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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涉税提醒发送: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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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涉税提醒发送:股息红利自查提纲[考试]涉税提醒发送: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本次股息红利税收专题检查工作企业自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凡发生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需对本企业2012年至2013年间的对外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一,定义及范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因为权益性投资而从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通过利润分配取得~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我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定调整为股息的“...
[考试]涉税提醒发送: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考试]涉税提醒发送: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股息红利自查提纲 本次股息红利税收专题检查工作企业自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凡发生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的居民企业需对本企业2012年至2013年间的对外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一,定义及范围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企业因为权益性投资而从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般通过利润分配取得~也包括其他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收益分配~如红股、红利、清算收入以及变相利润分配。股息还包括我国按防止资本弱化的调整为股息的“利息”。但公司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支付形式 按取得的形式分类~可分为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前者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后者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所得类型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 中国境内~在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取得年度利润分配。主要包括: 1.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外方股东,从其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 2.派发股息。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股息。 3.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如非居民企业投资的境内独资企业存在累积利润长期不分配~同时以各种名目分摊的方式变相向投资方非居民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情况,非居民企业将其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等转作再投资~增加居民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那部分。也包括境内被投资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因纳税评估进行纳税调整影响税后利润~从而影响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那部分。 4.清算剩余资产。企业清算过程中~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适用的企业包括: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5.特别纳税调整中认定为股息的那部分。 ,四,主要风险点 1.未正确确认纳税义务时点 中国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应于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自查时应重点关注源泉扣缴税款是否自应代扣之日起7日内申报缴税、是否存在作出分配决定后未实际支付或支付给境外指定的其他企业而未扣缴税款等问题。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直接再投资的未视同分配履行扣缴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用2008年及以后实现的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含上市公司送股情况,或直接再投资~其中属于外国投资者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查中应重点关注该部分是否依法按时扣缴税款。 3.利润汇往第三方未履行扣缴义务 非居民企业未直接收取股息~而是指定支付方将款项用于购买国内公司的股权、支付给境内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应征收企业所得税。自查中应重点关注该部分是否依法按时扣缴税款。 4.未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直接按协定税率扣缴申报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税率待遇,即低于10%税率,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按低税率执行。自查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而自行按低税率进行扣缴申报的情况。 5.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不向税务机关报告 已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若发生导致其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变化的~应重新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若发生变化的信息导致其不应继续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自查中应向已实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方了解是否存在发生导致其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变化~若有~则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立即停止享受或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或执行扣缴义务。 6.滥用税收协定 可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待遇的申请人必须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指的是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应属于“受益所有人”。税收上的导管公司:通常被认为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它仅在所在国,地区, 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一般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认定“受益所有人”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根据•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规定予以认定。 自查中应重点关注境外投资方是否属于设立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无实质经营的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等形式利用协定优惠条款进行税收规避的情况。 7.未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营业税等其他税费支出。自查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税前扣除不应扣除的税费或其他支出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8.有避税倾向的税收筹划 股息和利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较难判定~通常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各类债券所得不应视为股息。然而~如果贷款人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风险~其利息可被视为股息。对贷款人是否分担企业风险的判定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该贷款大大超过企业资本中的其他投资形式~并与公司可变现资产严重不符,债权人将分享公司的任何利润,该贷款的偿还次于其他贷款人的债权或股息的支付,利息的支付水平取决于公司的利润,所 签订的贷款没有对具体的偿还日期做出明确的规定。 存在上述情况时~我国可根据资本弱化的国内法规定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作为股息处理。自查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以支付股东借款利息等方式变相分配股息的情况。 二、除针对上述关于股息红利项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开展自查外~企业应对其他涉税问题一并进行自查。 附件:政策法规 ,一,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主要性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 4.•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 号),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10?7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14.•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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