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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017-08-30 2页 doc 11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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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听证组织机构:本局法制科系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负责本局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听证组织机构:本局法制科系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负责本局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直接到告知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直接到告知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听证规则 1、本局将自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于八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公开进行。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顺序进行。 3、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责任部门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54号 邮编: 361004 电话: 580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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