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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2017-12-21 8页 doc 22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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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原创]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
[原创]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原创]六盘水住房公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申请贷款的对象,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在职职工。(改善自住住房条件,即装修自住住房)。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借款人必须是购、建、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其他债务。 (四)借款人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购、建、修住房的文件及以下材料。 1(购买住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批准的购房及首期交款的收据; 2(建造住房的,应提供房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建房估价书; 3(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估价书; 4(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应提供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合同和首期交款的收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 5(购、建、修住房属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份额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数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二十万元。 (二)不得高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的7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35%×12个月×贷款限期。 (四)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长于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二、结婚证(借款人未婚或离异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离婚证);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应据实做好贷前调查工作,确认借款人的贷款担保方式,在十五天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二、抵押人(质押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保证书),填写抵押物清单。 三、以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房屋他项权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存,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归还,同时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放款通知书》,将贷款按期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内。因受委托银行责任,未按合同提供贷款,由受委托银行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偿付违约金;受委托银行超越合同或有关约定提供贷款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须征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储超过本期还款额的存款。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在借款人每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逾期罚息等有关费用时及时扣款。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以所购住房及自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物的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物的价值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经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抵押保险 第二十条 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需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借款人须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借款人的原因,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借款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抵押人和保险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应依法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物: (一)借款人连续4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按规定处分抵押物,借款人不按期交出抵押物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额和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需各种费用的部分,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十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重复抵(质)押或拆迁、出售、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借款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发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办法》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办法 为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值,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关于对“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标准 1(地段分类 地段 范围 一级地段 钟山大道(白鹤高加桥至荷城花园)两侧(人民路以南,凉都大道以北) 二级地段 花渔洞;明湖路(市电大至明湖加油站);水城西站周围,人民路北侧(清碧公 园至场坝);凉都大道南侧(市电大至荷城花园);公园路 三级地段 水钢,水城矿业集团、德坞,双水 四级地段 除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它地段 2、地段基准价格 地段 基准价格 一级 1500元/平方米 二级 1300元/平方米 三级 1100元/平方米 四级 900元/平方米 3、抵押价值计算方法 (1)以现房抵押(商品房或获准上市的公有住房) 抵押价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70%×[1-2%×(峻工年限+贷款期限)] (2)以所购住房抵押 抵押价值=合同金额×70%×[1-2%×贷款期限] (3)未取得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公有住房 抵押价值=建筑面积×基准价格×70%×[1-2%×(峻工年限+贷款期限)] ×7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房屋变现难易性适当提高或降低抵押价值。 二、评估程序 1、抵押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提供经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认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计算抵押价值。 三、水城县、钟山区境内的抵押评估执行本办法。六枝、盘县境内的抵押物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城段和基准价格由六枝分中心、盘县分中心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中心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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