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定每天工作7小时,加班时间是按7小时算还是8小时算
小时 合同规定 加班 劳动 时间 工作多长时间算加班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
篇一:2016年最新加班管理规定
加班管理规定 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
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2.按提成
结算的营销人员和经理以上管理人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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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
三、加班的分类和程序:
1.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
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
加班和应急加班。因工作岗位不能断续,需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临时性工作增加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或休息日突发事件称为应急加班。
2. 计划加班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
送交人事部审核备案,由人事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3. 特殊原因(下班之后因紧急事件加班,或休息日突发事件加班的) 可以事
后补填《加班申请单》,并注明“补填”;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事后补填,否则不认定为加班。
4.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
录加班时间。
四、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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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鼓励员工在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原则上不
安排加班,由于部门工作需要必须加班完成的工作,按照加班审批程序进行。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2小时的不算加
班;
(2)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按36小时计算。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
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在两个月之内调休,调休单位为半天,不足4
个小时的加班不能调休;员工也可要求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
长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加班后两个月未进行调休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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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视为自动放弃。调
休需填写《请假审批单》。
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再安排调休,直接计发加班费。
5.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
内的女职工,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
和工作)或加班加点。
五、加班认定:
1.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 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 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
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
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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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工作任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
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2小时以内的;
(4)开会、培训、接待、出差的;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周一至周五加班算平时工作日加班,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
假日加班算节假日加班。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后接到新任务算加班,因个人原因
导致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周一至周五因公司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内原则上不算加班。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除法定节假日外,一律安排调休,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
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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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
超过两天。具体调休时间由直接领导安排。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1)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加点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延时加点工时×1.5倍
公休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公休加班工时×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法定加班工时×3倍
(2)加班费的计发比例
a.平时工作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
b.公休日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工资
标准的2倍计算;
c.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按员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经理以上员工
(2)司机、厨师、会务、会所、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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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质有别,
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执行原则:
1.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2.加班人员必须记录好当日加班工作内容,无加班日志者其实际加班视为无
效。相关负责人应切实负责加班申请的审批,如果发现弄虚作假,谎报加班出勤
者一律严惩。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
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
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加班申请单
年月日
篇二:最完整的-加班管理规定
加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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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1、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劳逸结合,保护员工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保证身体健康;
3、保证公司运营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谱莱密克司机械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及临时雇佣员工。
三、加班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员工需有计划的组织展开各项工作,提高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按程序层级签字才予批准。 2、加班时间限制
(1)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一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 (2)生产车间人员因工作需要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例外。 3、健康第一原则
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根据生产计划做好班次安排和轮休计划,在不空岗不影响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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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得到合理休息,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4、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费。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四、加班认定
1、公司对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人员不主张加班,有效利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对于未完成的工作属于
范畴当中,不能算为加班。如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填写《加班
》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才为有效加班,时间为下午 17:00以后需加一个小时以上者才为有效加班时间。(加班以1个小时为起点,超过1小时后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 不足0.5小时的不计入加班时间。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
2、公司对办公室、后勤、职能配合部门人员于周休、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填写《加班申请表》
需报部门负责人签字才为有效加班;
3、公司对生产人员的加班根据生产任务有效计划进行安排,合理控制好人员、时间和工作强度。并于加班前一天16:00前向总务人事部提交《加班申请表》。
4、司机加班特指赴接送客人及领导的加班(因生产任务的加班本【加班管理规定】适用)。司机适逢工作日以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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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接送客户或领导的,赴机场及上海站按以下规定给与加班时间: (1) 赴上海浦东机场:3.5小时/次; (2) 赴上海虹桥机场:2.5小时/次; (3) 赴上海新客站:2.5小时/次; (4) 赴上海南站:2.5小时/次;
(5) 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如赴宾馆或外地的)。
需要司机赴机场接送人员的情况下,公司总务部应事先开具【派车单】,凭公司派车单结算加班费或开具调休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加班:
1、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
2、在合理的指令工作日内,因个人工作失误及其它个人原因未完成生产及工作任务造成延时的;
3、为获取加班费或调休,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故意降低工作效率、拖拉时间造成延时的; 4、节假日参加各种培训的受训人员; 5、平时工作日在公司因接待客户延时的; 6、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陪同公司领导共餐的;
7、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司组织的团体活动,如:忘年会、聚餐;
8、出差加班未提交客户单位证明的(该证明须客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列有详细的加班时间);
五、加班申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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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时工作日、双休日加班:
审批流程:员工填写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加班的前一个工作日16:00前交到总务人事部备案。 2.法定假日加班:
直接上级审核签字 总经理签字加班的前一个星期交到总务人事部备案。
六、加班补偿 1、加班调休
(1)员工加班后,根据加班时间,一律安排调休。
(2)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2、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公司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按公司【工资支付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3、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费: (1)中层以上员工;
(2)临时工人、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补贴规定的,故不报支加班费。
七、责任监督
1、由部门负责人、总务人事部、总经理共同监督完成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
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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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3、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不服从管理者,公司通报,进行相应罚款。 12、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5月 日起实施。当国家及上海市法规变更的,本规定所涉及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总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一:【加班申请单】 附件二:【加班通知单】
附件一:
加 班 申 请 单
注:1、总务部根据【加班申请单】对加班者作好考勤记录;
2、总务部开具加班调休单或加班费,必须以本【加班申请单】作为凭证。
3、加班者应事实申报加班时间,经核实有虚报者,按公司相关规定取消加班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附件二:
加班通知单
注:1、总务部根据【加班通知单】对加班者作好考勤记录;
2、总务部开具加班调休单或加班费,必须以本【加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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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单】作为凭证。 3、加班工作结束后请填写有关内容,将本【加班通知单】交至总务部。
篇三:周六日上班是否按加班计算
周六日上班是否按休息日加班计算
?邓益洲——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于2007年1月4日入职于原告某物业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离职,每月工资为1800元。张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l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张某担任空调机房技术人员。某物业公司安排张某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张某每日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 40 小时;某物业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张某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张某应服从,某物业公司安排张某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张某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训。 某物业公司实行倒班工作制,张某白天上12小时,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然后休息24个小时,再上夜班,夜班是从晚8点到次日早8点,再休息48个小时。某物业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每个月由某物业公司发给张某一张考勤卡,每个月末的时候张某将卡交回某物业公司。张某已将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9月22 日之间的考勒卡交回某物业公司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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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2007年11月22日至2008年9月22日期间超时加班费2235.6元及超时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447.12元.2008年12月22日,仲裁委做出支特张某请求的裁决。某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
在本案审理中,张某认可其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每月至少休息4天。经双方当庭核对,张某实际工作小时数为:2007年11月工时是128小时,12月工时是180小时,2008年1月工时是192小时,2月工时是192小时,3月是180小时,4月是180小时,5月是180小时,6月工时是204小时,7月是180小时,8月是192小时,9月是168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过双方当庭核对,张某2007年11 月工时数不存在加班,但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每月工时数均超过法定工时数,某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因张某认可其每月至少休息4天,事实上根据张某的上班规律,其每月休息时间亦未少于四天,故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应按平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以工资标准的150%计算。经计算,张某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加水工时总数为114小时。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给付张某 2007年12 月至2008年9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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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工资176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42元。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张某加班工资应按休息日加班以200%的标准进行计算,还是按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以150%的标准进行计算,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
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劳动者在标准工时之外的时间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即《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中,第(一)项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的8小时之外加班有权得到的加班费;第(二)项是指劳动者在周六或周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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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应当得到加班工资。
在实践中,关于加班工资计算争议较多的是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到底是指的哪天,虽然这个问题像是如小儿科的问题,但我国的有关法律却把简单的问题给复杂化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
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可见,该行政法规所定义的休息日是指星期六和星期日这两天。但是《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能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劳动者每周上班6天,则应视为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息;在此前提下,即使周六或周日上班,也不能认定为休息日的加班。那么,每周休息日到底是几天,
笔者认为,《劳动法》所规定的休息日是法定最低标准,即一天。后于《劳动法》 而生效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规定的休息日为两天,这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对《劳动法》所作的进一
步发展。无论是根据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还是就上述两部法律的逻辑承接关系来看,休息日都应当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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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休息日应当是两天。
既然休息日是两天,那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只要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是不是就可以获得两倍的加班工资呢,答案又是一个惊人的?否定?。
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针对?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这一问题的解答为:?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也就是说,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另外一个休息日上班,仍然不用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可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休息日加班(不管其每周总工作时数是否超过40小时,都有权获得200%的加班工资,而原劳动部的上述答复已实质性地改变了法律的规定。劳动部是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尽管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仅仅属于?部委规章?的立法层次,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但是,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司法部门在处理劳动实务或劳动争议过程中,都自觉不自觉地适用原劳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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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解释。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这种法律法规之间?打架?的情况,只能寄希望于立法机关及时填补法律漏洞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法律适用中的矛盾问题加以明确。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出台。在此背景下,用人单位当然可以利用原劳动部给出的明确解释,来安排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加班制度。
通过上文对有关法津法规中关于加斑事宜规定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只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
周至少休息1天,即可认定为用人单位实行了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必支出加班费,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每周的一个休息日上班,在每周和每天工作时间未超过上述标准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费,这就为用人单位灵活安排职工上班、满足其实际经营需要提供了法律便利。另一种情况是,如果用人单位每周必须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 40 小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张某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且实际上张某的休息时间每月超过4天,即使张某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了4O小时,法院仍然认定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综上,为了最大限度节约加班费开支,在目前的劳动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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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应当首先确保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和周日休息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如果确需安排职工周末上斑,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则用人单位无据支付加班费;如果仍然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经营的实际需要,即用人单位仍旧需要安排劳动者更多的加班时间,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在《劳动法》所限定的最长加班小时数范围内安排职工加班,而且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只需按正常工作日的延长时间加班标准支付150%的加班费,从而最大限度节省加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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