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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2017-10-18 2页 doc 11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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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按标准、规定发放劳动用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与发放。 三、管理细则 第三条 职责 1.专职安全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采购计划的报批以及标准以外的公用及临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工作,并经常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进货标准及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2. 专职安全员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定期审查和修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报厂长审批后方可...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按标准、规定发放劳动用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与发放。 三、管理细则 第三条 职责 1.专职安全员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采购计划的报批以及标准以外的公用及临时劳动保护用品的审批工作,并经常检查、监督劳保用品的进货标准及发放标准的执行情况。 2. 专职安全员可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定期审查和修订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报厂长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修订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与管理 1.发给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是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按不同岗位和不同劳动条件发放的,不得随意改变发放标准。 2.发给个人的劳动用品,必须用在生产工作中。员工上岗必须穿戴发放的当期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岗位严禁赤膊、穿裙子、穿高跟鞋,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没有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应及时批评、纠正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50 100元罚款。 3.由于个人没有按规定穿戴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由此而损坏的个人劳保用品不予补发。 4.劳保用品实行个人洗补、丢失应由个人付款补发的,但因抢险、抢修中被损坏的个人护具,可凭本人所在部门证明,经专职安全员确认确无防护作用时,方可发给新的护具。否则,须按该品原值参照使用年限折旧交款后,方可领新的护具。 5.员工在本厂内部调动,当月小件劳动保护不变,大件护具须在原岗位护具使用的期满后,方可按新的岗位标准领取。遇有特殊情况由专职安全员审批。 6.员工病、事假或工伤、脱产学习人员停发劳动保护用品。上班后按休工时间顺延使用期限。小件劳保用品当月停发。 7. 各部门申请领取生产中公用的劳保用品,临时检修、抢修中劳动保护用品时,由部门呈报计划,统一由安环处审批。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公用管理台帐,要有记录、编号并指派专人管理,确保公用劳保护具完好,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发,但补发费用应由丢失者负责,专职安全员定期检查。 四、附则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厂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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