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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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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5、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6、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三、“全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 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试算每个帐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 若配售比例,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 配售比例?,(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证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正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证监会发行部,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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