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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f__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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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xf__孩子和抚养费问题6xf__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一、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 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在这里大体介绍一下: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
6xf__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6xf__孩子和抚养费问 一、 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 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在这里大体介绍一下: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 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 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 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 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 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 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 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 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 抚养费支付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 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 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 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 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 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 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 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 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 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 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 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三、 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掌握?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 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 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 孩子的探视权。 四、 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 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五、 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 价上涨的幅度了。 六、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抚养费的理由吗?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比如, 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养费的念头。 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要求的。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 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私 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八、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 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 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对于一般离婚案件,涉及到孩子抚养的问题都包括在了其中。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 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但感情是理性的,从唯物论角度 来讲,属意识而非物质,若无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同时也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 由裁量权,易导致判决的失衡。为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的指标",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也应该侧重这些硬性指标: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 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因为感情的事是复杂的,以上规定只是其中的几种,难免以偏概全,为此婚姻法还规定了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作者认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 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 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 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 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 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 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谓过错系指: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 以夫妻名义则构成第(一)项所说的"重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限额。但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以下因 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 持婚内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 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离婚协议签订须知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 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4.子女抚养和教育;5.住房的归属;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二、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3、办理过结婚登记;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 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 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 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 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 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 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证的法律效力1、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当事 人即具备再婚的条件.2.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3、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 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五、注意事项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 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 权益。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办理。4、本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 离婚中的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三国时代。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南史》记载着南朝梁武帝萧衍之子萧综滴骨认亲的故事:萧综的母亲吴淑媛原来是齐宫东昏候的 妃子,因其貌 美又有才学,被武帝看中,入宫后七月即生下萧综,宫中都怀疑非武帝亲生,萧综 长大以后,去盗掘东昏候的坟墓,刨出尸骨,用自已的血液滴在尸骨上,见其果真能渗入尸骨中, 萧综半信半疑,后又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子,用自己的血在儿子的尸骨进行试验,血液仍能渗入骨中;于是深信不疑。后来萧综投奔北魏 ,改名萧缵,并表示要为东昏候服丧三年。萧综是否为东昏候 的亲生子,不再重要,现更已无法考证。但滴血认亲的不科学性,已为人之公认。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已完全掌握了通过基因分析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目前国内外 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主要有:1、血型检验。即血液中各种成分的遗传多态性检验。主要包括: 红细胞抗原分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分型、红细胞酶型及血清型。2、DNA多态性检验。主要是指有DNA指纹分析技术和聚合酶链式反应技术(PCR),应用的检材可以是血液、精液或者是毛发等组织。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 离婚诉讼中,造成亲子鉴定的现像主要原因是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亲生。这类现 像确实存在,且有上升趋势。导致这种现像的上升主要是由于社会的变革,人们婚姻观念与爱 情观念的嬗变,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出现同居和婚外情,甚至"一夜情"。根据上海血液中心上海市输血研究所2002年的资料表明,在要求鉴定的当事人中,有10%是女子带着孩子和丈夫的毛发 来做鉴定。她们怀疑自己的孩子是自己一夜情的结果,以求排除自己心底里的疑虑,由此可见一斑。 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是独立 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提定的指定的举 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提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 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 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 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 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 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 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 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至于对一方不配合作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会强制作亲子鉴定。但男方可采用举用举证办法 强妙地向法院提供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举证不能,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妻子所生的孩子,则推定为婚生子女。男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1、提供夫妻双方及子女的血型证据;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真接否定亲子关系。如父母亲均为O型,其子女为A型的,根据OO型结婚不可能产生A型的遗传规律予以排除亲子关系。 2、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夫妻双方 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至于对于那些单方与子女私下去作亲子关系鉴定,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在 对方否认的情况下是不会作为证据予以认定的。对此,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男方向法院提供这方 面证据后,男方又向法院申请鉴定,女方拒绝鉴定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应推定该证据成立。也可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亲子鉴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面,足可以对那些并非红杏出 墙的妻子带来严重的情感伤害,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至于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亲子鉴定的,则无可 厚非。根据不存在什么大男子主义倾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确认侵权关系,这一行 为反过来有利于道德建设。要像刹制包二奶的歪风邪气一样,刹制女性对丈夫的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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