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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2017-10-15 6页 doc 18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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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04-26 索 引 号:FA200-B0000-2010-042 文件编号:通政规〔2010〕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 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0-04-26 索 引 号:FA200-B0000-2010-042 文件编号:通政规〔2010〕4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 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17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 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区“三小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市区“三小车辆”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 通,改善优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小车辆”,是指电动三轮车、人力客 (货)运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三小车辆”及其 驾驶人的管理。 前款所称本市市区范围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小车辆”的道路交通治安、秩序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区“三小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停靠 秩序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三小车辆”在新村、里弄的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三小车辆”的生产、销售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源头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本区居民进行教育引导。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交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三小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 辆 第五条 车辆及其零部件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 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定型技术参数不得随意更改。 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的车辆及零部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的车辆。 第六条 车辆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 装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 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 第八条 驾驶已登记的“三小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在车体指定部位安装号牌,并保持清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不得使用假冒、失效和其他车辆的号牌和行 驶证。 已登记的车辆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出厂结构、技 术参数,不得擅自搭建车篷,不得悬挂、张贴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的广告。 第九条 本市市区“三小车辆”遵循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 则。 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实行公司化租赁经营。未经批准的个 人及单位不得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残联组织指导下的驾驶人自我管理。 电动三轮车禁止在市区行驶。 第十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公司化经营、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持证上岗、 统一驾驶人服装。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车辆型号、统一外观标识、统一亮证驾驶。 第十一条 鼓励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 轮车投保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乘坐人员险。 第三章 驾驶人 第十二条 市区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 件: (一)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 籍;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三)年满18周岁,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四)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人力三轮车, 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 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 后,方可从事人力三轮车营运。 第十三条 市区菜篮子工程运输车驾驶人除必须符合本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市农业局等主管部 门规定的条件。 持有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的菜篮子工程运输 车,且已按规定办理回购手续的,优先租赁。 第十四条 市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人需符合以下条 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本市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常住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 (三)身体条件:1.下肢残疾;2. 双眼视力正常,无红绿色盲;3. 上肢运动能力正常;4. 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者其它疾病。 第四章 行驶、装载和停放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三小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确保人、车、证相符; (三)严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在机 动车道行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五)严禁驾驶无牌证、牌证失效以及非法拼装、改装的车 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对“三小车辆”实行限时、限区(路段) 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管理。 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的时间、区域 (路段)的设定、变更、取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 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 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十八条 “三小车辆”的停放地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统一设置。车辆驾 驶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 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及城市市容的地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三小车辆”违反城市市容,违规粘贴广 告、乱停乱放、妨碍市容等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驾驶“三小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 交通等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 “三小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依法予以查 处。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的查处情况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 门及人力三轮车租赁经营管理公司的考核、奖惩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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