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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检不周 对新生儿残疾是否赔偿

2017-12-10 1页 doc 11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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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孕检不周 对新生儿残疾是否赔偿医院孕检不周 对新生儿残疾是否赔偿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女士一直在重庆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女婴随后被儿童医院诊断先后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先天愚型)以及听力严重缺失。 李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并未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以及听力的严重缺失,亦未告知他们及家属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使他们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上述疾病的婴儿出生的机会,进行孕检的目...
医院孕检不周  对新生儿残疾是否赔偿
医院孕检不周 对新生儿残疾是否赔偿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李女士一直在重庆某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医院每次出具的孕检结果均为正常。2009年5月李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女婴随后被儿童医院诊断先后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先天愚型)以及听力严重缺失。 李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在进行产前检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严重失职,并未检查出胎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1-三体综合症以及听力的严重缺失,亦未告知他们及家属进行相关疾病的筛查。由于医院的过失,致使他们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上述疾病的婴儿出生的机会,进行孕检的目的全部落空,并遭受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为此他们 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终身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多万元。 律师评析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解析本案认为 李女士因妊娠到医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几乎完全依赖于医院的就医安排。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医疗服务,安排合理的诊疗程序。但是医院既未告知李女士可以做唐氏筛查的时间到有筛查资质的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亦未告知有唐氏筛查这一产前检查项目。王先生夫妇未被充分的告知,生育了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属于一种损害后果,医院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女士医疗费、鉴定费、今后的抚养费、精神 抚慰金共计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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