡业务并没有联网运行,持卡人的异地消费比当地消费更为复杂,即使是象现在已经加入“银联”的银行,其客户在异地、异行的消费信息也不能及时反映到开户行,这样银行就难以全面、及时了解交易情况,更无从快速发送止付信息。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效的清算网络系统,及时发现和控制透支行为,并能迅速传递止付信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目前银行电子化联网还没普及,银行反映不灵敏等弱点,打时间和地区差,进行诈骗。银行在客户每一笔较大的透支发生后,可以向客户发送一份提醒注意的通知单,提醒其及时检查自己的资金状况和消费情况,预防疏忽大意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二是,严格资信审查。申领人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家庭财产月现金流量及 变现量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入门关。对申领人体检的身份证件应认真辨别其真伪。可通过面核实、电话访问、向有关单位和邻居查询等方式弄清申领人的真实身份,谨防申领人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必要时还可以建立持卡人信用档案,尤其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其信用状况恶化,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三是,对透支实行严格控制。当持卡人出现透支时,银行应及时提示其已经 4 透支,尽快补足存款,发卡机构应在透支后立即寄发透支通知书或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其情况。发卡行应对持卡人透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持卡人的透支情况,当出现风险事项时,便于及早防范。对于透支时间较长或透支金额较大的持卡人,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 四是,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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