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 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 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
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 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
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
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
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
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 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
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的程序和收费标准
一、 户口办理程序、时限
(1)户口迁移: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
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 跨市县(区)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
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
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2)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和房产证明。
(3)新生婴儿落户: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持父母《户口簿》、《准生证》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
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
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复婚证件。
(5)16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凭父母或监护人申请,
当事人《户口簿》。
(6)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凭省、市高、中等院
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
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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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
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
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
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
移证》。
(7)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
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
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8)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根
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
知书》。
(9)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
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
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10)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
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
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
书》。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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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
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
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
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投靠方《户籍证明》。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
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
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
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
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将户
口迁回的,凭《户籍证明》,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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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
当事人《户口簿》。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
及单位劳
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
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3)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
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
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
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
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
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凭
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
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
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
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
户口注销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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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凭本人申请报告、
《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
照,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申
请,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
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
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8)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
管理部门,其内部人员异地调动(即:企业内部调动)落户:
凭申请报告、单位内部调动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户
口簿》。
(9)其他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
关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规定的
条件和手续,应当场予以办理。对材料不全的,应先受理,
待补全手续后确保第二次办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的事项:只要符合条件,所规定的材料齐全,派出所必须在
三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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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批复给派出所,派出
所必须在接到批复即日起三天之内告知当事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
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
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
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
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3)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
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
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4)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
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申领临
时身份证的公民,应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核验居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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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簿,交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填写《临时身份证
申领登记表》后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
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申领
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
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由多层聚酯材料复合而成的单页
卡式证件,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制作,证件尺寸设计为85.6mmX54.0mmX1.0mm。证件正面(名称面)设计有签发机关
和有效期限两个登记项目,证件背面设计有姓名、性别,民
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和本人
相片7个登记项目,证件颜色从左至右为浅蓝色至浅粉色再
至浅蓝色,显得清新淡雅、纯朴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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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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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标准
户口迁移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准迁证 6元/张 赣价费字[1992]201号 公共户口页 1元/页 赣价费字[1992]201号 户口本工本费:5元/本 赣价费字[2000]46号 户 籍 证 明 :3元/张 赣价费字[2001]87号 微机管理户口微机打印费:4元/人 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
暂住证工本费: 每证5元 计价格[2002]633号 门楼牌收费标准 赣发改收费字[2004]32号
1、楼牌(900mm×500mm加外沿边宽25mm)每块350元(长余辉时间为7小时以上),安装收费每块30元(含旧牌拆除费用);
2、大号门牌(600mm×400mm加外沿边宽15mm)每块180元(长余辉时间为7小时以上),安装收费每块5元(含旧牌拆除费用);
3、中号门牌?(360mm×240mm加外沿边宽13mm)每块84元(长余辉时间为7小时以上),安装收费每块5元(含旧牌拆除费用);
4、中号门牌?(240mm×160mm加外沿边宽12mm)每块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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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长余辉时间为7小时以上),安装收费每块5元(含旧牌拆除费用);
5、小号门牌(150mm×90mm加外沿边宽12mm)每块15元(长余辉时间为7小时以上),安装收费每块1.5元(含旧牌拆除费用)。
1、申领、换领二代证
20元/证 赣财综〔2005〕22号
2、丢失、损坏补领二代证
40元/证 赣财综〔2005〕22号
3、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赣财综〔200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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