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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哈尔滨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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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哈尔滨落户政策外地人哈尔滨落户政策 我局现行落户审批政策、流程、时限及身份证办理、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相关规定 来源:办公室 更新日期:2013.2.27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便民利企若干规定 第一条 应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教育厅或省、市人...
外地人哈尔滨落户政策
外地人哈尔滨落户政策 我局现行落户审批政策、流程、时限及身份证办理、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相关规定 来源:办公室 更新日期:2013.2.27 一、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便民利企若干规定 第一条 应届统招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凭报到证,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二条 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自愿来哈市工作的,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学位证,职称证或晋升职称评审表,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三条 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经哈尔滨市政府或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大哈东新区等以及各类产业集群区)中的各类企业招录、引进、调转、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科技人才(如IT人才、动漫科技人才等)以及特殊技术工种所需的特殊人才,凭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市、区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接收 单位证明,高级技师或技工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开通绿色通道,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随来随办。 第四条 外埠自愿来哈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等,凭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或省、市人才中心的落户介绍信,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到哈尔滨市政府(含)以 上表彰奖励,被评为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项荣誉(省级、国家级亦按此执行)以及被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年度内评为“十佳”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可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勇敢市民、“十佳”先进人物等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分局和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进行调查,签署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在哈市购买约15万元人民币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房产所在地 派出所申报,为产权所有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依法购买二手房的,产权证地址上原房主户口迁出后购房者方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落户。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夫或妻一方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只要依法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夫妻投靠,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夫或妻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八条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子女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 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父或母,由哈市八区内的父或母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父或母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落户人和父母户口簿、身份证、父母的结婚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体弱多病,已下岗或提前病退等情况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投靠哈市子女,可到哈市八区内的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1、哈市八区内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的,投靠人落非农业户口。 2、哈市八区内子女是农业户口的,投靠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父母双方投靠子女的需提供)、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和父母的退休证或下 岗证或病退手续等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政府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等房产被依法动迁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农业人口,在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房产(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部门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成建制征用并获得合法补偿的失地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安置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土地部门出具征地证明,由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组织协调,市局户政管理支队采取现场办公方式统一进行办理。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与政府土地部门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入户通知单、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有承包土地并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但具有农业户籍身份的农业人口,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后,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乡、镇土地部门出具无土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 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哈市八区十县(市)范围内,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非农业户口。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出具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官)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由同一户口簿上的监护人陪同,持户口簿和监护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分、县(市)局办证大厅或辖区派出所办理;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丢失补领、换领二代证的,可由监护人持办证人户口簿到市局或分、县(市)局办证大厅直接办理,同时由监护人在办证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十六条 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群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上门服务办理。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捎办服务。 第十七条 凡是已办理过二代证的,人口信息系统又有符合制证要求的照片,办证人在外地工作或身体等方面原因不能亲自到哈市公安机关办证的,可由其配偶、 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持办证人《居民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安机关申请代为办理,同时由代办人在办证申领表上签字认定,无需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 缩短二代证办证时限,快证10个工作日,慢证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缩短办理临时身份证时限,市局三个办证点,由原来的三天取证缩短为上午受理下午取证,下午受理次日取证。平房、呼兰、阿城区和十县(市)当天受理当天取证。 第二十条 凡是涉及哈尔滨市政府及各区、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其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只要户籍在哈市范围内,因公务急需办理身份证,办证人由于在外地等原因不能前来办证的,可委托各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工作人员或相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代办,被委托的工作人员可凭委托人的委托书,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身份证管理科情况,由身份证科安排专人到省厅制证中心进行协调,以最快速度办理。其中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的,本人提出申请,各级户政部门或相关派出所,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上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户政办证窗口,每周六9时至11时30分,接待群众办证;为了满足学生和没有时间办证人群以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的办证需求,每年的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各设两个工作日(届时公布具体时间),接待群众办证。 第二十二条 由派出所审批的户口变更、更正项目:18周岁以下的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姓名的;公民姓名系繁体字改为简体字,冷僻字要求变更、更正的;音同字不同要求变更、更正的;原户口登记使用的“曾用名”变更为姓名的;居民身份 证原件与户口登记项目不符需要更正的。 第二十三条 由分、县(市)局户政部门审批的户口更正项目:属历年换发居民户口簿笔误、微机录入错误,有哈市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作为依据,需更正姓名、年龄、民族的。 二、出生、收养、居住、复员转业等落户 (一)派出所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四条 父或母凭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婴儿随父母或随父随母落户。 1、一周岁以内(含跨年度)出生婴儿由父或母直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随来随办。 2、一周岁以上6周岁(含)以下出生未落户的,由父或母到派出所申报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上述年龄段非婚生子女落户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往届、重新改派遣大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凭报到证或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报到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或省教育厅或省、市人才中心的大专(含)以上毕业生落户证明,迁移证、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介绍信。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分、县(市)局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六条 6周岁(不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持依法取得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18周岁(含)以下,因未办理或丢失等情况无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后持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落户的,由父或母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述年龄段非婚生子女落户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服役期满10年(含)以上的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民政部门复员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有接收单位的出具接收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复员军人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分局户政科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外埠人员只要在哈市十县(市)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含租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 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非农业户口。 1、已在十县(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十县(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十县(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结婚证、原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的落户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利税达10万元(含)以上,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发明专利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专利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达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 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一条 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金额达5万美元(含)以上,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依法缴纳税款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投资者的亲属6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两年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人员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解决夫妻分居两地,通过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工人,可到哈市一方夫或妻户籍地派出所申报,为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和双方户口簿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三条 通过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可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人才或所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本科学历、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职称证或职称评审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人员)调动落户的视情需提供省、市组织或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哈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四条 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的转业军人,经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在哈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2、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 视情需提供省、市人事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军人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含自主择业),接收单位证明,军人身份证编码表,原籍户口注 销证明,转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五条 正连职(含)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含)以上的士官(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可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1、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军官证、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接收单位的需提供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落户信和接收单位证明。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由本人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六条 外埠人员被哈市各区政府评选为“十佳”等各类先进人物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为本人办理落户。 1、已在哈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哈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哈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省、市、区人才或评选单位集体户落户。 4、在哈市租房居住的,经房主同意,可到租房地派出所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评选单位证明,“十佳”等各项荣誉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主同意入户证明的原件以及复印件。由评选单位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由户政支队转相关分局和派出所予以调查核实后按时限上报。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七条 在哈市八区范围内居住并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 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在六、七十年代因各种原因被遣返原籍或下放到农村,户口已迁出,后又返回哈市居住生活的,在哈市有合法私有产权住房,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房屋所有权证,下放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局户政科,分局户政科审核签署意见并网上流转,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九条 1、收养人收养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14周岁(含)以下的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后,由收养人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 哈市八区内收养人是非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落非农业户口。 哈市八区内收养人是农业户口的,被收养人原户口性质不变。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民政局收养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收养人收养户籍地在哈市八区以外超过14周岁(不含)以上人员,按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证,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其收养人代为表达意愿),可由收养人凭依法办理的收养公证书到其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收养落户。 视情需提供收养落户申请,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申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条 18周岁(不含)以上出生未落户口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凭原始出生证或血缘关系证明(包括亲子鉴定、学籍档案等)到父或母户籍地派出所申报落户,落户人的户口性质与哈市八区内父或母的户口性质一致。 视情需提供落户申请,原始出生证或血缘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如无原始出生证或原始学籍档案的,建议做随父或随母亲子关系鉴定,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做亲子鉴定的,由责任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3份(含)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如随父或随母落农业户口的需出具村委会同意落 户证明。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一条 具有哈市户口登记的公民,因在历次户口整顿、换发居民户口簿以及人口信息录入过程中遗漏户口登记的,通过补录程序落户。 1、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有其现行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的,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有老式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人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派出所相关户口档案原件的,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两名民警综合调查报告,完整的老式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人口卡、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派出所相关户口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流程时限: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录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网上流转,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分、县(市)户政(治安)科(大队)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政策规定最终解释权在哈尔滨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 咨询电话:87661537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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