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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

2017-09-19 3页 doc 16KB 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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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银办发〔2007〕7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对空自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不将空白开户许可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二、空白开户许可证保管登记簿、空白开户许可证调拨单、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自...
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空白开户许可证》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银办发〔2007〕7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加强对空自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不将空白开户许可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二、空白开户许可证保管登记簿、空白开户许可证调拨单、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实施过程中如遇问,请及时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 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核准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     开户许可证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订购、调拨、入库、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空白开户许可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开户许可证。空白开户许可证保管应做到入库(柜)保管、证印分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手工空白开户许可证保管登记簿(以下简称保管登记簿,附1),据实登记空白开户许可证的出入库、保管和领用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加强空白开户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空白开户许可证样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办理空白开户许可证的订购事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空白开户许可证。需调剂空白开户许可证的,应由调入行凭上级行空白开户许可证调拨单(以下简称调拨单,附2)并附介绍信到调出行办理调拨手续。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空白开户许可证入库时,应凭供货单位发货清单、上级行调拨单或本机构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附3),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在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空白开户许可证出库,应凭调入行领用单和介绍信、上级行调拨单和调入行介绍信、或本机构领用单,经本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签章同意后办理出库手续,并及时在保管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机构留用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应全部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领用登记。     办理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的经办人员领用空白开户许可证实物,应填制领用单,经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向保管人员办理领用手续。经办人员领用的开户许可证应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经办人员需要向保管人员交回空白开户许可证实物的,应填制领用单,份数栏以红字手填列,并与保管人员办理实物交接手续。经办人员交回开户许可证应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交回登记。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核发开户许可证,不得手工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打印错误、污损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开户许可证,应加盖“作废”戳记,造具清单专夹保管,并应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作废登记。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入库、领用、核发空白开户许可证过程中,发现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应登记留查,并及时与上级行或印制厂家联系,查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加盖“作废”戳记;已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作领用、使用登记的,应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作废登记。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停止使用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应作注销标记并造具清单。     第十二条  对于已作废或注销的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将其集中销毁。空白开户许可证的销毁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遗失空白开户许可证,应及时追查;对确已遗失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应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遗失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空白开户许可证日常管理,确保簿实相符。     部门负责人应每季检查一次空白开户许可证库存、保管和使用情况,并检查情况。分管行长应对本机构保管的空白开户许可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账户管理系统(二期)运行之日起施行。 附:1.空白开户许可证保管登记簿(略)         2.空白开户许可证调拨单(略)         3.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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