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关于重疾险疑问

2017-11-14 16页 doc 36KB 90阅读

用户头像

is_751406

暂无简介

举报
关于重疾险疑问关于重疾险疑问 近期收到一位挖财网友的重疾险来信~现发上来~供大家参考。 说明:黑色字体是网友的原文~红色字体是作者的批注。 很少看到像您这样“不敬业”不聊保险聊人生的保险经纪人了~其实不怪好多人都已经把保险妖魔化了。买的时候什么都好~什么都保~要用的时候~这个除外那个不在范畴~有的可能真是不在范畴内~但是买家觉得我既然买了~保险范围不是挺大的么~怎么就那么点背踏上圆圈外了呢~于是各种抗议各种诋毁~进而引申到整个保险业~但是也不排除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少赔付~在索赔的时候开始跟客户扣合同字眼~他怎么不在客户咨询的时候把每...
关于重疾险疑问
关于重疾险疑问 近期收到一位挖财网友的重疾险来信~现发上来~供大家参考。 :黑色字体是网友的原文~红色字体是作者的批注。 很少看到像您这样“不敬业”不聊保险聊人生的保险经纪人了~其实不怪好多人都已经把保险妖魔化了。买的时候什么都好~什么都保~要用的时候~这个除外那个不在范畴~有的可能真是不在范畴内~但是买家觉得我既然买了~保险范围不是挺大的么~怎么就那么点背踏上圆圈外了呢~于是各种抗议各种诋毁~进而引申到整个保险业~但是也不排除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少赔付~在索赔的时候开始跟客户扣字眼~他怎么不在客户咨询的时候把每条每款都解释明白呢,中国语言还是很博大精深的~文字游戏~一个顿号~一个等等~完全有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扯皮机会。 这一段戳到了保险公司的光屁股上~“投保容易理赔难”是个痼疾~需要全社会~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努力改进~以及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 前几天有银行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是给信用卡客户推荐的保险~重疾险~我不是个耳根子软的~被几句好话忽悠就不知东南西北的人~于是我开始搜索关于重疾险的知识~只是可惜~越看越心惊~越看越糊涂~网上有好多理赔难的案例~就算网上的资料只有50%的可信度~我也不知道这50%说法是否属实~该向什么人求证。 保险行业管理太过混乱~什么人都可以卖保险~渠道庞杂~都是利益惹的祸~电话上只是以成交为唯一目的~其余不管~将“最大诚信合同”弄得几乎失信于社会。 印象比较深的一个拒赔案例 例子一,这是我之前在网上看到的例子~具体数据说不清楚了~我只形容个大概意思, A是客户~B是保险经纪人 C是保险公司 A在05年投保了重大疾病险~A在和B沟通时提到自己心脏不好~有妊娠高血压病史~B说现在怎么样~A说现在挺好的~B说"没事儿,我母亲也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史,我给她也保了重大疾病险。" 3年后~A被确诊乳腺癌~做了乳腺切除手术~打算索赔时遭到拒绝~原因是保户没有如实告知 C调查~在投保前~A曾因冠心病在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既然A有冠心病,按规定就不能投保"重大疾病险",而郭丽丽故意隐瞒病史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而B已经不在C公司工作任职~那一句“我心脏不好”的言论是否存在现已无从对质。 疑问一:投保的时候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去做个全方位立体的调查客户的就医情况呢~索赔的时候调查的倒及时,或者是签单前由保险公司出面给做个体检~以体检结果为准,既然有病史的人不能投重疾险~保险公司和一个不能投重疾险的人签订重疾险保险合同~这算不算欺诈呢,我这保险单子还有没有意义, 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手段~从国内外来看~普遍以“询问告知”为主要形式~个别案例会做全面契约调查~体检~财务核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告知”是主要形式~其它方式成本过高~一般不可能普遍采用。 投保前体检的产品早已有之~就是精心优选~不过~这是保险公司自己的风控与核定保费~投保人和 被保险人仍然需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实告知~这二者不可互相替换。 我相信保险公司有许多事情做得不对~包括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这个后果仍然是保险公司承担。 不过~我们做为一个理性人~也可以从结果来倒推: 假如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只能看到的是书面的各类病历~医院的治疗经过~诊断证明书~发票~等各类材料~没错吧,当你看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未如实告知~而病历上写着确实有既往症~你将如何操作呢,第一反应是什么,应该怎么做, 应该也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己主观故意不告知的可能性吧, 拒赔~没有道理吗,难道就一定要赔吗, 可以再探讨。 当然~假如前面的事实属实~代理人误导确实是主因~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不是也要具备一点最基本的保险知识呢,手边有电话~可以打客服问问吧, 再回来~对代理人的管理极其松懈~混乱~导致各类违规层出不穷~这是保险公司的错~而且不是个案~可以说是很普遍的~这也是老百姓比较反感保险的原因。 疑问二~冠心病和乳腺癌好像没多大关系吧~没听说有冠心病的会导致以后得乳腺癌,就算隐瞒冠心病史了~要是得个跟心脏有关地大病~说不赔还有点道理~得乳腺癌也不赔算什么啊,有过错一竿子打死, 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是法律义务~与后面是否形成因果关系无关~不能讲条件的。法律的东西是底线~并不因我们个人觉得是否合理而转移。 后面对于疾病因果关系的质疑~没有太多技术含量~不探讨~不涉及。 疑问三~这个既往病史的范畴有多大,即哪个等级往上的病症需要我事先告知, 比如我曾因心脏不舒服~去医院做检查~检验报告说是早搏~症状不重~没有进行任何治疗。这一条需不需要上报, 按我理解~需要。 再比如去做个血液化验~发现某一个指标偏离正常值~但距离某项疾病的确诊还有一段距离~医嘱是继续观察定期化验~这算不算我得了那个疾病, 只要检查过~按我理解~需要告知检查这件事本身~算不算那个疾病存而不论~投保阶段并不核保~收单后才核保~对于带病体~保险公司有可能接受~加费承保或拒绝投保。 再再比如我曾因急性胃肠炎进过医院打点滴~这条投保前忘说了~那是不是等我真得上胃肠系统的大病的时候~会说我隐瞒病史, 严格地说~我们不探讨心理学~只说事实本身~假如真是询问告知中问了~您不说~我是核保~至少会有这方面的怀疑~请换位思考。 …… 换句话说~可能有些人真不是刻意隐瞒~主要是除了住院动手术之外~上医院查出个不大不小的毛病次数太多了~除非十分严谨的人能保留每次就医记录~当询问病史的时候~不管感冒发烧头疼拉肚~一沓子病例往保险经纪人桌前一拍:你自己看吧~看那个需要上报:: 询问告知~不是无限告知。 另外~关于隐瞒这件事~法律上也有考虑到故意和 过失两种责任的不同~给出的处罚也不同~过失隐瞒~适当的罪责轻点~故意隐瞒~罪责重些。比如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过失不告知~发生保险事故~可以退保费~故意隐瞒~不但不退~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四:重疾险合同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 “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糖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精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其相关综合症、,,,抗体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你的直系亲属患有上述疾病,你本人也不在重大疾病保险之列,” “……如果你的直系亲属患有上述疾病,你本人也不在重大疾病保险之列” 这话是自己想的~还是从投保单上看的,如果是自己想的~这段话极为业余了。 如果是某产品上有的~建议不要投保~因为条款相对苛刻~但这样的条款我本人未见过。 通常~家族史是核保的因素之一而非全部~即使遗 传史中有直系亲属~也并非就一定要除责或拒保。 请问一下~现在保险业上的直系亲属范畴是什么,我从百度上搜索的算是配偶、直系血亲,上到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下到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直系姻亲,配偶的上…下…, 如果这条规定属实的话~我真的很纳闷~老人有几个不得以上病症去世的,究竟有几个人能投重疾险呢, 保险公司中的直系亲属只会追溯到父母~投保单中会标得非常清楚~不算其他人。百度的解释与保险公司的用语内涵不同。 疑问五~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保险经纪人要履行告知的义务~若经证实保险经纪人有隐瞒~夸大等等行为~将怎样怎样” 请问~这个怎样证实保险经纪人在介绍的时候完美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要说客户没问到某一条~经纪人就不解释~客户要是每个问都问到重点上~客户就去干保险了。更常见的是~等你需要找这个保险经纪人的时候~估计他早不在这家单位或者早就不干这行了。 把话题扯回来~要是考虑在和保险经纪人沟通保险~确认合同条款的时候~放个录音笔咋样,这个录音有法律效应没,作为“保险经纪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好用不, 经纪人的研判也极为考验投保人的智慧~多学习~长见识~没有捷径。 诚信的人脸上也没有写着字。 后面录音的这个说法我完全支持~你可以告诉保险从业人员~你方便的话~咱们沟通我全程录个意~而且首先要查验你的身份和姓名是否有资格~其次才能和我讲保险。 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条款为准~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必要的时候多搜集相关信息~学习一些必要的保险知识~提高自己的研判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合同条款与购买渠道无太大关联~购买时考虑全面准确就好~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不会因为代理人的离职影响这份长期合同的法律效力。 疑问六 也是网上看到的案例~有没有代表性请保险专业人士鉴定! 【客户A经医院诊断~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主动脉瓣关不全~左心扩大、心功能1级。随后医院对A进行了手术。事后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理由:在“XX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释义部分列有“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1,,,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注2,……”另在下一段列有“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是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承保重大疾病范围中的心脏病指的是“心肌梗塞”~并非所有的心脏病都属于重大疾病。】 请问~这个“心脏病,心肌梗塞,”到底是什么意思~该怎样解读, 科普知识:心脏病概念远大于心肌梗塞 解读方式一:括号内的心肌梗塞只是举个前者范畴内的例子~只是心脏病的某一个注释~未列举出的其 他类型的心脏病也算作保险范围 解读方式二:在心脏病范畴中~只有心肌梗塞是保险范围~括号意味着有且只有唯一性 ,那我不禁要问了~反正是唯一~干嘛还要写个心脏病在前面,直接写心肌梗塞好不好,多写个病名唬人用啊, 啰啰嗦嗦一大堆~精简下来一句话:“心脏病,心肌梗塞,”是解释为心脏病包括心肌梗塞,还是解释为心脏病仅指心肌梗塞,这条明显有歧义的条款出现在以严谨著称的合同中~ 这是过去的老条款~现在已经更改为急性心肌梗塞~更加明确。 请问各位保险代理人~现在的重疾险合同条款关于“心脏病,心肌梗塞,”是否有更明确的解读,或者说在你们从业经历中有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案例争议, 再退一步说~如果说我在签单前对于合同某条款项有疑问~保险公司会修改合同条款吗,,估计99%不会~猜的,~那是不是意味着~我只能放弃订立合同,或者整体接受条款~等到日后出了问题再去打官司,,合同法有一项“不利解释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真的能保障我们的权益吗,, 你对某保险产品有疑问~不要购买另行选择是明智之举~有疑问又要签~有问题了打官司~成本太高~属于不智。 法律的用语有明确的特定含义~那一定是对合同条款有可争议之处~不能片面理解为都会偏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不能用常识去判断保险条款~二者有不同的语境和适用范围。 也许你不知道的是~打官司~保险公司往往会输~甚至某些应该赢的官司也被法官判输。 疑问七: 合同条款都会限定一些疾病的治疗手段~或是验证方法~但是 少数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很多条款10多年来没 有更新。对于不少疾病的治疗手段和验证方法的限定~不符合医学原理或已经过时。 如某公司条款规定~判断癌症时~“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按照这样理解~那么在临床中~就只能通过组织切片诊断癌症~而组织切片只能通过手术或者尸检获取样本。 然而~某些癌症后期患者不能承受手术病理活检的~就只能通过细胞学涂片~甚至一些物理检查,如CT、核磁共振、超声,来辅助诊断癌症。至于穿刺活检~这是对肿瘤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及病理诊断的一种获取病变组织的手段~属微创技术。医院根据这种手段~通常可作出肿瘤的病理诊断。但是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不承认上述两种常用方法的诊断结果。 再比如~合同条款限定某种疾病做出A治疗时~予以赔付~但是随着科技手段的提高~A治疗方案已被更简便安全的B方案所替代~这里指的不是很新的科技手段~是已经被很多医院乃至医学界使用推广的方式。那该应不应该赔付, 请问各位保险代理人~现在有没有这样的争议,或者说~关于疾病的合同定义条款多久更新一次, 这个就是对重大疾病理解有偏差了。 重大疾病险很明确~从诞生之初起~就是对某些治疗方法和手术~某些疾病进行赔付的~重大疾病险不是医疗险~是特定疾病险~绝对不是完全覆盖~这一点必须要明确~至于说没有采用规定的治疗方法~那只能说是不符合条款约定~不能给付。 “ 但是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不承认上述两种常用方法的诊断结果。”这个说法不正确~保险公司拒赔~不是不承认诊断结果~只是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觉得苛刻~另行选择就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人士还告诉记者,保险条款中所保的"重大疾病"并非老百姓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大病"。记者表示不解,他举了一个例子说明。比如肝炎,我们日常所说的肝炎,无非是"甲肝"、"乙肝"等等,而保险条款中所说的肝炎是特指必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四种情况的"肝炎",而这种情况的肝炎只是一般所说的肝炎中的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发病率极低。 再比如癌症,一般人都会认为癌症是重大疾病,可保险条款中却将原位癌排除在重大疾病之外,只有癌转移才是"重大疾病"。辽宁省肿瘤医院的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原位癌是指癌症的早期阶段,目前临床的大多数癌症患者都处于这一时期。 这段话说明了保险业的社会基础很薄弱。保险其实就是保小概率高风险事件~不是医保和社保~不能做到社保才做的事~这与其市场定位不符。 虽然都叫"肝炎",但一般的"甲肝"和肝脏急剧缩小的"肝炎"却有着极大的不同,虽然都是"癌症",但"原位癌"和"癌转移"又是差别甚大…… 这位人士说,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和人们所认为的重大疾病虽然使用一样的名称,但含义却完全不同。保险条款中所保的"重大疾病"是非常之重症,患这些病的几率微乎其微,投保人投这种"重大疾病险",无疑和自己的投保意图是大相径庭的。 这个业内人士算是不称职了。 如果用来做论据~一定要说明出处~像这种自称的业内人士~谁知道他水平几许, 试看看最近重大疾病的理赔率~见保监会有关参考文献 891919.htm 这位人士分析说,目前"重大疾病险"出现的纠纷比较多,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大多数投保人并不是医生,他们只是从日常生活常识中认识和了解一些常见的疾病,这种认识和了解是浅显的、表面的,二是一些保险代理人介绍险种时有意不说清楚,造成投保人认识错误。他们在推销重大疾病保险时,只讲能保"癌症、肝炎、肺炎",对于保什么样的"癌症、肝炎、肺炎"往往避而不谈,甚至说"只要是住院的病都是重大疾病"。 后面的抹黑也不赞成~并不是整个市场就是洪洞县里无好人了~投保人应该找专业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才好。 陷阱一:赔偿按身故并不是按大病 太原市民董国柱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绒线2003年4月患脑干出血送到医院当天就去世了。悲伤之余~让董国柱略感欣慰的是~他的妻子2000年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购买了一份长健医疗保险。妻子去世后~经过向医生咨询~董国柱了解 到~脑干出血属于脑中风的一种~而脑中风恰恰就是保险合同中列出的12种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就意味着对于妻子的病逝~保险公司要按重大疾病来给予赔偿金。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但是~当董国柱去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只同意支付6000元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脑中风有明确的定义~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也就是说~要想按脑中风理赔~必须同时满足这3个条件~并且要达到指定的6个月时间~而被保险人王绒线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脑中风的条件。因而不属于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的规定~只能按身故给付保险金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身故保险金赔付金额规定上~多数 公司都规定按照保险金额赔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这对投保人来说~明显属于不公平条款。 太保此类条款属于早期条款~现在多数已不是这样的条款了。这后面的说法不专业~“客户应享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这是谁来认定的呢,保险产品的专业性~不能说来一个人说~这个产品应该如何如何就如何如何的。进饭店吃饭~也得听厨子的吧,除非你比他更强。 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忽略即可~但如果有意投保~一定要详加研判。必要时找专业的经纪人和代理人帮助解释。 陷阱二:治疗方式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则不赔 2005年11月9日~董宏思打了一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并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拿到了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2005年1月~42岁的董宏思患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 二附属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花去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董宏思想起自己两年前曾购买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每年5010元~保额为10万元。而他得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正是保险上约定的21种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 对董宏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关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给付为: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此次出险未做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手术治疗~尚未达到条款中的给付条件~建议暂不予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而董宏思的主治医生则表示~目前临床上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治疗有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两种方式。对病情严重的病人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手术治疗主要采取的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实际就是一种清除手术。但是这一解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依然拒绝赔偿。 虽然董宏思的官司胜诉了~但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中仍然充斥着类似条款~条款要求患者必 须按条款要求的手术方法治疗~才可以得到赔付~但其中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大病险的条款有这样的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但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全都是依靠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那就只能切样检查~但是这种检查方法就排除了现在发病率比较高的癌症,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症~也就是说~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医院检查~否则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何先生投保了40万元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近8万元。两年后~左肾因患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不能给付~理由很简单:条款约定的身体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性残废。因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失并不符合身体全残的范畴~两个肾都失去了才符合。但是如果两个肾都失去了~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董宏思案说明了重疾条款的复杂性~从道义上~我支持客户索赔~从法理上~我还是认为不应该理赔~因为不符合条款约定。 大家不要觉得一诉讼就赔是好事~如果法官运用公权力造成显失公平的判决~这个成本其实是全体投保和和整个社会承担的。 后面的新闻无出处~不予评论。顺便说一句~双肾都失去了~肾移植就可以了~刚好是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干吗非得死呢,记者先生严重缺乏常识~戴上有色眼镜~鄙视。 陷阱四:大病保障范围不是越广越有用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在重大疾病险包括的种类上大做文章~有10种的、有30种的、有40种的~最多的甚至宣称有500多种。投保者当然觉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身患右肾上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并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住院期间~龚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拒赔~理由是该病不在500多种病例之列。而另一家公司仅列有10种病例的明细中~只用“癌症”,原位癌除外~原位癌一般多指癌变仅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内~尚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经手术和中医药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完全康复,一词就已将包括“右肾上透明 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都纳入了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上列明所保的病种越多~未必就意味着保障范围越广。 在赔付额度上~各公司的规定也有不同。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保险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投保人被诊断为大病后~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元要等投保人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后才能赔付。 一类二类病的划分~是保险公司早期的“杰作”~已经算是自打脸了~大家继续批判~现在的基本上不这么算了。 不过~市场竞争也很重要~不要买这种不就可以了, 陷阱五:以保费低来诱导投保人买短期险 大病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累积型。消费型是指如果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算白花了,而累积型则是每 年交一定金额~连续交很多年~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龄,比如88岁,~如果这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额赔付~保险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时没病~保险公司将返还投保人的保险金。 正因如此~消费型和累积型相比~保费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由诱惑投保人投消费型大病险。虽然一年期的险种看似保费低廉~但没有太多实质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由于大病险的费率是随年龄增大而增加的~显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长期的大病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时续保~仅需保费1040元~44岁时再续保时~保费就已增至1780元~而在45岁续保~保费已激增至4220元。投保人如果长年累月地投保消费型重大疾病险~总的保费支出实际上要远高于购买累积型重大疾病险。仍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要在50岁之前一直拥有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按短期型算~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续保5年~共需缴纳保费9.5万元。而按长期型算~可在30岁时一次性投保~20年限缴~缴纳保费总额仅为5.2万元。 这个明显是某商业保险网站标示自己“客观公正”的广告软文~被媒体包装得冠冕堂皇~很搞笑的。呵呵。 你少发了一个链接: 此商业保险网站的招式是:先貌似客观公正地批评一番~然后顺势推出自己的产品。推产品没问题~但前面的理论要经得起检验~不能情绪化~不可媚俗~片面迎合市场非理性的声音。 消费型和累积型保险是俗称~不够严谨而且分类较多~恒定费率的有~像原文提到的是某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意外险加重疾险~是短期险。不认同~不要购买即可。 而且对比要全面~不能光说对方的缺点~也要看到对方的优势。 广告和严谨的分析文章的区别~就是以楄概全和全面看待的区别。 比如说~按原文件所举例子~假如此人买了消费型保险~一年1040元~第五年出险~交了5年保费~5200元~得到10万理赔,假如此人买了终身险~一年2600 元~第五年出险~交了13000元~得到10万理赔~那个划算呢, 顺便说下~软文广告提到的终身险~并非是什么高大上的产品~30岁女士~一年2600元保10万重疾~已经算是贵的了。 总结: 一、重大疾病险相对于寿险和意外险~诞生较晚~并且其中牵涉到的因素较多~较为复杂~保险公司有义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推出满足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二、合法展业~合法投保~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必须的。 三、媒体的监督权很重要~当然有时也有板子打错的时候~即使这样~社会仍然赋予其批评监督权~这是现代文明的特征~有必要保护。 四、没有完美的产品~重疾险也一样~需要保障就配备一份~且勿因噎废食。 五、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其它专业人士的作用~帮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重大疾病保险。 六、我的回复限于认知水平~欢迎批评指正探讨~支持合理质疑~谢绝阴谋论和人身攻击。
/
本文档为【关于重疾险疑问】,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