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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贷记卡

2017-12-20 17页 doc 35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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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贷记卡金穗贷记卡 金穗货记卡 业务酌法律风’险及其对策分析 文/洪渊黄梅 内容摘要:金稳贷记卡已越来越被市场重视和接受.但在日常办理和 交易过程中所暴 露出来的法律风险也务必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惕,并从制度设 计上加以完善与防范. 关键词:贷记卡风险对策 金穗贷记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发 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 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 信用支付工具.从1991年2月5日,中 国农业银行发行首张金穗信用卡f准 贷记卡)至今,金穗贷记卡以先进的 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形成了以城市为 中心覆盖全国...
金穗贷记卡
金穗贷记卡 金穗货记卡 业务酌法律风’险及其对策分析 文/洪渊黄梅 内容摘要:金稳贷记卡已越来越被市场重视和接受.但在日常办理和 交易过程中所暴 露出来的法律风险也务必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警惕,并从制度设 计上加以完善与防范. 关键词:贷记卡风险对策 金穗贷记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发 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 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 信用支付工具.从1991年2月5日,中 国农业银行发行首张金穗信用卡f准 贷记卡)至今,金穗贷记卡以先进的 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形成了以城市为 中心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走进了百 姓的衣食住行,成为不可或缺的支付 结算手段和理财工具.但随着发卡量 的增多和跨地区交易的频繁发生,金 穗贷记卡的法律风险也日趋凸现.信 用卡风险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商品风险 形式其具有涉及面广,风险种类繁多 和危害性较大的特点.因此,防范法 律风险对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 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金穗贷记卡业务法律关系分析 金穗贷记卡业务主要涉及农业银 行(即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 户三方当事人,在金穗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 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 信用卡及个人密码,持卡人在领到信 用卡时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署本人姓 名,并妥善保管信用卡的密码,以防 遗失后被冒用,持卡人不得将本人信 用卡密码告知他人,持卡人须按照章程 规定使用信用卡不得转借转让信用卡. (2)支付相关费用:持卡人应 按照信用卡的规定支付年费手续 费利息费等相关费用. (3)信用资料变化时的申报义 务:持卡人或保证人对用卡有关的信 用资料已有变更或需要变更时必须即 使准确得向发卡机构申报,这是履行 合同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所要 求的,否则由持卡人承担因信用资料 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 (4)挂失的义务:持卡人在信 用卡丢失后应该通过客服电话办理挂 失,挂失在法律上意味着中止原协议 的履行等待有关问解决后才能继续 履行. 2,发卡机构的义务 (1】为持卡人保密的义务:为 了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发卡机构对持 卡人的存款情况,消费结算情况负有 为持卡人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持卡 人的,发卡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 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持卡人的存 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2)给持卡人提供存款消费信 贷购物消费方便的义务:因为信用卡 的存在和发展是以高科技的电子通讯 设备为前提的,因此发卡机构有义务 保证特约商户代办行及营业部服务网 点的服务设施正常运转,方便持卡人 存取款,消费购物. (3)准确如实的提供交易资料 的义务:发卡机构有义务向持卡人定 期寄发对帐单,使持卡人及时掌握自 己消费,存取现金的情况. (二)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 律关系 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签订特 约商户协议后,银行为特约商户提供 服务的法律关系形成,这种法律关系 是一种金融服务关系,即发卡银行是 服务方,特约商户是被服务方. 特约商户的主要权利义务是: (1】受理信用卡;(2)审核信用卡 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是否列入止付名 单,核对签字是否相符,如有必要, 还应当查看持卡人的身份证明并电话 查询发卡银行;(3J在持卡人购物 或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时,向发卡银行 请求授权;(4)按规定手续和约定 期限将持卡人的签购单汇总并送交发 卡银行,并请求发卡银行按时付款结 算;(5)按照特约商户协议的约定 向发卡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 费. 而发卡银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 按照信用卡交易结算的金额收取一定 比例的手续费,同时对于特约商户提 交的符合规定的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 费签账的账单予以付款. (三)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 关系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上并 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当持卡人利用信 用卡在特约商户直接购物或消费时,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了一般的商 品或劳务买卖关系,这种关系是信用 卡交易的基础,但是又独立于信用卡 交易.关系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发生基 础合同关系如商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 的纠纷,不得作为拒绝支付所欠银行 款项的抗辩理由.基于发卡机构和特 约商户之间的特约合作协议,特约商 户不得拒绝持卡人以信用卡作为支付 结算方式. 金穗贷记卡业务存在的 主要法律风险 (一)领用合约的法律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 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是 农行与持卡人一格式制定的,即合同 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根据我国合同 法的规定,对属于格式合之间的一项 重要合约.其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 下两个方面: 1,格式合同的风险 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以及申 请人众多的特点,金穗贷记卡领用合 约是按统同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 程,法院完全可以认为该合同出现了 免除发卡行责任,加重持卡人责任, 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条款 的饵释双方发生争议时,法院也可以 做出倾向于持卡人的饵释,从而导致 法院做出对农行不利的判决. 《领用合约》第一条规定”乙方 基于知悉并理饵《中国农业银行金穗 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文 本.自愿向甲方申领金穗信用卡(贷记 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并签订本合 约”,但是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复杂性, 农行《领用合约》规定的内容较多, 篇幅较长,仅合约正文部分就有 2000多字,更不用说大多数持卡人都 没有去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 卡章程》,加之领用合约印刷文字很 小,语言晦涩难懂,对于非专业人士 来说,难以在签署领用合约时完全理 饵合同的内容.一旦农行和持卡客户 因理饵领用合约及章程发生纠纷,农 行以持卡人签订的领用合约举证,往 往因持卡人对合同的不同理饵而导致 法院做出不利于农行的判决. 2,知情权限制的风险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 对信用卡持卡人知情权的保护,我国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 则》,《合同法》对当事人的知情权 也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但《领用合 约》第二条第8款的规定:”如遇收 费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 准缴纳”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 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 行制定,饵释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 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 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 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 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 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 和本合约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都 限制了持卡人对相关信息,特别是修 改后的信息的知情权,一旦因此产生 纠纷,不但会引起诉讼争议,还会对 农行的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营销宣传的法律风险 伴随着各商业银行在信用卡市场 的激烈角逐,农业银行也逐渐加大了 金穗贷记卡的考核力度,在考核指标 和绩效收益的驱动下,营销人员推销 信用卡时常常过分强调金穗贷记卡产 品的便利,优惠,附加服务,赠送礼 品等内容,过分夸大贷记卡的功能和 优惠,甚至有意不谈贷记卡各项费用 (年费,超限费,手续费等)的收取 情况,或者部分营销人员求功心切, 向客户进行误导性及欺骗性宣传饵 释,导致一些客户在不熟悉金穗卡业 务的情况下办卡.一旦持卡人在用 卡,还款过程中遇到问题,就像农行 发卡营业网点投诉,给农行带来一些 不必要的麻烦. 更重要的是,如果农行某营业网点 的宣传资料符合《合同法》中”要约” 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即使宣传资料与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相冲突,宣传资料也会对农行产生约束 力.一旦客户依据宣传资料签署了有关 文件,农行在随后的业务中必须遵守宣 传资料中所做出的承诺. (三)骗领贷记卡的法律风险 持卡人为了通过办卡审核,套取 银行信用,一般会以提供虚假资料的 方式向农行骗领贷记卡.《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第84号)中就提到”近 期,一些不法分子以’银行中介代理 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 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 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 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扰乱 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破坏了社 会诚信环境……” 骗领信用卡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种: (1】真实申请人为了办领信用 卡或为了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使用 虚假的收入,财产证明等资料办理信 用卡; (2)虚假申请人搜集真实身份 证件及资料,在持卡人本人不知情的 情况下办理信用卡; (3)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伪造或 变造身份证件,伪造收入,房产,汽 车等虚假资料办理信用卡. (四)设备故障(ATM-t~正常交 易)的法律风险 ATMfAutomaticTe『Ier Machine,自动柜员机),在银行卡 包括信用卡业务中应用较为广泛,但 是自从ATM推出并投入运营以来,由 于机器设备故障造成持卡人实际存取 钱数与自动柜员机的存取款记录不符 的事故层出不穷,农行也不例外. ATM机是发卡机构服务方式上的 一 场革命但是它并没有改变发卡机构 与持卡人间的法律关系,ATM机只是 发卡机构服务的延伸.国外立法一般 认为发卡机构要对下列交易造成的资 金损失提供补偿或承担责任:发卡机 构未能阻止的计算机犯罪;由发卡机 构引起的人员或系统错误导致不正常 的交易;由ATM机引起的错误支付或 未送达支付. 我国法律及有关发卡机构和客户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Qoo7年第11期31 的协议都没有明确规定发卡机构对 ATM机非正常交易应承担什么责任. 但一旦因为ATM故障引起纠纷,或因 为法院同情弱者或因为难以取证都会 使银行处于不利的地位. (五)欠款催收的法律风险 因为我国银行间并没有实现关于 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联网,所以一旦 出现持卡人拖欠信用卡透支款,农行 只能按照一般催收程序来催收.通常 是先打电话催,然后书面催.最后才 派人登门收取.然而,这些措施并没 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与此同时,由于 催收工作一般由农行各基层单位具体 经办,如果催收员工法律素质不高, 催收用语不当或催收方式欠妥,可能 会侵犯持卡人的隐私,引起持卡人的 投诉,影响农行的形象. 而且,由于贷记卡(特别是个人 卡)一般无担保,若持卡人欠款金额 小,故意躲避银行催收,虽然农行可 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催收,甚至借助法 院或公安机关的力量.但与此同时农 行会考虑到催收成本问题,一旦催收 成本过大,农行只能将这些欠款列为 坏账处理. 防范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合同文本,确保持卡 人的知情权 为避免出现违反上述《合同法》 中有关格式合同的规定,对农行产生 不利的法律后果.农行应逐条梳理金 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条 款:文字上,应简洁,明确,条理清 晰;内容上,应该详细告知持卡人自 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使用过程中应 注意的重点事项.如贷记卡年费,手 续费的收取情况,消费贷款利率的计 算方式及变化依据,交易成功的确 认,密码的功效等;形式上,应将申 领合同及章程随同信用卡使用指南寄 给持卡人,并确保持卡人收到.在申 请人签署申领合同时,发卡行应做好 详细解释,以确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 已全部知晓并理解,接受. (二)充分解释,准确宣传 农行对金穗贷记卡的宣传和介绍 3Q湖北农村金融研究QOO7年第11期 资料,图片一般可认为是要约邀请, 即申请人看到农行的介绍,产生办卡 的意愿,从而与农行签订正式的金穗 贷记卡领用协议.为了防范宣传文字 被误认为是要约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农行各基层网点在对外宣传时,应注 意宣传内容与业务操作保持一致,不 要过分夸大业务的功能或优越性.对 于风险提示的内容,应以醒目,通俗 的文字表达出来,以确保持卡人的知 情权.特别是对于金穗卡相关费用,, 消费贷款利息的收取等情况,一定要 解释清楚. (三)管理,加强信用审查 对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信用审查, 是银行自身防范风险的手段.农行应 完善征信审核手段,加强申请资料的 真实性审核.信用审查的手段较多, 如利用公安户籍查询系统,不良客户 信息库等途径,多角度对比,审核申 请人资料.信用审查不仅需要途径, 还需要信用审核技巧,如对申请资料 进行逻辑性判断,关注相关信息间的 相似性和关联性,运用各种方式校检 客户办卡信息,对有矛盾或有疑问之 处,须电话核实,从源头上防范风险 的发生. (四)安装ATM视频监控系统. 提高ATM错帐处理的准确性 无视觉识别能力和报错不准确是 ATM的固有缺陷.无视觉识别能力导 致ATM对变造卡,伪造卡视而不见, 形成极大隐患.而ATM报错不准更是 一 个重大的技术问题,它直接涉及 ATM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从目前情 况来看,安装ATM视频监控系统是一 个公认的弥~I’ATM视觉缺陷和完善 ATM错帐处理的好办法.通过视频监 控系统实时连续地对ATM交易的插 卡,出钞,客户动作进行录像,可以 为难以判断的可疑交易提供可靠的视 频资料.而视频监控系统对加钞过程 的实时录像,可以保证ATM作业从清 分,装箱到加钞整个过程都处于监控 之下,可以起到降低风险隐患,堵塞 管理漏洞,发生纠纷便于举证的作 用. (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 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款项的催收力度 1,合理运用支付令手段 支付令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 求,做出的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 的一种正式法律文书.如果被申请人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5天)内不向发出 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 令即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逾期 不执行,申请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 行.支付令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极大 地降低银行的催收成本. 2,做好持卡人亲属的工作,督 促其亲属配合银行追讨欠款 各基层网点要注意收集透支持卡 人的家庭情况,通过上门追讨的方 法,向其家长,亲属讲清利害关系, 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讲明对信用卡透 支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条例,债务 人逾期偿付欠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等,让其亲属做透支人的工作或代为 偿还.对那些故意逃债而音讯全无, 下落不明,无担保人的透支债务人, 可通过其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经法院确认,使用宣告债务人失 踪的法律程序,失踪人所欠债务可由 其财产代管人用其财产代为偿付. 3,借助执法部门的威慑力追讨 透支债务 对一些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 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与公安部门取 得联系,共同追讨欠款.对透支后转 移,挥霍或隐匿钱财的,要及时向法 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的方法扣押, 查封,冻结透支人的财产,禁止透支人 处分财产,确保发卡机构有效追讨透支 本息.对被判刑的透支人,要积极做好 其家人的工作,如果能帮助偿还债务, 可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还可 同法院,检察院联系,对重大的,比较 典型的透支案件进行公开审判,以起到 震慑,教育其他透支持卡人,提高其诚 信意识的作用.一 (作者单位:农行黄石市分行 湖北师范学院政法经济系) 责任编辑:欧阳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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