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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案程序

2017-09-19 3页 doc 16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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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案程序关于人身伤害案件委托鉴定及有关问题 一. 人身伤害案件的含义和类型 人身伤害案件指的是人的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后,诉诸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的一类案件。 常见的有:刑事伤害(如杀人、投毒、强奸、故意伤害等);民事伤害(如打架、斗殴、纠纷中的轻度或过失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中的意外或过失伤害等。 二.鉴定机构的类型     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在自县级到中央的公检法部门、高等院校和少数研究所内。2005年10月1日之后, 可分为两类:...
律师代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办案程序
关于人身伤害案件委托鉴定及有关问题 一. 人身伤害案件的含义和类型 人身伤害案件指的是人的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后,诉诸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的一类案件。 常见的有:刑事伤害(如杀人、投毒、强奸、故意伤害等);民事伤害(如打架、斗殴、纠纷中的轻度或过失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中的意外或过失伤害等。 二.鉴定机构的类型     在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分布在自县级到中央的公检法部门、高等院校和少数研究所内。2005年10月1日之后, 可分为两类:①一类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②另一类就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指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或司法鉴定所之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三.如何委托鉴定 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必然需要做鉴定来确定损伤轻重程度、残废等级;死亡原因、死亡方式、伤与病的关系鉴别等涉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轻重、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鉴定为司法处理提供证据,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司法处理和当事人的利益。而鉴定的起始程序又关系着鉴定的好坏与是否公正。   (一)刑事伤害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公安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来鉴定,无须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委托。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法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有权可以聘请或委托检察机关或者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复核鉴定。   (二)民事伤害案件:过去由派出所委托公安分局以上的法医来鉴定;或者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委托法院内部的法医鉴定。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撤消后,现在主要由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任务。 做鉴定都要有,司法机关(公、检、法和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我国目前尚未很好发挥他们的作用)以及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都可以委托。但是,当事人一般要通过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     (三)交通事故:通常由交管部门出具鉴定委托书,到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四)工伤事故:尚未明确。由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或当事人委托医院医生或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五)医疗纠纷:分两种情况     1.医疗伤害赔偿案件  属于民事案件,指受到伤害的患方只追究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刻意要求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这时可以直接申请做医疗伤害或医疗过错的司法(法医学)     鉴定。通常首先由受理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根据双方协商情况决定委托哪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如双方意见一致,则无困难;如不一致,则由受理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决定。     当事人也可自己直接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信任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但这样可能引起对方的不认可,需要对鉴定书开庭质证或再次鉴定。     有些地方,遇到这样的案件一律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不恰当和有违有关规定的。不过,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满意,可以再转而申请法医学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没有地域限制和级别高低之分。当事人可委托外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  指要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追究医方医疗事故责任的争议。首先应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有鉴定权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申请再次鉴定或上一级医学会鉴定。 四.一个案件几份不同结论的鉴定如何办? 在目前鉴定体制下,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这种情况很自然和常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政治素质、技术水平和经验多少等是其中最主要和不可避免的影响因素。遇到这种情况,应按照2001年12月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庭对证据(自然包括鉴定书)质证,各方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不得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否则,按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开庭质证时,当事人有权申请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专家)对鉴定人询问或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按照该规定:审理案件的法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自然包括鉴定书)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实际生活中,难就难在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否真正能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来独立判断。 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鉴定,法官可以聘请或者让当事双方分别聘请有关权威专家参加质证或举行专门的听证会,提出意见,协助法官判断。 按照上述规定,不仅鉴定书,所有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有人证(证言)、物证、书证等各种形式。其中专家证人的书证可以是专家所作的鉴定书、咨询报告等。专家的咨询报告,严格来讲比一般的鉴定书应该更有证明力。因为他们是具有有关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大多数的鉴定人,不一定够得上专家的称号。当然,专家不是自封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实其是案件相关问题专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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