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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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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2009年第7期(总第125期) 检察论坛 属于劬机动车傍还是"4P机动车傍 近年来,电动车作为一种轻 便的交通工具,被社会大众广泛 接受和使用.同时,作为一种新 生事物,国家尚未进行严格监 管,各电动车厂商不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生产,制造出的电动 车在技术参数上差别甚大.对电 动车的认识不同也会在刑事司法 —— 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肖恩 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 ,案情简介 ...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2009年第7期(总第125期) 检察论坛 属于劬机动车傍还是"4P机动车傍 近年来,电动车作为一种轻 便的交通工具,被社会大众广泛 接受和使用.同时,作为一种新 生事物,国家尚未进行严格监 管,各电动车厂商不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进行生产,制造出的电动 车在技术参数上差别甚大.对电 动车的认识不同也会在刑事司法 —— 关键看电动车的最高时速 肖恩 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在重庆市黔江区 城内盗得电动车一辆.邓某将该 车改装销赃未果后,以40O元的 价格抵账给事前知情的被告人左 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 币2200元.另查明,左某还有一 起与邓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二,主要问题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被 告人左某以盗窃罪的共犯移送审 查起诉,对左某同意邓某将盗窃 得来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抵 账的行为没有认定. 左某的行为肯定是掩饰,隐 权利(第2步)——行为人在所盗 财物之上的权利是否与失主的占 有事实发生冲突且能否与之进行 抗衡(无这二者冲突的时候则不 考虑)(第3步)——行为人之行 为是否具有相当的合法的理由来 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第4 步)——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构成 盗窃罪(结论).在作第3步判断 时,其规则为,失主的不法占有 无法与行为人对财物拥有的合法 权利进行抗衡,反之,失主的合 法占有则优越于对财物无任何权 利的行为人.而当出现失主的合 法占有与行为人对财物拥有的合 法权利相冲突且无法判断时,则 进入第4步.在作第4步判断时, 应当综合行为人行为的必要性, 紧急性以及手段的相当性等因素 考虑从而得出结论.同时,第3步 的判断往往成为第4步行为人能否 排除其违法性的依据.结合上述 3个案例,将该判断路径具体操 作如下: 对案例1的判断路径应为: B对A之电脑的占有为明显的不法 占有——第三人C在所盗电脑之上 无任何权利——第三人C没有相当 的合法的理由来排除其盗窃行为 的违法性——C之行为构成盗窃 罪. 对案例2的判断路径应为: 有权机关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对 车的占有为合法占有——A对该 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前述二 者发生冲突(谁占上风,无法确 定)——作为未履行相关行政义 务的违法行政相对人的A,无相 当的合法的理由排除其盗窃行为 的违法性——A之行为构成盗窃 罪. 对案例3的判断路径应为: B对财物的占有系明显的不法占 有——A对财物拥有合法的所有 权——A对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明 显优越于B的不法占有——作为财 物合法主人的A具有相当的合法 的理由来排除其行为的违法 性——A之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 人民检察院) FALUYUJIANDU 2009年第7期(总第125期) 检察论坛 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要对左某 的行为定罪处罚,在法律适用上 却存在矛盾. 《重庆市第三届五长联席会 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罪规定有数额,即赃物价值 达到3ooo~以上的才能定罪处 罚.本案的赃物价值为2200元, 根据这个标准,显然不能对左某 的行为定罪处罚.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 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07.5.9)(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明 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 机动车,而买卖,介绍买卖,典 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 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该司法解释是 专门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 夺机动车的犯罪行为而制定,其 中并没对涉案机动车的价值规定 数额标准,只要赃物是机动车, 而实施以上行为的,就可以定掩 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处罚. 从效力上来看,司法解释的 层级效力高于会议纪要,而且司 法解释是专门针对盗窃,抢劫, 抢夺,诈骗机动车的犯罪而制定 的,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 FALUYUJIANDU 如果本案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完全可以适用司法解释对左某进 行定罪处罚. 那么,现在的关键问题是: 本案的电动车到底是"机动车" 还是"非机动车"? 三,分歧观点 (一)本案中的电动车是电 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持该观点一方认为,本案中 的电动车属于电动自行车,这种 车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但是管理 部门却没有将其作为机动车管 理,既不需要办理牌照,驾驶人 员也不用申领驾驶证,而且社会 民众也都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 "非机动车".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四)项明确规定:"非机动 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 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 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 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 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 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本 案中的电动自行车就是"非机动 车". (二)本案中电动车是电动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持该观点的一方认为,本案 中的电动车从技术参数上来看, 已经不在电动自行车之列,而是 属于电动摩托车.《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电动白行 车,应该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 自行车,而不能仅仅以车辆的名 称论.如果在设计最高时速,空 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不符合 国家标准,则可能属于"机动 车". 本案中的电动车仪盘显示 最高设计时速为60km/h,空车质 量为80kg,没有脚踏板. 根据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 技术条件》(GB17761—1999), "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第5.1.1, 5.1.2,5.1.2项分别规定:电动自 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必须具 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 脚踏骑行距离应不小于7km.其 中,最高车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 的强制性否决项目,一旦突破就 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根据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 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 "术语和定义"第3.5条:摩托车 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 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 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 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 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 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 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第 3.6条:轻便摩托车指无论采用何 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 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 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 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 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 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 两轮车辆. 由此可见,最高设计车速是 判断车辆类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指标.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时 速在20km/h至50km/h的两轮或三 轮车辆属于轻便摩托车,而最高 设计时速高于50km/h的两轮或三 轮车辆属于摩托车,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因 此,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摩托 车,是标准的"机动车". 四,原审裁判 一 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左某 明知被告人邓某用于抵账的电动 摩托车系盗窃所得而同意抵账, 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 得罪,据此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 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五,评析意见 一 审法院在判决中将本案中 的电动车定性为"电动摩托 车",并作出有罪判决,实际上 是肯定了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 "机动车"的观点. 笔者赞同本案中的电动车属 于"机动车"的观点. 本案中的电动车就存在这样 的情况,它的产品说明上标明 的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 为20km/h,空车质量为40kg,而 实际上该车仪表盘上显示的最高 时速为60km/h,空车质量也达到 了80kg.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严 重不符. 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国 家标准,交通法规,生产厂家, 消费者需求四者之间的矛盾造成 的. 1,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 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为20km/h,只 有这样电动自行车才能与其它非机 动车协调,也才能够保证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 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 车驾驶证. 3,电动自行车无需办理牌 照和驾驶证即可上路行驶,正是 生产厂家的一大卖点. 4,消费者希望购买的电动 车既不需要办理牌照和驾驶证即 可上路行驶,速度越快越好.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众口难 调的局面,生产厂家处于两难境 地: 如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 生产出来可能无人购买,因为这 样的时速其实比自行车的骑行速 度快不了多少. 如果按照电动摩托车的标准 进行生产,最高时速高于 20km/h,速度上去了,可是电动 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需要办理牌 照和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既然 都要办理牌照和驾驶证,电动摩 托车在性能上远远不及摩托车 2009年第7期(总第125期) 检察论坛 (油动),价格上又没有明显的 优势,消费者又不会选择电动摩 托车. 所以,生产厂家就不得不以 "电动自行车"之名,行"电动 摩托车"之实,才能在应付国家 交通法规与满足消费者需求之间 找到平衡点,实现销售产品的目 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生事物 不断涌现,它们的出现会影响到 既定的法律思维,事物的定性乃 至法律的适用,而本案就是其中 一 例.办案人员只有本着实事求 是的精神,深入研究案情,掌握 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更加精准 的办理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黔江区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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