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频率-广州政府
附件1
广州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
清洗翻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适用本办法。
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划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
刷或者整饰~使其外表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设施~是指地铁地面设施、公交候车设施、停车场,棚,、道路照明、指示,警示,牌、栏杆岗亭、视频监控、电力、通信、绿化、消防、环卫、文体休闲等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以及管线、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管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安全监督、财政、物价、文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的日常巡查
~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洗翻新责任,对依法应当给予处罚或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经费保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整洁、美观~支持、配合城市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并有权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整洁、美观的行为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管理部门处理。
其他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七条(清洗责任主体)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是清洗翻新的责任人。
,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
,三,建筑物属于单位出售的公有住宅的~向单位购买公有住宅的买受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该建筑物的未出售部
分~出售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
,四,尚未进行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建设单位是清洗翻新责任人。
,五,公共设施的设臵单位是清洗翻新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存在多个清洗翻新责任人的~各责任人清洗翻新的面积和范围的分配~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一致的~由各责任人共同承担清洗翻新责任。
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燃气、电力、通讯、供水、排水、有线电视以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权属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清洗翻新责任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工作~并对所属管线、设备进行清洗翻新。
第八条 (委托清洗)
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清洗翻新责任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建筑物、构筑物清洗责任进行约定~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清洗内容、次数及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建筑物、构筑物清洗责任。
第九条(清洗翻新基本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翻新~确保达到下列要求:
,一,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清洁作业的行业标准,
,三,无明显污迹、严重积尘或者严重变色,
,四,无表面残损、脱落或者装饰材料剥落,
,五,无乱搭建、乱改、乱挂、乱贴、乱涂、乱刻。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应当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洗剂~清洁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饰翻修~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耐久美观、具有自洁性能的建筑涂料和材料。
第十条(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频率)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清洗翻新: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类材质的~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小区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6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2次。
(二)外立面为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他材质的~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小区建筑每年不少于1次、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1次。
(三)外立面为涂料幕墙的~除按前项规定进行清洗外~涂料超过保质期的应当重新粉刷~无保质期的~至少每4年涂装出新一次。
,四,对文物和历史建筑进行清洁的~应当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已统一组织完成清洗翻新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定期清
洗翻新的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清洗翻新频率)
公共设施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清洗一次~每两年翻新一次。
环卫、公交候车设施、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月清洗一次~城管、交通、文体、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清洗翻新办法。
各类路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清洗:
(一)桥梁及高架路至少每三年一次。
(二)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至少每年一次。
(三)人行道至少每年两次。
(四)限高龙门架、道路栏杆至少每年四次。
(五)道路隔音屏至少每年六次。
公共设施主体破损的~应当予以修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及时清洗)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表面存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以及明显污渍的~清洗翻新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洗。
第十三条 (统一整饰翻新)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政府的工作
~统一组织开展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整饰翻新工作。
第十四条(统一整饰翻新方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指引要求~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统一整饰翻新方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整饰翻新方案时~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保障)
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整饰翻新工程开支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管线整饰)
新建各类管线应当在地下埋设~但不宜地下埋设的电力管线除外。
权属单位对已建的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埋设,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管线~应当进行整饰~保持整齐完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权属单位逐步进行改造或者整饰。
第十七条 (空调设置)
空调设施位臵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留的空调设施位臵以外安装空调设备。未预留空调设备位臵的~应当按照安全、整齐美观的要求设臵。
对已安装的空调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 (防盗网设置)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臵防盗网应当遵守规划、消防等有关规定~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广州市防盗网设臵管理办法》的要求。
已建成的防盗网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记录档案管理)
清洗翻新责任人应当建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记录档案~并在档案中载明定期清洗翻新的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并检查清洗翻新责任人的清洗翻新记录档案~督促清洗翻新责任人定期清洗翻新。
第二十条(日常监控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加强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监控~并通过公告提示、书面
等有效方式~提醒清洗翻新责任人按时开展清洗翻新。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城市容貌造成影响的~应当要求清洗翻新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洗翻新。
清洗翻新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清洗翻新。
第二十一条(规划审批)
对重点地区和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整饰翻新涉及改变原建构筑物体量、色调、造型、结构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申报批准。
第二十二条(施工审批)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饰翻新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工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公共设施整洁、美观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第十三条规定统一组织开展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翻新工作的,
,三,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清洗翻新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清洗翻新~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完成清洗翻新~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