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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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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 日内瓦 – 2005年 突尼斯 文件 WSIS/PC-1/DOC/6-C 2002年6月28日 原文: 英文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执行秘书处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 暂行议事规则草案 1. 按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第73号决议规 定,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在其2001年的会议上通过第1179号决议批准了国际电信联盟秘 书长关于分两阶段召开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建议。第一阶段峰会将于2003年12月10~12 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阶...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 日内瓦 – 2005年 突尼斯 文件 WSIS/PC-1/DOC/6-C 2002年6月28日 原文: 英文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执行秘书处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 暂行议事规则草案 1. 按照国际电信联盟1998年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召开的全权代表大会通过的第73号决议规 定,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在其2001年的会议上通过第1179号决议批准了国际电信联盟秘 书长关于分两阶段召开信息社会世界峰会的建议。第一阶段峰会将于2003年12月10~12 日在日内瓦举行,第二阶段峰会于2005年在突尼斯举行。 2. 联合国大会于2001年12月21日通过的A/RES/56/183号决议对国际电信联盟理事会通过 的、批准电联秘书长有关召开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建议的第1179号决议表示欢迎。 3. 联合国大会建议通过一个开放式的政府间筹备委员会为峰会进行筹备。该委员会将确定峰 会的议程、拟定宣言草案和行动草案,并决定其它相关利益方面参加峰会的方式方法。 4. 联合国大会邀请国际电信联盟领导峰会执行秘书处的管理工作及峰会的筹备工作。 5. 联合国大会邀请各国政府积极参加峰会的筹备工作,并尽可能派最高级别的代表出席峰 会。 6. 联合国大会鼓励联合国各有关机构——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任务组——为政府间的峰 会筹备工作切实贡献力量并积极参加峰会,并鼓励包括国际和区域机构在内的其它政府间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2 - 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为峰会的政府间筹备工作贡献力量并积极参加峰 会。 7. 执行秘书处采用德班大会和蒙特雷峰会的议事规则以及约翰内斯堡峰会的议事规则草案 作为制订附件中的暂行议事规则草案的基础。 8. 另外,为尽可能多解决问题,与驻日内瓦的外交使团进行了非正式的磋商。尽管该过程对 解决许多问题极为有益,但在若干悬而未决的问题上仍在进行磋商,特别是关于国家以外 的组织与实体参与的第十一章中的内容。这些问题在本文件中以方括弧标出。 9. 请信息社会世界峰会政府间筹备委员会在考虑上述各项内容的基础上审议附件所附的议 事规则草案。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3 - 附件 信息社会世界峰会议事规则草案 一、代表及证书 规则第1条 代表团的组成 1参加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以下简称“峰会” )的每个国家代表团和欧洲共同体 代表团应由一名代表团团长和其它代表、副代表和(视需安排的)顾问组成。 规则第2条 副代表和顾问 代表团团长可以指定副代表或顾问担任代表。 规则第3条 证书的提交 代表的证书及副代表和顾问的姓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至少在所确定的峰会 开幕日期一周前提交峰会秘书长。证书应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欧 洲共同体代表的证书应由欧洲委员会主席签发。 规则第4条 证书委员会 峰会伊始,应任命一个由九人组成的证书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应以联合国大会的 证书委员会为基础。该委员会应审查代表的证书并及时向峰会做出报告。 规则第5条 临时参加峰会 在峰会对代表证书做出决定之前,代表应有资格临时参加峰会。 1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邀请欧洲共同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峰会上欧洲共同体特别关心的问题的讨论。欧洲共同体不享有表决权,但可以提交应任何一国请求都可以付诸表决的提案。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4 - 二、官员 规则第6条 选举 峰会应从与会国代表中选举出下列官员:由东道国提名的主席一名、副主席十四名及 总报告人一名,这些官员应在确保总委员会代表性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以及另一东道国 提名的当然副主席一名。峰会亦可根据需要选举其他此类官员。 规则第7条 主席的一般性权力 1(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它条款所赋予她/他的权力外,应主持峰会的每场全体会议,宣布每 场全会的开幕与结束,提交会议需就其做出决定的问题,并视情况将问题付诸表决并 公布决定。主席应对程序动议做出裁决,并在此后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完全掌握会议 的事项、维持会议的秩序。主席可以向峰会建议终止发言人名单、限制发言人发言所 用时间及每一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发言次数、暂停或终止讨论、中止会议或休会, 并视情况向峰会提出其它动议。 2(主席在行使她/他的职能过程中依然受峰会的领导。 规则第8条 代理主席 1(如果主席不出席某一会议或该会议的某部分会议,她/他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代其行使主 席职能。 2(代行主席职能的副主席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规则第9条 主席的替换 如果主席无法行使她/他的职能,则应选举一名新的主席。 规则第10条 主席的表决权 主席或代行主席职能的副主席不得在峰会上表决,但可指定她/他的代表团的另一名 成员代其表决。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5 - 三、总委员会 规则第11条 总委员会的组成的构成 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总报告人组成。主席——或在她/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她/他 指定的一名副主席——将担任总委员会的主席。证书委员会主席及由峰会按照规则第45 条成立的其它委员会的主席可以参加总委员会,但没有表决权。峰会秘书长或由秘书长 指定的代表可以以顾问身份出席总委员会。 规则第12条 替代成员 如果主席或副主席无法出席总委员会的某一次会议,她/他可以指定其代表团的一名 成员出席这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如果峰会按照规则第46条成立的委员会的主席无法出 席上述会议,则这些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其副主席来替代其主席参加会议。 规则第13条 职能 总委员会应帮助主席处理峰会的一般性工作,而且应根据峰会的决定,确保峰会工作 的协调顺畅。 四、峰会的秘书处 规则第14条 峰会秘书长的职责 1([国际电信联盟秘书长]或她/他指定的代表将以峰会秘书长的身份参加峰会及其下属 机构的所有会议。 2(峰会秘书长可指定峰会秘书处的一名成员代其在上述会议行使职能。 3(峰会秘书长或她/他指定的代表应领导峰会所需的工作人员。 规则第15条 峰会秘书处的职责 根据本规则规定,峰会秘书处将具有下列职责: (a) 为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b) 接收、翻译并散发峰会文件; (c) 出版并散发峰会正式文件;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6 - (d) 草拟并散发公开会议的; (e) 制作并安排保存录音; (f) 安排峰会文件的保管与保存; (g) 完成峰会可能要求的所有其它一般性工作。 规则第16条 峰会秘书处的发言 峰会秘书长或指定的峰会秘书处的任何成员均可以[在符合规则第20条规定的条件 下,]在任何时候就任何正在讨论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发言。 五、峰会的开幕 规则第17条 临时主席 联合国秘书长或——或在她/他缺席的情况下——由其指定的人员宣布峰会首次会议 的开幕,并在峰会选举出自己的主席前主持该会议。 规则第18条 有关组织事宜的决定 峰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 (a) 通过峰会的议事规则; b) 选举峰会的官员并组成峰会的下属机构; ( (c) 通过峰会的议程,该议程草案在通过之前应为峰会的临时议程; (d) 决定如何组织峰会工作。 六、工作的开展 规则第19条 法定人数 当至少有三分之一参加峰会的各国代表出席一次会议时,主席即可宣布会议开始,并 允许进行讨论。只有在多数与会国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做出决定。 规则第20条 发言 1(未经主席事先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峰会上发言。主席可根据规则第21、22、24 -27条 的规定以及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按发言人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请发言人发言。 峰会秘书处将负责起草发言人名单。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7 - 2(讨论仅限于峰会目前正在审议的问题上。如果发言人的发言与所讨论的问题毫无关 联,则主席可以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 3(峰会可以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并限制每位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发言次数。 如果会上提出制定上述限制的动议,则峰会只能允许两位赞成这种动议和两位反对这 种动议的与会国代表发言,之后则应立即对动议进行表决。在任何情况下,主席在征 得峰会同意后,应将有关程序事宜的每次发言限制在五分钟内。如果限制讨论时间, 而发言人却超出了被允许的时间,则主席应及时请她/他遵守议事规则。 规则第21条 程序动议 与会国代表可以在讨论任何问题的过程中,随时提出程序动议,主席应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对此立即做出决定。与会国代表可以对主席的裁决提出抗诉。会议应立即对抗诉进行表决。除非多数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代表否决主席的裁决,否则主席裁决有效。代表在提出程序动议时,不可以就正在讨论的问题的实质进行发言。 规则第22条 优先地位 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或报告人可在发言人名单中享有优先地位,以阐明有关机构所做出的结论。 规则第23条 终止发言人名单 在讨论过程中,主席可以公布发言人名单,并在征得峰会同意后,宣布终止发言人名单。 规则第24条 答复的权力 1(尽管有规则第23条的规定,主席应在参加峰会的任何国家或欧洲共同体代表提出请 求时给予该代表答复的权力。[其它代表可获得做出答复的机会。] 2(正常情况下,按该条规则规定进行的发言应在有关机构当天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进 行,或在先于此时的有关议项讨论结束时进行。 3(一个国家的代表或欧洲共同体代表按该条规则规定在某一会议上就任何议项所作的 发言不得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时间应限制在五分钟之内,第二次发言限制在三分钟 内。 4(在任何情况下,代表均应尽可能发言简短。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8 - 规则第25条 暂停讨论 参加峰会的任何国家的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暂停正在进行的问题讨论。除提出动议的代表外,只能允许两名赞成暂停动议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与会国代表就动 议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28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规则第26条 终止讨论 参加峰会的任何与会国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终止正在进行的问题讨论,不论是否有其它与会国代表已表示要求发言。只能允许两名反对终止动议的代表发言,之后应按照规则第28条的规定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规则第27条 中止或暂停会议 在遵守规则第38条规定的前提下,参加峰会的任何一国代表均可在任何时候提出动议要求中止或暂停会议。不允许对这些动议进行任何讨论,应按照规则第28条的规定立即对这类动议进行表决。 规则第28条 动议的顺序 下列动议按其顺序优先于会上提出的所有提案或其它动议及程序动议: (a) 中止会议; (b) 暂停会议; (c) 暂停正在进行的问题的讨论; (d) 终止正在进行的问题的讨论。 规则第29条 提案和修正案的提交 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将提案和修正案提交峰会秘书长或她/他指定的代表,秘书长或其代表应将提案和修正案的副本发至所有与会者。实质性提案应在副本以峰会所有语言发至全体代表24小时之后方可得到讨论或就其做出决定,除非峰会另有决定。主席可以允许对修正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即使这些修正案尚未散发或在同一天散发。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9 - 规则第30条 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撤回 提案、修正案和动议的发起人可以在有关决定做出之前的任何时候撤回其提案、修正 案和动议,前提是并未对其进行修正。如此撤回的提案、修正案和动议可由任何代表重 新提出,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规则第31条 有关权限的决定 在符合规则第28条规定的前提下,参加峰会的任何一国代表提出的、要求决定峰会 是否有权通过提交给它的提案的动议均应在对该提案做出决定之前得到表决。 规则第32条 提案的重新审议 不可对已获通过或否决的提案进行重新审议,除非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 数代表决定对其重新审议。仅允许两位反对重新审议动议的与会国的代表的发言,之后 则应立即对该动议进行表决。 七、做出决定 规则第33条 [总体一致] [一致意见] 峰会应尽一切努力确保以[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的方式完成其工作。 规则第34条 表决权 参加峰会的每个国家均有一票表决权。 规则第35条 要求多数 1(根据规则第32条,峰会所有有关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均应由出席峰会并参加表决的三 分之二多数代表作出。 2(峰会所有有关程序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峰会和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做出,本规则另有 规定的情况除外。 3(如出现某一问题属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的争议时,主席应对该问题做出裁决。对这 一裁决提出的抗诉应立即得到表决。除非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否决主席裁 决,否则主席裁决有效。 4(如果表决的结果为票数各占一半,则该提案、修正案或动议应被视为被否决。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0 - 规则第36条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表”一词的含义 在本规则中,“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表”一词的含义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代表。投弃权票的代表被视为未参加表决。 规则第37条 表决方式 1(正常情况下,峰会应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但任何一国代表均可以要求唱名,唱名时 按照参加峰会各国名称的英文字母顺序进行,自主席抽签抽到的代表团名称开始,规 则第44条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所有唱名中,应唱到所有国家的名字,其代表应 回答“是”、“否”或“弃权”。 2(当峰会使用机械/电子方式表决时,无记录表决将代替举手表决,记录表决将代替唱名。 各国代表可以要求进行记录表决,峰会应不再对参加峰会国家实行唱名的情况下进行 这种表决,除非各国代表另有要求。 (所有参加唱名表决或记录表决的国家的意见均应加入到会议的任何记录或报告中。3 规则第38条 表决的进行 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任何代表都不得干扰表决过程,提出与表决程序有关的程序动议的情况除外。 规则第39条 2表决的解释 与会国代表可以在表决开始前或表决完成后作简单的、内容仅与解释其表决有关的发言。主席可以限制作这种解释的发言时间。提出某一提案或动议的一国代表不得就其对该提案或动议的表决作解释发言,除非该提案或动议已被修改。 2 如以 [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则应以类推方法应用该款。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1 - 规则第40条 提案的分开 与会国代表可以提出动议,要求对某一提案的某部分单独做出决定。如有另一与会国代表反对,则应对划分提案动议进行表决。仅允许两名赞成该动议的代表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与会国代表发言。如果动议通过,随后批准的提案的其他部分应提交峰会,以便峰会对整个提案做出决定。如该提案的所有执行部分已被否决,则视为整个提案已被否决。 规则第41条 修正案 如果一个提案仅对另一个提案的某部分进行补充、删除或修订,该提案则视为另一个提案的修正案。在本规则中,“提案”一词被视为包括修正案,除非另有规定。 规则第42条 3修正案的表决顺序 如对某一提案提出修正案动议,则首先应对该修正案进行表决。当对一提案提出两项或多项修正案动议时,则峰会首先应对实质上与最初提案关系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之后对关系次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依次类推,直到完成所有修正案的表决。但在通过一项修正案即意味着否决另一项修正案时,则不对后者进行表决。如通过一项或多项修正案,则应对经修正的提案进行表决。 规则第43条 4提案的表决顺序 1(如对同一问题提出两项或多项提案,而非修正案,则应按提交的顺序对这些提案进行 表决,除非峰会另有决定。峰会可在一提案的每次表决之后,决定是否要对另一项提 案进行表决。 2(经修订的提案应按原提案的提交顺序进行表决,除非修正案在实质内容上与原提案相 去甚远。在后一种情况下,视原提案予以撤回,同时应将经修订的提案作为新提案处 理。 3(如有动议要求对某项提案不做出决定,则应先对此动议进行表决,然后对该提案进行 表决。 3 如以[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则应以类推方法应用该款。 4 如以[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则应以类推方法应用该款。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2 - 规则第44条 选举 所有选举均应以秘密表决方式进行,在没有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峰会决定对会议一 致同意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直接进行选举,不举行秘密表决。 规则第45条 1. 在同一时间、根据同一条件填补一个或多个选举位置时,那些在有多数参与表决的第一轮选举中获得最多票数(且人数不超过这些位置)的候选人将获选。 2. 如果获得多数票的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待填补的位置,应再进行投票,以填补剩余的位置,候选人应限为上轮获得最多票数者,人数不应超过待填补的位置的两倍。 八、下属机构 规则第46条 其他委员会和工作组 1(峰会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可视需要成立此类委员会和工作组。 2(各委员会均可成立分委员会和工作组。 3(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均可有每个参加峰会的国家和欧洲共同体的一名代表参 加。各国及欧洲共同体可以视需向上述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派出副代表和顾问,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规则第47条 官员 各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应选举各自的官员,规则第4-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规则第48条 法定人数 1(在至少有[四分之一] [三分之一]参加峰会国家的代表出席会议时,委员会主席即可宣布会议开幕并允许进行讨论。须在参加峰会的多数国家代表出席会议时方可做出决定。 2(总委员会或证书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将构成法定人数,条件是他们应为与会国的代表。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3 - 规则第49条 官员、工作的开展和决定的做出 上述第二、六 (规则第19和29条除外)和七章中所阐明的规则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适用于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程序,但有以下例外: (a) 总委员会和证书委员会主席可以行使表决权; (b) 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应尽一切努力以[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的方式完成其工 作。如无法实现[一致意见] [总体一致],则应由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多数代表做出 有关决定,但一提案或修正案的重新审议应由规则第32条规定的多数做出决定。 九、语文与记录 规则第50条 峰会的语文 峰会的语文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规则第51条 口译 1(以峰会的一种语言所作的发言应被口译为其他各种语言。 2(与会者可以用峰会以外的语言发言,但该代表应提供将其所用语言口译为峰会任何一 种语言的服务。 规则第52条 正式文件的语言 将以峰会的各种语言提供峰会的正式文件。 规则第53条 会议录音 应对峰会和委员会的会议进行录音并加以保存。除非峰会和有关委员会另有决定,不得对峰会或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进行录音。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4 - 十、公开和秘密会议 总原则 规则第54条 峰会的全体会议和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有关机构另有决定。峰会全会在秘密会议上做出的所有决定应在全会后的最近的一次公开会议上公布。 规则第55条 作为一般原则,总委员会或证书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会议应秘密举行。 规则第56条 有关秘密会议的公报 秘密会议结束时,有关机构的主席可以通过峰会秘书长或由她/他指定的代表发表公报。 十一、其他与会者及观察员 规则第57条 各实体、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已接到联合国大会的有效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所有国际大会会议和工作的其它实体的代表 各实体、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已接到联合国大会的有效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所有国际大会会议和工作的其它实体指定的代表有权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58条 专门机构的代表 专门机构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对属于其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5 - 规则第59条 其它政府间组织的代表 如果议事规则中对欧盟未作另行规定,应邀参加峰会的其它政府间组织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对属于其活动范围内的 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60条 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代表 相关的联合国机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对属于其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61条 5[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第一种选择 [1. 经认定有资格参加峰会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峰会和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并经该机构批准],此类观察员可就其特定权限方面 2. 在有关机构会议主持人的邀请下[ 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如果要求发言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太多,则应自行组成各种团体,通过发言人讲话。] 第二种选择 [1. 经认定有资格参加峰会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对属于其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6 - 2. 如果要求发言的非政府组织数量太多,则应自行组成各种团体,通过发言人讲话。] 规则第62条 [企业实体的代表] 第一种选择 [1. 经认定有资格参加峰会的企业实体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峰会和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2. 在有关机构会议主持人的邀请下[并经该机构批准],此类观察员可就其特定权限方面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如果要求发言的企业实体数量太多,则应自行组成各种团体,通过发言人讲话。] 第二种选择 [1. 经认定有资格参加峰会的企业实体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对属于其活动范围内的问题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2. 如果要求发言的企业实体数量太多,则应自行组成各种团体,通过发言人讲话。] 规则第63条 区域性委员会准成员 区域性委员会准成员指定的代表可以作为观察员参与峰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分委员会或工作组的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规则第64条 书面声明 议事规则第51至57条中所指的代表提交的书面声明应由秘书处按照声明提交的数量和语言峰会会址散发给所有代表;但是,代表某一非政府组织或企业实体提交的声明只有在与峰会的工作有关并且所涉及事宜是该非政府组织或企业实体具有专长时,该声明方可散发。 十二、中止和修正议事规则 规则第65条 中止方式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 17 - 峰会可以中止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条件是提前24小时发出有关这种中止提案的通知。 如没有与会国代表提出反对意见,该条款则可放弃。中止应有具体明确的目的,并应限 定在实现该目的所需的时间内。 规则第66条 修正方式 在总委员会就所提议的修正案做出报告后,可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多数代 表做出决定,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 C:\convert\temp\603268853.doc 24.02.13 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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